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营销资讯 >
网站运营 > 【胜诉公告】要求信息公开却答复自行查阅?重新答复!
【胜诉公告】要求信息公开却答复自行查阅?重新答复!
时间:2023-07-14 03:00:02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7-14 03:00:02 来源:网站运营
【胜诉公告】要求信息公开却答复自行查阅?重新答复!:浙江省淮安市的干女士现面临征收拆迁。因未见到任何拆迁方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且拆迁方给出的补偿过低,并不合理,故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在律师的协助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对该案件启动调查程序。其中,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的文件,街道办事处答复:可到街道村建站进行查阅咨询。但律师与干女士多方查询也未找到村建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进行查阅。故而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复议信息审理行政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干女士
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
复议要点该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律师说法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在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1年12月15日向街道办事处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以及证据材料等资料,但街道办事处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复议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未能在法律规定的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复议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申请人干女士。
向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合法权利。对于征收拆迁维权来说,对拆迁整体情况进行前期调查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信息公开取得的材料可在后续复议、诉讼等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