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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

时间:2023-04-04 20:32: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4-04 20:32:01 来源:营销百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基本介绍:2016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决定,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国税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关键词:出口,加强,进一步,税务,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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