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随意使用互联网。德国不存在互联网审查。如果互联网上出现违反刑法的内容,诸如儿童色情、暴力或者宣传极右思想(新纳粹主义),其网络供应商就会被请求删除这些网页。其实应该也可以强制网络供应商这样做,但迄今为止这还没有成为必需,换言之,在德国,互联网领域的非法行为并不总由司法部门介入处理,在政府机关之外,还有相当数量的非官方组织和机构致力于互联网领域的“自治”。另外德国实行“署名义务(impressumspflicht)”,即每一个网站都必须清楚标明其运营者是谁。这样一旦产生问题,就可以方便快捷地找到责任人进行处理。德国互联网审查主要通过法院的一些决定和Eco Forum(互联网公司组成的自治团体)实行。
德国尽管没有专门的互联网管理条例,但相关的法律规定,诸如普遍性法律规定(allgemeine Gesetze),《国家媒体服务协议》(Mediendienste-Staatsvertrag),《国家广播电台协议》(Rundfunkstaatsvertrag),《远程媒体法》(Telemediengesetz)等都适用于互联网领域。同时德国也没有专门主管互联网的部门,联邦科技部、联邦司法部、各联邦州的媒体机构等在这一领域分别行使相关权力。此外,如前面所提到的,德国在互联网领域有着相当数量的非官方的机构,诸如旨在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站Jugendschutz.net等等。在德国,具体进行互联网技术管理的机构是美国的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以及位于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的DeNIC(Domain-Verwaltungs- und Betriebsgesellschaft eG)。前者的政府委员会与德国联邦科技部合作,主要负责管理顶级域名(Top-Level-Domains),例如.de,.com。后者则负责管理.de下面的次级域名(Second-Level-Domains),例如bund.de, amazon.de, siemens.de,二者通过信件进行联系。域名注册机构DeNIC成立于1996年12月,是非盈利性的,中立地为所有在德国对互联网感兴趣的人提供服务,即通过网址Domain.de来进行域名注册服务。这一义务被写进DeNIC章程并成为其所有活动的依据。DeNIC只负责互联网域名的注册及管理,所以对网页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网民一旦发现网页内容有违法的嫌疑,首先不是向DeNIC,而是向警察、检察机关,或者也可以向非官方的多媒体自愿自治协会FSM(Freiwillige Selbstkontrolle Multimedia e.V.)报告或求助。FSM协会旨在禁止网络供应商提供非法和有害内容并使网络信息的提供符合新闻准则,任何人都可以打电话向其投诉。
德国的法律也禁止某些言论,诸如煽动侵略战争、违宪组织的宣传、使用违宪组织的标志、诋毁联邦总统、毁谤国家及其标志、敌视宪法并由此污蔑宪法机构、公开和泄漏国家机密、侮辱外国机构及其代表人员、损害联邦国防军的宣传、公开否认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这在奥地利和法国也是要受法律处罚的)等等,如有违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其实也是一种“审查”,因为相关的互联网内容至少事后会受到审查。另外在德国,尽管“网络运营商没有义务监察由其传送或储存的信息,也没有义务去调查是否有违法行为”(《远程媒体法》规定),但实际上网络供应商还是需要封杀一些内容,例如在谷歌(Google)里查找有关德国有名的新纳粹分子Gary Lauck的信息,在查询结果列表的最后会看到一条提示:“出于法律上的原因,该页有一条信息被删除”。谷歌德国发言人对此的解释是:“我们赞同获取信息的自由,但我们也要遵守当地国的法律,这再自然不过了”。而且,德国联邦检查机关也会决定让搜索引擎封杀对青少年有害的网站,它们大多是关于极右或儿童色情方面的,所以在德国通常也不能打开儿童色情网页或者极右网页。
其他
存在网络审查制度的国家远远不至于这几个,其实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网络监管的制度和方式。例如:意大利禁止外国博彩网站、儿童色情网站,2008年8月,屏蔽了“海盗湾”。澳大利亚2008年耗820万美金建立网上过滤系统,是为“因特网安全计划”的一部分。目的是保护儿童并且防止成年人下载非法内容,也防止恐怖主义相关内容的扩散。但遭到了ISP的广泛拒绝和民众反对。该系统已于2009年2月由澳大利亚网络通信和数字经济审查机构发表声明称即将启动。越南政府对网络有大规模审查和封锁,网络警察对网吧进行监控,多名互联网异议人士因为呼吁民主被投入监狱。
目前对于互联网络监管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 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 根据公安部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从而导致在互联网上查阅违法信息也为违法。而这些被称为“法律”的文件,本身存在合法性争议问题。
- 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亦即互联网视听服务的企业必须为国有,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不能再经营互联网视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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