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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期造价法律思享会问题接龙

时间:2023-07-07 03:03: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7-07 03:03:01 来源:网站运营

第98期造价法律思享会问题接龙:第98期造价法律思享会问题接龙

1、关于合同内设计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招投标的疑问

一、基本背景资料1、某项目,经过公开招标程序与中标的A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390万元。2、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出于某种设计优化思路,要求施工单位取消原合同范围内的A-B线路,更换为C-D线路,其施工内容不变,且两条线路的造价金额均为130万元左右,未造成合同金额的突破。3、甲方将更换的C-D线路仍交由原中标的A公司施工。

2、所适用的法律法规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2、政府采购法或各地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一般是工程类金额达到100万就要办理政府采购等招投标程序。3、目前的分歧点:1、第一种观点:该变更金额仍控制在原有施工合同金额内,并未对合同金额造成增加,所以可以延续由原中标A公司完成施工,否则A公司无故损失合同金额130万元,会造成合同纠纷。2、第二种观点:该新增变更的C-D线路施工内容造价超过100万元,要重新招投标。

2、关于合同中的“变更”理解:中标时干料棚为整体钢结构;施工时优化为钢筋排架柱,屋顶还是钢构.问题一它是都属于变更还是(用什么词来形容变化)问题二该单体是否可以整体组价,还是只调整柱的单价。

3、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疑问: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追加标的与合同标的不同)是否适用此条法律条文?问题2:建设项目在建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补充协议金额分别不超原采购价格的10%,两项加总金额在原采购价格15%~20%之间合理合法吗?问题3:结算金额不能超合同金额的10%的说法有相关依据吗?

4、某房建项目,按标准施工合同范本签证施工合同,在进行桩基础施工过程中,因塌孔导致旋挖设备的钻头、钻杆被卡并无法取出,在签证单中写的原因为地质原因和地下水丰富导致。施工单位将新买钻头和钻杆的费用纳入送审结算,请明确该笔费用是否应纳入结算?是否再施工机械保险费的保险范围内?若要赔是否应按折旧后价值进行赔偿,不应按新买?

5、申报结算时,签证工程量少,实际完成工程量多的情况,以哪个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某工程申报结算时,提供签证中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增加工程量为3200m2,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而申报结算中为3400m2,经现场踏勘计量也为3400m2。审计单位认为应该按照签证计算,因为签证为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量,现场多出的部分是不是由现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不能确认。而施工单位提出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应据实结算,原签证有误可以修正。请问,应该以签证还是实际工程量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6、工程量大幅减少,监理费应该对应减少吗?某工程中标金额500万元,由于工程变更,实际结算金额为200万元。审计时,审计单位提出由于工程量减少,监理费应同比例减少。监理单位认为,虽然工程量减少,但是工期并没有缩短,工程的单体数量和范围并没有减少(只是涉及的单体工程量减少了),监理体现的服务质量,在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没有减少的情况下,监理费不应减少。请问,应如何确定?

7、作为造价咨询人员,固定综合单价合同项目结算时依据竣工图据实核酸工程,请问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后是否可以直接作为结算依据核算工程量?竣工图中新增清单是否需要有相关变更或者洽商的支撑?咨询公司是否需要去核实新增清单为清单漏项还是变更?招标图与最终竣工图的差异导致量差应该是可以直接核算,那新增清单是不是每一项都应该有相关资料的支持才能结算而不仅仅是因为竣工图直接画了就应该结算中计入?

8、原合同约定采用一般计税法,明确材料单价按除税价计入。后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改为简易计税模式,但是“材料单价按除税价计入”这句话未修改。现进入结算审计阶段,针对材料单价是按含税价计取,还是除税价计取存在分歧。施工单位意见:“浙建站定【2016】23号文件规定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的各项费用中,均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也未发生材料发票有抵扣情况。所以从法理和事实依据来看,材料费用都应以含税价计取。”建设单位意见:“甲乙双方补充协议上,虽然明确了采用简易计税法,但是也明确了采用除税价计取。所以材料费应以除税价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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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造价,法律,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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