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商务局主要职责
时间:2023-02-28 02:42:01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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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商务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商务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商务领域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统筹协调商务领域改革,研究商务运行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社区商业发展;负责商贸服务业管理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的设置规划。
(五)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联系全市供销、粮食、医药、烟草及其他市直有关部门流通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商贸流通、商品市场、商业网点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拟订市场总体发展规划及商业设施重点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协调商品市场建设和商业设施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七)负责全市会展业发展的宏观指导、编制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展览计划名录、研究拟订推进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以及对会展活动评价;负责培育我市品牌展会;拟订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的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指导监督在我市举办的各种商贸展会。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 (粮食、棉花除外) 进出口计划及配额;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九)拟订机电产品进出口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机电产品进出口结构;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组织企业开拓机电产品国际市场;监督、协调全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工作。
(十)拟订技术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相关工作,承担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指导管理加工贸易,按规定核准加工贸易业务;按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及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十一)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地方综合应对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协议的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涉及我市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对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建立市内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省商务厅组织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按规定承担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的相关工作。
(十三)指导、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全市吸引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按权限核准和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组织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走出去'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审核、上报市内企业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管理我市在境外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及派驻机构。
(十五)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管理、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审核上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核上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按规定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审核、管理我市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管理多双边及国外民间组织对我市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市赠款)。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发展规划、政策;负责设立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产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管理工作;负责经济开发区的综合评价、统计、信息和考核工作。
(十七)负责促进我市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国外地方政府、友好城市间的经贸关系,建立联系机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组织实施我市对台直接通商工作。
(十八)审批和管理外国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驻我市代表机构;承担境内外重大商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办理外国商务人员来访邀请;负责审核、申报商务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