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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电商模式有哪些弊端?什么是O2O为模式的电子商务业务?

时间:2023-04-05 03:52:01 | 来源:电子商务

时间:2023-04-05 03:52:01 来源:电子商务

跨境电商线下体验,指跨境电商企业在保税区内或外设立实体店,线下向消费者展示体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的新零售模式。核心特点为“线下展示、线上下单、保税发货”,属于O2O,即Online To Offline(线上到线下)。业内也称之为“网购保税+实体新零售”、“保税展示+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线下体验由“保税展示”发展而来,而“保税展示”最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上海自贸区”)出现。




一、保税展示

上海海关2014年4月21日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2014年第9号),根据该公告,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上海自贸区内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需满足如下要求:




保税展示交易制度是上海自贸区2014年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之一。其后,全国多个海关发布复制推广该制度的相关文件,如厦门海关2014年第11号公告西安海关2014年第6号公告福州海关2015年第2号公告拱北海关2015年第9号公告深圳海关2017年第2号公告(2018年修订)天津海关2018年第10号公告

我们注意到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的上述出区期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下称“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规定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复运出境的期限有相同之处,即皆为6个月,可3次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6个月。但《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规定,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所称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我们理解本文讨论的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应不适用《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上海自贸区创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但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与程序。海关总署2014年7月30日发布《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增列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1210”。其后,业内创新发展推出“保税展示+跨境电商”的跨境电商线下体验模式。媒体不时报道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的落地,但自2015年兴起后,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的发展并不顺利,为推动跨境电商和传统零售的融合创新发展,多个地方政府陆续出台鼓励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发展的政策文件。




二、政策支持

(一)上海

(二 )北京

(三)广东







三、行政监管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

目前,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消费者购买商品可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线上下单、身份验证、跨境支付、三单(订单、支付单、物流单)比对、缴纳跨境税等一系列购买流程,清关后即可当场取走商品,海关可监管到交易的全过程。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容易突破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交易模式,海关监督难度加大,有税款流失的风险。因此,相关部门多次出台规定,明确禁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

2018年11月2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下称“486号文”),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2021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再次强调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

有业内人士和我们交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通过设置快递代收点、和菜鸟驿站等合作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代收件地址是否属于禁止的“线下自提”,对此,我们倾向于认为不属于禁止的“线下自提”。上述规定禁止的“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强调的是禁止现场下单现场提货。

宁波海关2020年8月21日在官网答复关于“跨境电商企业开跨境线下实体店事宜”的业务咨询问题,宁波保税区内开展的“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清单放行后,可以当场提走;“保税展示+跨境电商”模式下需采用邮寄到家或邮寄到展示地点的方式提货。此问题下,宁波海关允许邮寄到展示地点。

我们需要提示的是不同消费者多次提供同一收件地址有被认定为486号文下非正常交易行为的风险,而486号文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加强对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此外,此种情况下,三单比对时容易引起海关的格外关注,进而增加海关放行时间。

(二)无证销售跨境电商进口食品

2016年8月2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630号),明确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展示(体验)店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有销售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三)展示进口预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

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是否需要粘贴中文标识,我们曾撰写专门的研究文章,文章倾向性的观点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无需粘贴中文标识,但需附件电子版中文标识。

本文下场景从线上到线下实体展示体验店,预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需要印制中文标签呢?

原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规范食品跨境电商企业线下展示(体验)店经营行为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354号),明确食品跨境电商企业线下展示(体验)店展示、销售进口预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其展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标识,还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关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的规定和《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号)的相关规定。

经我们和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了解,上述成食药办〔2016〕354号文目前仍然有效,但上述关于中文标签的规定已不再执行。下文即将讨论的川商电商〔2021〕14号文亦明确“现场摆放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展示商品(样品)可以无中文标签标识”。

因此,结合商财发[2018]486号文及川商电商〔2021〕14号文,我们倾向性意见仍然是无需印制中文标签。

以上监管规定更多地处于被动状态,即出现问题后,再行制定针对性的监管规定。目前,全国层面尚未出台系统性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线下展示体验经营的规定。




四、监管新动态(四川)

2021年6月4日,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海关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线下展示体验的通知》(川商电商〔2021〕14号),该文是我们检索到的系统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线下展示体验的地方性文件,系全国首个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海关联合出台的监管办法。根据该文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线下展示体验场所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川商电商〔2021〕14号文多处强调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我们目前尚未检索到四川相关行业自律规范,据悉,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正在研究制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线下展示体验店行业自律规范。尽管川商电商〔2021〕14号文仍有细化的空间,但对于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的合规运营,川商电商〔2021〕14号文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五、合规建议

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作为一种创新的跨境电商零售方式,政府监管相对原则,此时,更需要业内企业加强合规意识及密切跟进最新监管动态。对正在运营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或计划设立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的业内企业,我们建议:

(以上)


本文2021年6月19日发表于公号”跨境电商法“。

本文仅供交流探讨,非法律意见,任何根据本文部分或全部内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全部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关键词:模式,商务,业务,电子,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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