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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制我国现行外贸制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2-26 07:54: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2-26 07:54:01 来源:营销百科

外贸代理制我国现行外贸制的法律依据:  对于代理的概念,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规定得比较窄。《德国民法典》第164条第1款规定:'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意思表示,直接为被代理人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984条规定:'委托或代理,为一方授权他方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大陆法系各国为了拓宽代理的适用范围还规定,只有当被代理人经过两道合同手续才能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第一个是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二个是代理人把有关权利转让于被代理人的合同。英美法系中代理概念的含义则较为完整并具有整体化的特征。英国法学家认为'当一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被代理人)授权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该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代理。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和该第三人发生效力。'显然这个概念表述的代理既包括显名代理、隐名代理(Agent for an unnamed principal即所谓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表明他是代理人,但没有指出他为之代理的被代理人的姓名的代理),也包括未经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Agent for an undisclosed principal),并且即使是在未经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关系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表现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相比之下,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的代理的概念却显得过于狭窄,即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且只将代理理解为代理人的行为。从法理上来看,代理不仅指代理行为,也指代理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指代理法律关系。据此有的学者提出,'代理是发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代理人依代理权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但行纪关系不包括在代理概念之中。'这一概念拓宽了我国代理概念的范畴,表明我国的代理不仅应包括显名代理,也应包括隐名代理,并将行纪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关键词:法律,依据,代理,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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