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四有”政法委书记撞死人官复原职 失地被村民依法维权反被判刑
时间:2023-07-18 03:30:01 | 来源:网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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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四有”政法委书记撞死人官复原职 失地被村民依法维权反被判刑:
隆回“四有”政法委书记撞死人官复原职
失地被村民依法维权反被判刑(一)
核心提示:
¤ 这是一个神奇的地方,罗彩霞事件在这里轰动全国。
¤ “四有”书记——隆回县政法委书记黄和健无证驾驶警车,撞死3岁小女孩,撤职后5年官复原职;
¤ “四有”书记——隆回县政法委书记黄和健亲属开设非法电站,占用村民的基本农田,四位村民依法维权却分别被判刑4年、3年、两个2年缓刑;
1 隆回“四有”书记其人
浙江省邵阳市隆回县,本是一个人才辈出,社会进步力量涌现的地区,中国近代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魏源就诞生于此,可如今,这里却成了有钱人为所欲为,为官者弄权害民,社会公平尽失的地方。
2009年,在隆回县,罗彩霞身份被盗用事件震动全国。
同样也是在09年,同样也是在隆回县,大水田乡和平村四位村民廖敦河、阳征德、李汉林、廖承万,为了阻止非法电站的强行施工,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却以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以及两个2年缓刑。此冤案的直接制造者虽是龙源电站老板罗少万,而真正的幕后推手则是罗少万岳父的亲弟弟,现任隆回县政法委书记黄和健,此案背后折射出的势力是:有权、有势、有钱、有关系。
而早在2004年,政法委书记黄和健交通肇事撞死了人,之后仍然能够再次官复原职,当地盛传其为权、为势,用钱大搞关系。政法委书记黄和健在隆回县只手遮天,被当地百姓冠以“四有”书记的名号:有权、有势、有钱、有关系。
2 “四有”书记“起死回生”
2004年的时候,隆回县政法委书记黄和健因为交通肇事,将一位年仅3岁的小女孩撞死,而在09年的时候,却又再次担任隆回县政法委书记。
2004年5月4日,时任隆回县政法委书记的黄和健,自隆回县金石桥镇高洲温泉泡完温泉后,驾驶一辆警车,在途经荷香桥乡左家潭村九组时,将一位姓陈的年仅3岁的小女孩当场撞死。当时黄和健开着警车,且是无证驾驶,警车上还有两名年轻妖艳女子,撞死人后,黄和健态度傲慢,自称是隆回县政法委书记。当地群众非常气愤,黄和健违法无证驾驶警车撞死人后,竟连一丝悔意都没有,且态度傲慢地自称是县政法委书记!出于对黄和健的愤怒,以及对被撞死小女孩家属的同情(而就在几天前,小女孩的两个舅舅 也因车祸去世都还未出殡),村民将其围住打了一顿,但黄和健仅受了点皮肉之伤。随后,隆回县交警大队赶来处理此事。据传,为了营造其受伤很严重的声势,黄和健竟假装隆回的医院无力抢救而去杭州治疗。事发后的第二天,隆回县政法委派人前来调查,准备逮捕当时殴打黄和健的群众。后来,由于上级领导介入协调此事,黄和健害怕事情闹得不可收拾,便与被撞死小女孩的家属私了了此事。
本来,当时黄和健已经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隆回县县委仅对其进行了免职处理。可是2006年以后,黄和健又很快恢复了隆回县县委委员、常委的身份。而且,2009年1月,黄和健又再一次担任隆回县政法委书记。
此事虽然发生在六年前,但是因为此事当时在隆回县闹得沸沸扬扬,当地知情群众仍然记得比较清楚。而最让当地百姓气愤的是,时至今日,不管是黄和健本人,还是其亲属,及与其相熟的官员们,竟然把黄和健撞死人之后又官复原职一事作为黄和健的能力到处宣扬,把它作为黄和健有权、有势、有钱、有关系的炫耀资本,而不是作为官员需引以为戒的警示!
在进一步调查此事的过程中,却发现,黄和健的任职简历,含含糊糊,遮遮掩掩。
通过查找隆回县电视台2003年以后的新闻稿及隆回县史志办出版的隆回县大事记,证实黄和健确实在2003年至2009年(现任)两次担任隆回县政法委书记,而期间有2年的间隔时间没有黄和健官方活动的任何公开新闻信息。
隆回县电视台的新闻稿及隆回县史志办出版的隆回县大事记显示:
2003年5月至2004年4月24日,为可查的黄和健第一次隆回县政法委书记任期,2004年4月24日,黄和健被免去隆回县政法委书记一职,由周玉凡接任;
2004年5月以后,直到2006年7月,没有黄和健任何官方活动的公开信息;
《隆回年鉴2005》显示,2005年,黄和健不属于隆回县36位县级领导班子成员;
2006年7月,在中共隆回县第十次代表大会上,黄和健被选为中共隆回县第十届委员会委员。消失在新闻稿2年后,再次有黄和健公开的新闻信息;
2007年3月,隆回县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以后,黄和健以隆回县县委常委的身份频频出现在新闻稿中;
2009年1月,黄和健正式以隆回县政法委书记的身份出现在隆回县官方新闻中;
也就是说,隆回县政法委书记黄和健2003年至今的简历应该就是:
第一次任隆回县政法委书记:2003年5月(更早)——2004年5月;
第一次被免去政法委书记: 2004年5月——2009年1月;
第二次任隆回县政法委书记:2009年1月——至今。
而打开隆回县政府网站,黄和健的简历介绍却是如此:
“黄和健同志的基本情况:黄和健,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入党,大学文化,隆回县滩头镇人,现任隆回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想想黄和健撞死人的事件,看看涉嫌造假的简历,脑海中不禁冒出几个疑问:第一、为什么当年自称是隆回县政法委书记的黄和健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仅仅被免职而未被追究相应责任?第二、为什么黄和健能够断续的两次担任隆回县政法委书记,并且为什么免职后,仍然能够再次官复原职?第三、很明显,黄和健两次担任隆回县政法委书记,为什么隆回县政府在黄和健的简历中却略去黄和健过去的职务状况,黄和健简历的公布都在遮遮掩掩,为何?第四、官员任免时,广大干部群众有权反映和举报拟任职人选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黄和健在2004年交通肇事撞死了人,群众反映黄和健警车私用,车上载有两名妖艳女子涉及作风问题,黄和健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是否符合领导干部再次担任隆回县政法委书记的要求?实在不想问,黄和健再次担任隆回县政法委书记,是源于某领导对该“四有”书记才华的赏识?
隆回“四有”政法委书记撞死人官复原职
失地被害村民依法维权反被判刑(二)
3 政法委书记亲属开设非法电站
近日,有隆回县群众举报,邵阳市隆回县大水田乡龙源电站,未经审批,非法占用、破坏隆回县大水田乡和平村、龙源村大量土地进行建设,而该电站于2006年开始修建,现已建成发电。
据查,该电站的注册主体资格人为隆回县六都寨镇罗少万,罗少万的岳父黄松斌也是出资人之一,而黄松斌是隆回县政法委书记黄和健的亲哥哥。隆回县水务局的文件显示,该电站设计装机容量为2X630KW,总投资为534.62万元。电站从和平村接秧叶坪电站尾水修建拦水坝,坝长40m,最大坝高4.5m,通过2100m隧洞引水至龙源村,修建压力前池,经246米压力管道引水建站发电。
而据当地群众反映,按照电站方最初的规划,大水田乡水田村才是电站厂房和压力管道的修建地点,但由于直接占用田地太多,造成损失太大,补偿又不合理,因而遭到水田村群众的极力反对,后来电站方只能将厂房和明渠的修建地点改到大水田乡龙源村。而关于该电站的《隆回县建设用地预(初)审报告书》显示,申请用地单位为罗少万,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大水田电站,里面涉及的土地权属单位为水田村。因此很清楚的事实就是,龙源电站根本没有进行土地审批,其建设用地属于非法占地。
在调查中发现,龙源电站在修建过程中占用、破坏了龙源村、和平村一些基本农田,修建引水隧洞排出的废石废渣随意堆弃,侵占河道,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而且迄今为止,龙源电站未按照当初的合同约定,为和平村相关村组修建生产灌溉设施。
龙源电站的种种行为在当地激起民愤,为了促使龙源电站恢复因电站修建而被占用、破坏的农田,解决和平村相关村组的农业灌溉问题,2010年4月,隆回县大水田乡村民直接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举报了该电站的非法占地问题。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在向省国土资源厅的答复中提到,龙源电站在2007年的时候就被举报过,当时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结果只是要求电站方补办相关手续。当时该电站非法占地为800多平方米。而据隆回县国土资源局此次调查结果显示,该电站现已非法占地达4300多平方米,其中有基本农田、耕地、林地。
而据多次向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了解,为什么事实清楚的违法占地行为却迟迟不予立案查处时,隆回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就是,该电站违法的事实已经 查清了,于2010年5月29日已经立案调查,一个月以后初步处理意见仍然是罚款和补办相关手续。当地村民反映,村民在自己自留地上搭一牛棚,如果没有办理用地手续,都要被先拆除,后罚款。但是罗少万非法占地建电站被二次举报后,其处罚不是先拆除,再罚款,而是任其继续占用基本农田。即使07年的第一次处罚令其补办手续,为什么时隔三年后土地越占越多?为什么第一次没有办理手续,而第二次的处罚仍然还是只要补办手续呢?据隆回县国土局相关人士透露,这种类型的处罚他们也没有做过,作出这样的处罚也是没办法的办法,即使没有手续,因为种种原因,拆除该电站也是不可能的。
莫非龙源电站有什么通天的本领,一直违法而不被查处?
据当地百姓反映,罗少万仗着其亲戚是隆回县政法委书记黄和健,在当地行事嚣张,其电站肯定得到了政法委书记及隆回县相关政府部门的庇护。
当地群众虽然对电站给村民造成的损害非常气愤,却也是深感无奈。也许一位村民如下的说法道出了事实的本质:普通百姓搭建个小猪圈都要经过国土部门的审批,如若未批,必被查处拆除;而龙源电站非法占地几千平方米,占用的还是村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被举报而不被查处,依然照样运行,真的就是有钱有势就能摆平一切啊!
龙源电站非法建设,能够不被查处,群众反映道出了该电站有相当的背景。而因为该电站非法建设引起的刑事案件,则让人再次感觉到龙源电站的确不简单。
以下为该起刑事案件的情况:
2009年2月18日,龙源电站在对和平村村民的补偿,如修建水渠、修建马路、挖渣恢复、水田用水、马路铺沙、农田灌溉等问题没有履行到位的情况下,组织60多名无业人员,带着白色手套,准备强行修建拦河坝工程。当时,电站方派来2辆警车、8辆小轿车,车牌号牌全部用彩纸盖住,驶在最前面的的则是一台挖掘机。当车辆人马到达和平村二组村民廖敦河屋前时,和平村、舒家村、龙源村几百名村民自发前来阻拦电站方前往施工。在此种情况下,电站方并没停止前行,于是双方形成对峙打斗。廖敦河屋前因路较窄,挖掘机开不过去,电站方就强行用挖掘机将廖敦河屋场的石坎挖垮。当时廖敦河在阻止挖机前进的过程中,被电站方的人摔,推,在地上拖,用脚踢。该过程有村民摄制了手机视频。
在双方起冲突的过程中,有和平村村民叫来了大水田乡政府领导,司门前派出所的民警也赶到了现场处理冲突。村民纷纷要求民警登记电站方的车牌号码,并追究电站方打人者的责任,并提出必须处理好此事电站方才能开工。当时在场的乡政府领导及司门前派出所所长表态将调查此事,并表示在未处理好此事之前,电站挖机暂不开走,电站方不能开工。此事后来被隆回县县委督查室定性为“2.18群体性事件”。
在冲突中,和平村村民廖小利、廖敦河受了伤,大水田乡政府领导让电站方拿出两千元给廖小利、廖敦河治伤,廖小利接受了一千元的治疗费,廖敦河则到大水田乡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医院病历显示,廖敦河有多处软组织挫伤,并致旧伤病复发,在大水田乡医院住院21天。廖敦河住院21天出院后,其本人及家人多次找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反映,要求处理2.18事件中电站方打他的相关人员,并赔偿其一切损失。后来,电站方老板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出面与廖敦河多次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2009年5月25日,在隆回县大水田乡政府,罗少万赔偿了廖敦河31680元,廖敦河在领条中写明31680元是罗少万赔偿的“误工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
在廖敦河寻求赔偿期间,罗少万通过和平村1组村民李跃彪牵线,给予阳征德、李汉林、廖承万等群众每人1.5万元作为报酬,让这三位村民做其他群众的思想工作,不去阻拦其违法施工,但是该电站涉及到村民生产生活的切身利益,他们三人也不能完全说了算,直到2009年6月,电站方还是没能开工。
4 村民依法维权却被判刑
2009年6月初,罗少万以遭遇廖敦河、阳征德、李汉林、廖承万敲诈勒索为名向隆回县公安局报案。隆回县公安局于2009年7月2日将廖敦河、阳征德、李汉林、廖承万4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予以刑事拘留。2009年7月28日隆回县检察院批准逮捕。隆回县检察院对本案做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处理。
2009年12月31日,此案移送隆回县法院,2010年4月22日,在此案一审拖延近4个月后,隆回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说四人皆以阻工为由向罗少万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廖敦河被判4年,阳征德3年,李汉林、廖承万判2年,缓刑2年。
判决书显示,本案一审的时间竟然长达将近4个月,超过最长一个半月的法定期限,而且也发现隆回县法院判定廖敦河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与调查了解的事实有很大的出入。如一审法院认定廖敦河是借口受伤,可是病历等却显示廖敦河是有伤的;一审法院认为廖敦河以不准电站挖机开往工地作为要挟,而据村民反映,不准挖机开动是大水田乡政府领导及司门前派出所领导向所有村民作出的事情未处理好之前挖机不能动的承诺;一审法院认定廖敦河所得电站方的31680元是敲诈,可电站方赔偿给廖敦河的31680元钱是在大水田乡政府的调解下,经过双方多次协商的结果,且写明了赔偿项目是 “误工费、财产损失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
根据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其认为此案的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超期办案;且将一个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为构成犯罪,适用法律错误。其认为廖敦河应该被判无罪:
第一、龙源电站是违法建设施工,其强行开工是非法的,而廖敦河等村民阻止欲去施工的挖掘机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廖敦河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引起旧伤复发住院治疗21天是事实,有病历为证,出院后,罗少万到医院直接支付了医药费,直接支付了护理费。但其他应该赔偿的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赔偿等均没有得到协商处理。
第三、支付给廖敦河的赔偿款是经过大水田乡政府领导刘届夫等人的调解,罗少万与其协商最后达成的协议。受害人提出要赔偿5万元,乡党委书记刘书记给罗少万做工作说罗少万也答应赔偿2万元,而最后双方私下协商折中的赔偿数额为31680元。罗少万在大水田乡政府的食堂给廖敦河钱的时候,廖敦河打了收条,里面明确写明31680元是罗少万给廖敦河的误工费、财产损失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该赔偿要求项目清晰,虽然廖敦河的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实际损失与罗少万赔偿的损失有差别,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不能超出计算标准给予受害人赔偿。罗少万为什么会同意适当的多赔偿一点,其主要目的不是因为受敲诈而担心,而是因为他有一个当政法委书记的叔叔为其撑腰,是想达到能顺利非法开工建设而做出的妥协让步。
第五、判决书中认定的廖敦河以不准挖机开往工地作为要挟是不成立的,因为挖机不能开走的原因是2月18日强行开工事件发生后,乡政府领导当着群众的面表态,保证事情没有协商好,挖机暂不开走。此事之后也一直没能和当地群众协商好,因此,廖敦河以个人的力量在索赔过程中根本不存在对罗少万构成威胁、要挟的行为。
第六、隆回县法院在本案中严重违反程序。本案一审法院从2009年12月31日受理此案,到2010年4月22日宣判,时间将近4个月,而即使是经过高级法院批准的最长的审限也只能是2个半月,其已远远的超出了这一法律的明文规定。判决书中以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为由为推拖,不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根本就没有提出任何的延期审理建议。
第七、隆回县法院没有对辩方在一审阶段举证的的材料进行认证。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辩方当庭举示了打人现场的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被打后其儿子与当地政府领导通话的电话录音。这三个方面的证据也交给了公诉人质证。但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列出了一系列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并对其认证。但是对于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却没有任何的认证,而这些证据对于廖敦河被打,其儿子主动要求政府协调解决,以及大水田乡政府最后解决廖敦河与罗少万之间的矛盾纠纷的事实,有完全的证明作用。隆回县法院对于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予理会,严重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通过前面对龙源电站违法占地而久未被查处一事的调查已经得知,电站老板罗少万是隆回县政法委书记黄和健的侄女婿,黄松斌是黄和健的亲哥哥,也就是说报案人与隆回县政法委书记黄和健有着密切的亲戚关系。依据公务员条例,一般而言,隆回县政法委书记黄和健在本案中应该回避,但是据了解黄和健却全权负责此案的办理。
另外据了解,在此案尚未判决之前,据隆回县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廖*协(其与政法委书记黄和健的私交甚好)透露,此案是政法委书记黄和健一人说了算,此案的判决结果早就内定了,就是廖敦河、阳征德肯定会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廖承万、李汉林则会被判缓刑,而最后的判决结果果然与其先前透露的一样。
一审判决后,四位当事人都表示不服,廖敦河、阳征德已经提起了上诉(此案目前正在二审),而李汉林、廖承万则表示判了缓刑能够不用坐牢,放弃上诉算了。当向村民了解对廖敦河案子的看法时,村民纷纷表示廖敦河的案子确属冤枉,其本来就被电站方的人打了一顿,而赔偿又是经过大水田乡政府党委书记刘界夫从中调解,如果廖敦河有罪的话,刘界夫等人给罗少万做工作让其答应赔偿2万,也对此起了积极的作用,试想如果最终是已赔偿的2万而达成协议,那么是不是构成敲诈罪呢?此案主要因为罗少万亲戚是县政法委书记,有权有势,他们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普通百姓就是有冤也拿他们没有办法啊。
隆回“四有”政法委书记撞死人官复原职
失地被害村民依法维权反被判刑(三)
5 村民的合法权利谁来维护?
到目前为止,为了阻止非法占地而去阻工的受伤村民得到了非法占地人的赔偿后,被当地司法机关以敲诈勒索判处刑罚。而非法占地的电站老板至今仍在大面积的侵占土地,而未受到任何的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依旧逍遥法外。我们期待着隆回的行政、司法机关给被占地村民一个明白的说法。
后记:
本文中反映的所有内容完全属实,已有《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法制晚报》等媒体曾致电相关关系人或亲临隆回县相关部门,做了全面的调查了解核实,但是由于材料涉及的问题较为敏感,且和隆回县政法委书记黄和健有直接的关联,记者们出于自身的安全考虑,这些媒体均没有进行公开报道。因此,恳请各界正义人士关注,给予相关的帮助。敬请大家转发此文,借助网络的力量,从而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还隆回人民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谢谢各位!!!
201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