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建设工程合同
时间:2023-08-04 07:48:02 | 来源:网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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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建设工程合同:1.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一方依照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照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一方称为承包人,另一方称为发包人。
2.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3)工作成果(标的物)是不动产。
3.承包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权
(1)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也就是承包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居于老二。
(2)若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只有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括竣工的和未竣工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承包人没有权利请求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
(5)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6)发包人以承包人和自己约定放弃、限制法定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主张承包人不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
(1)支解发包——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转包——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3)支解分包——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分包给无资质人。
(5)再分包——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6)主体转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7)承包人没有取得建筑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登记的。
(8)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名义。
(9)建设工程没有招标的。
(10)发包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但是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除外。
5.合同无效或解除后的处理方法
(1)承包人擅自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材不合格,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工程竣工后验收不合格,承担违约责任。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则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注意:验收不合格,可以修复。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但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5)发包人对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也有过错的,过失相抵。
(6)对于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可以请求出借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打破合同相对性
(1)发包人可以追究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违约责任。
(2)实际施工人可以追究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包人、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实际施工人享有代位权。注意: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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