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营销资讯 >
网站运营 > 家人被以涉嫌诈骗批捕了,但实际上他只是个领工资的后端程序员,他其他同事
家人被以涉嫌诈骗批捕了,但实际上他只是个领工资的后端程序员,他其他同事
时间:2023-12-30 19:24: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12-30 19:24:01 来源:网站运营
家人被以涉嫌诈骗批捕了,但实际上他只是个领工资的后端程序员,他其他同事都批帮信罪,能更改吗?:刑事辩护中的减刑辩护包括轻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轻罪辩护是指辩护人替当事人往量刑更轻的罪名上辩护,旨在通过改变案件定性,为当事人减轻处罚。罪轻辩护不改变案件定性,辩护人通过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为当事人减轻处罚。今天,与读者分享一起轻罪辩护案例。笔者通过辩护,将以诈骗罪被逮捕且判刑可能超过十年有期徒刑的当事人的罪名变更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当事人最终争取到两年半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
一、网络牵线,专业获取信任
20年6月,杭州的唐某某在网上了解到笔者的信息,便联系笔者称其儿子唐某涉嫌诈骗罪已被杭州警方刑事拘留,希望委托笔者为其辩护。后笔者将唐某某约至律所详谈。通过面谈,笔者专业地解答了唐某某的全部疑问,取得了唐某某的信任,遂与之建立委托关系。
二、初窥案情,情况极不乐观
通过会见了解,唐某系程序员,伙同他人为一境外公司设立、维护赌博网站,唐某系团伙主要人员。唐某设立、维护的网站虽名为赌博网站,实为诈骗网站,公司利用该网站大肆诈骗。通过为公司设立、维护网站,唐某团伙共获利100余万元。另,唐某四年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团伙主要人员、累犯、获利100余万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让我感觉到情况极不乐观。
一个月后,唐某因犯诈骗罪被逮捕。三个月后,唐某被以犯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经阅卷了解,该起案件是典型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害人几百人,受骗金额上千万,一旦唐某被定性为诈骗罪,根据其主犯、累犯、数额特别巨大等情节,唐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细致钻研,寻得重大突破
经反复研究案情和法律,笔者认为唐某不构成诈骗罪,理由简述如下:
1.唐某从同案犯钟某处获取搭建赌博网站的业务,以为其承接的业务是搭建赌博网站而非诈骗网站,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将网站用于诈骗,无诈骗故意;
2.虽然唐某供称其制作的网站可以人为控制后台设置开奖号码,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系孤证。退言之,即便是唐某制作的网站后台可以设置开奖号码,也不能证明该网站就是诈骗网站。因为,唐某交付网站后,后者有可能对网站后台进行重新设定或者变更,取消后台操作功能,或者后者并未实际使用该功能。
不构成诈骗罪,那么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笔者认为唐某的行为触犯了另一个比诈骗罪轻很多的罪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实务中,有些司法机关错误地将这种事前并无共谋为他人设立诈骗网站的行为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第三条规定的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行为,从而据此将行为人定性为诈骗罪。本案中,显然警方、检方已经陷入了这种错误认识,作为辩护律师必须纠偏,这也是本案有效突破口。
四、耐心沟通,终获圆满结果
唐某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轻罪辩护思路确定后,接下来必须先说服检察官。笔者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当面沟通,后电话反复沟通,然后再耐心地当面沟通。无论在电话中还是面谈中,笔者均能感觉到检察官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不熟知,毕竟这一《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在实务中适用的还比较少。一个月后,检察官通知笔者他们采纳笔者的辩护意见,将会以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起诉,唐某欣然认罪认罚,随后笔者和检察官充分协商刑期,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建议量刑两年半。又过半个月,等来了最终的判决结果,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以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刑两年半,笔者的辩护工作至此圆满结束。
这是一起成功的诈骗案辩护案例,但并不全归功于笔者,因为任何一起案件的成功辩护必须依赖检察官、法官的公正司法。如遇到因专业不专或案外因素而装睡的检察官、法官,被告人并不能当然地获得公正判决,这种情况下,作为辩护律师只能继续为当事人竭力争取。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