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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浙江邢台市公证机构主动调查无亲属关系证明的继承公证案

时间:2023-08-04 20:51: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8-04 20:51:01 来源:网站运营

【公证案例】浙江邢台市公证机构主动调查无亲属关系证明的继承公证案:

2021年5月,张某军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要求继承父亲张某、母亲林某的房产。

张某称:父亲张某、母亲林某均已去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都已去世,父母亲共有三个子女,家庭情况并不复杂,但是在开证明信的过程中出现了困难。

由于被继承人没有工作单位,无法提供工作单位的档案材料;被继承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称对被继承人的家庭情况不了解,拒绝出具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证明。

对于这种情况,公证员积极落实公证工作“放管服”改革,创新无亲属关系证明的继承公证方式,变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为公证处调查证明材料,采用如下方式对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进行确认:

1、经了解,申请人家人有照全家福的习惯,我们调取了被继承人幼儿园、小学、中学时代的全家福照片三张。照片显示被继承人在不同时期的全家福照片均为5人,二被继承人和3个子女。

2、被继承人父母立有墓碑,我处对墓碑进行了查看,墓碑显示被继承人的父母已经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且去世时间在被继承人之前。

3、公证员在未通知继承人的情况下,到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进行随机走访,对被继承人的三个邻居进行了调查核实,邻居均表示被继承人只有张某军、张某民、张某红三个子女,没有其他子女。

通过以上证据及公证员调查,公证员确认了被继承人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顺利为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

在当事人无法开具证明的情况下,公证员主动调查,并通过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可以解决群众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难的问题,是优化公证服务,更好便企惠民的一个重要举措。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冀邢守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军,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系被继承人张某、林某长子。

张某民,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系被继承人张某、林某次子。

张某红,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系被继承人张某、林某女儿。

被继承人:张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

林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系张某配偶。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某军、张某民、张某红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林某的遗产--位于浙江省邢台市X区XX路XX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市字第XXXX号),于2021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公安机关出具的张某和林某的死亡注销证明。

3、邢台市殡仪馆出具的张某、林某的火化证。

4、申请人提交的不同阶段的全家福照片3张。

5、被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本处经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公证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具备受理条件,于申请当日受理了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并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在告知书和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就被继承人房产继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询问。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被继承人的遗产相关的债务,保证其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提供虚假证明及不实陈述造成的法律后果。本处未发现相反证据,对此本处予以采信。

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本处可以确认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张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2021年X月X日死亡。

林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2020年X月X日死亡。系张某配偶。

二、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不动产,坐落于浙江省邢台市XX区XX路XX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XX市字第XXXX号)。上述不动产登记在张某名下,是张某和林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三、根据继承人之陈述,张某和林某生前未立过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我处通过“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张某和林某立有遗嘱的信息,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也未有其他继承人对此提出异议。

四、张某军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张某民、张某红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仅根据当事人的上述陈述,无法确认的事实如下:

由于被继承人没有工作单位,无法提供工作单位的档案材料;被继承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声称对被继承人的家庭情况不了解,拒绝为继承人出具被继承人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证明。

为此,我处采用如下方式对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进行确认。

1、我们调取了被继承人幼儿园、小学、中学时代的全家福照片三张。照片显示被继承人在不同时期的全家福照片均为5人,被继承人和3个子女。

2、我处对被继承人父母的墓碑进行了查看,墓碑显示被继承人的父母已经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且去世时间在被继承人之前。

3、公证员在未通知继承人的情况下,到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进行随机走访,对被继承人的三个邻居进行了调查核实,邻居均表示被继承人只有张某军、张某民、张某红三个子女,没有其他子女。

根据上述证据及公证员的调查结果,可以确认被继承人张某和林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如下:被继承人张某和林某均系原配夫妻,无再婚史,二人共有三个子女:长子张被继承人张某军、次子张某民、女儿张某红,无其他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不动产为死者张某和林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现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次子张某民、女儿张某红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刘生存的上述遗产由其长子张某军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关键词:关系,继承,证明,主动,浙江,邢台,公证,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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