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批复文件
时间:2023-02-15 22:06:01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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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批复文件:
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章程[4](2016年3月25日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CyberSecurity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CSAC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国内从事网络空间安全相关产业、教育、科研、应用的机构、企业及个人共同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建设,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国家战略服务,促进中国网络空间的安全和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天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网络空间安全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向会员及社会宣传国家相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意愿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组织开展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战略、立法、公共政策研究,把握网络安全态势,共同促进网络社会治理、信任体系、舆论生态建设,提升社会公众的网络安全素养,培养、选拔优秀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与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应用领域的安全能力建设;
(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全球网络安全公约、网络空间安全政策和标准制订等国际事务,加强同国内外有关企业、科研机构、政府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建设公平、公正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构建维护中国网络空间安全的良好周边环境及国际环境;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组织制订网络安全标准与规范,开展网络安全领域相关审查、认证、测评、职业资格审核、行业奖励评选等工作;
(五)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相关的研讨、交流等活动,促进相关领域的合作,组织网络安全科技产品的研制、开发、评审及推广,提升我国网络安全保障、防范与自愈能力;
(六)参与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定,引导会员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平、公正的行业竞争秩序,调解会员纠纷,维护行业利益,构筑网络空间安全领域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制订并实施网络安全自律规范和公约,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
(八)开展法律、法规、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举办多层次的培训、讲习、进修和竞赛,普及网络安全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全社会的网络安全管理和防范能力;
(九)开展网络安全意识宣传和培训,引导网民安全上网,提升网民对网络安全风险的防范及应对能力;
(十)依照有关规定编辑会刊、学术刊物,开设网站,组织汇编有关资料;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协会的相关规章制度、自律规范和公约;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
依法成立的与网络空间安全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社会组织。
(五)个人会员
在网络安全技术、管理、公共政策、法律、研究等领域有较大知名度,经本协会邀请加入,或自愿申请加入,经本协会审核通过后的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由要求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提交加入本协会申请书,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获得加入本协会资格。
(二)个人会员
由本协会或授权机构发出邀请后,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获得加入协会资格。自愿主动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向本协会或授权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获得加入协会资格。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和程序,由本协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1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出本协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相关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名誉理事、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本协会理事候选人由单位会员代表、主管部门推荐的代表以及通过自由提名并经投票选举产生的个人构成,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上经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四)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理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相关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协会中、近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
本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特点,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由本协会的会员组成,应当在本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接受国内外相关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员交纳会费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经费(包括业务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章程的修改,理事会审议后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6年3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