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监管模式汇总解读
时间:2023-03-27 22:16:01 | 来源:电子商务
时间:2023-03-27 22:16:01 来源:电子商务
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监管模式汇总现阶段,与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直接相关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七种,分别是9710、9810、0110、1039、9610、1210和1239。
9710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包括亚马逊、eBay、Wish、速卖通、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以及自建站。
9810 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海关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810”。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包括亚马逊FBA、第三方海外仓以及自建海外仓。
0110 市场采购: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企业需要随附委托书、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单证。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传统贸易方式达成交易。1039 一般贸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目前,该监管方式适用于:
义乌国际小商品城、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箱包市场、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高桥大市场、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成都国际商贸城等。9610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直邮模式”,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该模式能够化整为零,灵活便捷满足境外消费者需求,具有链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点。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1210 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相当于境内企业把生产出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的仓库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之后按照订单由仓库发往境外消费者。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1239 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国内保税进口分化为两种:一是新政前批复的具备保税进口试点的城市,二是新政后开放保税进口业务的其他城市。对于免通关单的试点城市(国内37个试点城市),继续使用1210代码;
对于需要提供通关单的其他城市(非试点城市),采用新代码1239。近年来,跨境电商行业体量不断增长,商业形态日趋多样化。根据商品流向不同,跨境电商可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根据交易性质不同,可分为跨境零售交易和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B2B”)交易。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模式及对比分析根据商务部等6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另外,对于486号文适用范围以外的城市(地区),可通过“网购保税进口A”(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按规定开展跨境保税电商零售进口业务。
通过上述三种模式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在跨境电商税款征收,清单申报,年度(单次)消费限额以及入境检疫方面的政策要求是一致的,但具体业务流程则有明显区别。下文将从业务流程入手,对几种进口模式进行对比分析。
“1210网购保税进口”和“1239网购保税进口A”模式下,商品通过国际物流批量运输至境内,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专用仓库仓储备货,境内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商品后,办理出区域(中心)手续,由国内物流送递境内消费者。上期文章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已有详解,此处不再赘述。
“9610直购进口”模式下,消费者(订购人)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三单信息”,商品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申报和纳税手续。因其在商品种类的多样性上具有优势,多被经营品类较宽泛的跨境电商平台及海外电商企业所采用。“9610直购进口”具体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图1:“9610直购进口”业务流程
结合上期所讨论的“网购保税进口”,表1对三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表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对比
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模式及对比分析按照海关规定,跨境电商出口目前有四种模式,包括“1210特殊区域出口”“9610一般出口”“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以及“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
“1210特殊区域出口”又分为“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和“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两种形式,上一期对1210的两种形式已做过详细介绍。下文将对“9610一般出口”“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以及“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作进一步介绍。
“9610一般出口”模式下,境外消费者通过平台下单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分别将“三单信息”实时传输给海关。
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商综试区内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一般出口商品,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自2020年7月起,“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以及“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陆续在部分直属海关试点,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等10个海关首批正式开展试点工作。
2020年9月1日,海关新增上海、福州、青岛、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试点。至此,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已扩容至22家。
“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
“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
上述两种模式出口申报前,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含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或海外仓订仓电子信息,物流企业向海关传输物流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可加传收款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根据规定,采用9710、9810模式出口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享受以下便利:
01单票低于5000元人民币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企业可报送申报清单,校验通过后自动推送至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单票超过5000元人民币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货物应通过H2018通关系统申报。
02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清单不再汇总申报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其中,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03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以选择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货物在口岸地海关进行验放,海关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在物流以及海关查验方面也可享受较大便利。
具体申报流程见图2。
图2:“9710/9810出口”业务流程
基于以上梳理,表2将以表格的形式更直观地呈现不同模式的差别及优势。
表2:跨境电商出口模式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