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霆律师:一代名医的维权经历
时间:2023-06-22 01:12:02 | 来源:网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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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霆律师:一代名医的维权经历:
贾霆律师:一代名医的维权经历——李柏松诉宝芝堂医学研究院侵犯著作权案
作者:贾霆
题记:一代名医的讲义被盗版后售卖,维权之路却历尽坎坷。律师接受后艰难取证,法庭较量下终于挫败侵权人。胜诉之后,判决得到的赔偿却令人哭笑不得;令人反思,知识产权领域的法规亟待完善。
全文约7817字,预计阅读需要8分钟。
一、 硕果累累2010年3月17日,中医泰斗、“百病神针”大师、八字治疗法创立人李柏松先生在湖北潜江去世。
从网上看到这则消息,不仅有些黯然神伤。五年前我代理他的案子,虽然只见过几次面,但因意气相投,我俩竟成忘年至交。拿到胜诉的判决书那天,兴奋之余,老爷子和我相约:等我案子不忙的时候要教我修习气功。不曾想,当年精神矍铄、身体键朗的一代名医这么快就已经作古,那次的相见竟成了永诀!
李柏松是一对红军先烈的后代,1938年出生于大别山区。出生不久,戎马倥偬的父母无法照料他,便将他送给当地一家老百姓当了养子。贫寒的童年生活导致他自幼体弱多病,稍长后开始自学祖国传统医学, 一边劳动,一边采药给当地老百姓免费看病,在当地小有名气。后来师从当地名医雷宏先生,学习了《本草纲目》、《药性解》、《针灸大成》等医学典章,后来又自学了《医宗金鉴》、《伤寒论》、《黄帝内经》等各类经典中医书籍,在医学的道路上刻苦钻研。据说,为了弄清楚中医学的磁场理论,他曾经多次大胆翻看雷电击死的人的手掌和脚心。
长期的医学实践中,他提出了一个个开创性的理论:1966年,他自投资金开始了对“生物生命基础功能学”的研究;在70年代中期,以他的智慧和多年的学习、临床,把《内经》中的很多先人们的光辉思想创造性地有机组合起来,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八字治疗法”。 “八字治疗法”,仅仅八个字“阴阳、相对、平衡、反应”,就道破了针灸学的关键秘密,破解了众多针灸学难题,不但治疗效果立竿见影又好又快,而且使针灸取穴理论清晰明了,不再如盲人摸象般地似是而非,照亮了中医及针灸学的夜空。后来他又提出“万宝功能汤”理论,改变了中医看一个病及病人“一个医生一个方,十个医生不同方”的局面。
1989年,湖北省卫生厅中医处给他下达了一个单项的科研任务,题目是“足部点刺治疗淋巴结核的临床研究”。他在荆州中西医结合医院,用两年的时间完成了此项课题。 在研究此项课题的同时,为了更一步地提高和加快对各种顽症的治疗效果,经过多年、多次的科学筛选研究与三年的多种动物实验和六年的临床实验中,他研制出了“三二病毒消注射液”,在以后的临床的实施中对各种肿瘤、白血病、牛皮癣等十多种顽症的治疗收到了很好的治疗效果,为患者解除了许多疑难杂症,挽救了一个又一个生命。病人在感受“八字治疗法”带给他们神奇疗效的同时,称李老先生为“百病神针”。 对他神奇的医术,民间还流传着一个版本:据说有一次,邻居家的孩子淘气,用石头砸到一只鸡的腿部。那只可怜的鸡一跛一跛滴逃跑,李老师抓住它,在伤脚的对面翅膀上捏了几下,扔它下地,只见它扑棱几下,就行走如常了。
1999年,他受杭州一家高等基药培训学校邀请,在该校任教三年,专门传授“八字治疗法”,使很多专家、学者、临床医生受益匪浅,得到了全国不少学者的好评与称赞。
晚年时,他开办了湖北省潜江市淋巴肿瘤研究治疗所,开始潜心悬壶济世,解民病痛之苦。 2005年11月,他被聘任为“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特效医术发掘整理专业委员会八字治疗法医学组组长,成为中国中医学界中医药研究方面的权威专家。
他的这些学术成果,曾经风靡祖国大地乃至整个东南亚地区,为此,李老先生多次受邀出国讲学,为传播璀璨的华夏文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李老先生的学生门徒遍布全国,后来的案件第二代理人段福生先生,原本是法医出身的河南卫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教导员,后来也改行跟李老先生学习中医,成为老爷子的高足之一。
《八字治疗法》(原•百病神针教材书)最初是李柏松的讲义。后来他在该书的基础上,整理成两万字左右的《中国新针刺——八字治疗法》一书,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发行。因该书资料的弥足珍贵,被定价为158元。2005年2月,应广大读者要求,该书又发行了第2版。
二、突遭侵权 李老先生精湛的医术和卓越的学术研究,给广大患者解除疾病痛苦的同时,也引起了一些不法之徒的垂涎。
2005年8月开始,李老先生的一个学生发现有一本在市面上发行的《宝芝堂健康资讯》,在该期刊第3、4期中,均刊登有“最新推出李柏松先生‘八字针灸图’,原价380元,现价60元,可办理邮购”的广告。与该条广告一并刊登的,还有《XX春宫秘籍》、《阳宅风水》等大量淫秽、封建迷信的出版物。该学生立即把这一情况向李先生进行了汇报,此后,其它地方的学生也陆续跟李先生联系询问此事。这些学生均认为这个小册子的发行人不但侵犯了李先生的著作权,而且对李先生的一生的清誉造成了损害,同时也伤害了广大学生门徒的感情。为此,他们强烈建议李先生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向这个无良商家讨还一个说法。他们表示,为了打赢这场官司,他们愿意承担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的相关费用。
三、律师介入李老先生在杭州工作的儿子,通过报社找到了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希望给其指派一位律师帮他父亲打官司。所里把这个案子分给了我。
说心里话,在此之前,虽然代理过几场名人官司,但我并没有代理知识产权案子的经验,这个著作权纠纷案件在我的律师生涯中是第一个。当时,律师事务所没有专业的知识产权部门,更没有著作权律师,所以只好指派我去办理这起算是能跟名人扯得上关系的案子。
然而我心中明白,代理这样的案件不仅需要掌握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还必须具备一些诉讼程序方面的技巧和实务经验。摆在眼前的问题是,这些我全不具备。怎么办?学吧!一位伟人说过,可以“摸着石头过河”。搞社会主义建设尚且如此,何况一个小小的民事案件?
重新找出多年前考律师资格时复习过的《知识产权法学》,从网上下载了《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学习完之后感觉总算有了点方向感。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李老先生向侵权人索赔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是,该怎样索赔?索赔的金额和依据是什么?甚至该向哪一级法院起诉?这些问题当时对我来讲都是一无所知。虽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又将侵权行为地进一步解释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但是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很强,大部分法院都没有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一些地方法院还在内部发文,规定这类纠纷统一由中级法院管辖,案情重大、复杂的,则直接由高级法院受理。
四、策划方案经过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审查,在2005年第3期《宝芝堂健康资讯》上发布出售信息的是杭州宝芝堂医学研究院,该期刊封面署名宝芝堂研究院、杭州中医药进修学院;2005年第4期《宝芝堂健康资讯》的封面署名宝芝堂研究院、中国保健协会心理专业委员会、杭州中医药进修学院继续教育部。
据此,我们确定本案的侵权人涉及到三个单位:一、杭州宝芝堂医学研究院,通过到工商局查询,其在工商局注册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学技术园区;二、中国保健协会,民政部门登记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东城区东中街22号;三、杭州中医药进修学院,我从杭州市教育委员会查到它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宣武区校场小七条15号。三个单位分别位于三个不同的行政区域,这样的例子以往也不是没有,只要确定一个主要的被告,根据它的住所确定管辖的地域就可以解决了。鉴于信息发布的署名人是杭州宝芝堂医学研究院,那么我们就把它列为本案的第一被告,其他两个署名的被告也应当承担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下一步需要解决的是索赔的金额。原告自己撰写的诉状里起诉索赔的标的高达100万元,李老先生跟我解释,他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拿回多少钱,而是向对方要一个说法。至于100万的标的,则是其学生们商量后定下来的,他们认为他们的老师德高望重,低于这个赔偿标准就无法体现老师在医学界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我从互联网上搜寻的大量司法判例都表明,很少有判决被告赔偿的数额超过10万元的,原告确定的这个数据明显过高。经过反复做当事人的工作,最后他听从我的建议把标的降到了20万。
感觉还嫌不扎实的是手里的证据。当事人拿到的唯一证据就是前面提到的那份《宝芝堂健康资讯》。而这份材料只是显示侵权人发布广告的内容,套用《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它只是一个要约邀请行为,与买方尚未达成交易的合意。也就是说,他们是否是按照其报出的60元一册的价格成交,我们并不知晓。如果我们拿不到铁的证据,对方可能对其销售行为一概否认。为此,我与当事人商量出一个办法:按照《宝芝堂健康资讯》上所留的电话号码,我与杭州宝芝堂医学研究院取得了联系,说是看到了他们发的广告,而我的一个朋友是一个中医爱好者,想买一本针灸方面的书送给朋友。对方马上向我推荐了李柏松先生的《中国的新针灸——八字针灸疗法》一书,并说收到我的汇款后可以办理邮购。但是,为了得到对方更多的信息,我告诉对方我现在杭州市区,为了节省时间,我希望到其单位直接购买。对方很快就把其经营地址的信息发到了我的手机上。
事不宜迟,我马上打车赶到了对方所说的海淀区玉泉路边的一个办公楼。在那里我看到了堆积如山的印刷材料。为了避免引起对方的怀疑,我不敢四处转悠,就花了50元钱买了一本《中国的新针灸——八字针灸疗法》,并要求对方开具了加盖其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回到律师事务所后,我拿出买来的所谓“教材”翻看:这本《中国的新针灸》不但纸质低劣,而且其图解内容模糊不清,纯属盗版复制品。就是这样一本不足50页的A4纸复印材料,竟然卖出了明显高与市场正常图书价格的60元!说白了还不是利用了广大读者对李柏松先生的崇拜心理?
五、立案维权拿到了侵权证据,我重新为当事人书写了《民事起诉状》,准备到法院立案。
然而,正如前面所说,石景山区法院没有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我们就找到了其上级法院杭州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指定本案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
需要向读者交代的是,到杭州市一中院立案时,我刚好看到了该院在电子公告屏上发布的开庭信息,当天正好有一个著作权纠纷的案件要开庭。我马上到相应窗口办理了旁听手续,完整地听完了一个著作权人状告北青集团的案件。休庭后,我赶紧向北青集团的法律顾问请教一个对我们的案子来讲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索赔标的的计算依据和标准。那个律师漫不经心地说,杭州市高院不是有个文件吗?里面都有规定。虽然他没有告诉我具体的文件名称,但我已经觉得很感谢了。回到单位后,我马上从“杭州法院网”上搜出了那个叫“杭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法律文件,根据该文件第37条规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可以采取下列方法:(1)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3)国家规定了付酬标准的,按付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数额。
至此,案件的起诉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了。于是,我代理李柏松先生向杭州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起诉。
六、法庭交锋原告认为:杭州宝芝堂医学研究院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原告作品并出售牟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三被告冒用原告名义,欺骗广大读者,而且将邮购侵权书籍的广告与不健康非法出版物广告放在一起刊登,侵犯了原告的保持作品完整权,并使原告的社会声誉受到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在《健康报》和《中国中医药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三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取证费用、诉讼费用。
第一被告宝芝堂研究院委托律师向法院答辩:对于邮寄大量淫秽、封建迷信的出版物,原告要提出证据。我方经办各种学员的培训,原、被告03年、04年合作办学,当时使用的就是这本教材,当时是我方经原告同意复印给学员使用的。2005年后,部分学员想要此书的复印件,我方应学员要求复印了此材料,复印的是原告的讲义本,不是根据书复印的。《宝芝堂健康资讯》是内部资料,不向社会公开发行,广告是告知学员需要可以来复印,且不是向社会广泛邮寄。知道原告不同意我方复印后,我方已经停止复印销售了,也在网上告知并停止销售,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开致歉。我方总共销售13本,总金额是770元,原告20万元的赔偿要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中国保健协会辩称:我会没有书中所说的机构(心理专业委员会),且我会没有与其他两个被告有任何的业务来往。本案与我会无关,我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被告华大研修学院(杭州中医药进修学院)未进行答辩,但在证据交换时表示他们与本案无关,不再参加诉讼,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杭州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中医药进修学院变更学院名称和院长的批复》。
七、认定侵权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2005年第3期《宝芝堂健康资讯》的封面署名宝芝堂研究院、杭州中医药进修学院。该书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宣传宝芝堂研究院,且介绍和提供各种特色中医医疗面授班教程、重点加盟项目、医疗资料、药品、仪器等各种中医医疗信息。在该期的“珍藏医学资料汇编——宝芝堂珍藏医学资料AB类汇编”中,载明:“为使广大医学爱好者及临床医生掌握更多的特色专科技术,提高医疗水平,我院花巨资引进了大批医学专科班教材及民间验方、祖传秘方,经过验证筛选出一批卓有成效的资料汇编成册,由中国新闻出版社出版,彩面精美印刷,以供收藏、研究”。其第37页载明:“A155《八字针灸新疗法培训班》八字灸治疗法是湖北李柏松先生在提示有效针刺治疗奥秘的基础上创建的一种新型的先进治疗方法,它的特点是:…… 我校一年来培训了大量的学生,获得了学员的一致好评。李先生在我校的配合下,潜心研究,将他发明的200余个治疗点全部绘制成八字针灸图,使学员一看就懂,一学就会。最新推出,原价380元,现价60元”。该小册子最后一页载有“邮购须知”,写明汇款的注意事项,收款人:郭相日,地址:杭州海淀区玉泉路66号宝芝堂研究院,相关的电话、传真、网址、乘车路线等均指向宝芝堂研究院。2005年第4期《宝芝堂健康资讯》的封面署名宝芝堂研究院、中国保健协会心理专业委员会、杭州中医药进修学院继续教育部。该书第44页A155是《八字针灸新疗法培训班》的广告介绍,内容同2005年第3期《宝芝堂健康资讯》上的相应广告。该小册子最后一页“邮购须知”的收款人、地址、电话、网址、乘车路线等亦均指向宝芝堂研究院。
2005年11月,原告以“王强”的名义,从宝芝堂研究院购买了《中国的新针灸——八字治疗法》,每本50元。被告宝芝堂研究院销售的该书为复印件,封面标明:原•百病神针(教材书),李柏松著。该书与李柏松的讲义《中国的新针灸——八字治疗法》内容相同,字数及图表共计大约19 040字左右。
被告宝芝堂研究院曾刊登勘误表,其中载明:更正1:46页A155《八字针灸》已停售,有需要者与老师直接联系。其2006年招生简章上载明A155《八字针灸新疗法培训班》“原价380元,现价60元”。被告宝芝堂研究院对于《中国的新针灸——八字治疗法》的销售价格,除个别为50元外,其余均为60元。
2006年1月24日,宝芝堂研究院郭相日向中国中医药报社支付广告费600元。2006年1月26日,宝芝堂研究院在《中国中医药报》上刊登公开致歉的声明,内容为:宝芝堂研究院出售的“八字针灸”医学资料,未经原创作者李柏松书面授权同意,我方知晓行为不当已停售,特向李柏松老师公开致歉。
2006年1月24日,中国保健协会出具函件,称并无“中国保健协会心理专业委员会”这一机构。被告宝芝堂研究院在庭审中认可,中国保健协会并无心理专业委员会这一机构,《宝芝堂健康资讯》是其自行发行和出版的,与中国保健协会和杭州中医药进修学院都无关。
另外,2005年3月16日杭州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中医药进修学院变更学院名称和院长的批复》,批准杭州中医药进修学院变更名称为华大研修学院,院长由刘宝英变更为李世法。网络上曾载有中国保健协会的相关简介和杭州中医药进修学院的招生简介。
被告宝芝堂研究院提供的销售金额总计表为其自行制作,原告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宝芝堂研究院提供的与销售金额相对应的销售票据,并不完整,比如原告提交的两张发票在这些票据中就仅能找到一张,另外一张没写人名的票据都无法找到。
因此,法院认为: 原告李柏松作为《中国的新针灸——八字治疗法》一书的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宝芝堂研究院未经授权在《宝芝堂健康资讯》刊登销售《中国的新针灸——八字治疗法》一书广告,并向相关学员销售该书复印件,传播李柏松享有著作权的书籍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宝芝堂研究院称已经停止销售该书,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停止侵权的含义,不仅包括目前不再进行广告、销售,尚包括在未得到原告李柏松许可之前,不得再行进行广告、销售之意。被告宝芝堂研究院就其侵权行为,应向李柏松赔偿合理损失,但李柏松所要求的侵权赔偿金过高,故参照通常情况下专业医学著书的稿酬标准,考虑被告宝芝堂研究院进行广告、销售涉案书籍的方式、范围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经济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原告李柏松的诉讼请求。 鉴于被告宝芝堂研究院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开致歉的声明,且本案被告宝芝堂研究院给原告李柏松正确署名,故对原告要求公开致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原告李柏松要求被告中国保健协会、华大进修学院对于本案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认定《宝芝堂健康资讯》上虽有二者的署名,但二者实际并未参与该书的出版发行工作,也未实际进行《中国的新针灸——八字治疗法》一书的广告和销售行为,被告宝芝堂研究院亦承认本案与二被告无关,是其单方所为,故本案的责任应由被告宝芝堂研究院自行承担。
八、维权成功为此,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原告李柏松之许可,被告杭州宝芝堂医学研究院不得再进行广告和销售原告李柏松的《中国的新针灸——八字治疗法》一书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杭州宝芝堂医学研究院赔偿原告李柏松经济损失四千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千元。
正如我在立案前所预料的一样,法院对被告赔偿数额的确定相当保守,仅支持了6000元的损失。然而,通过这次的维权行动,李柏松先生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停止侵权的诉讼目的还是达到了。
至于赔偿的数额,老爷子看的很淡,他说,哪怕是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一元钱,也说明正义的力量战胜了邪恶。
律师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并受该法的保护;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病向其制服合理的报酬。出版者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的被告为了牟取私利,未经原告李柏松先生的许可擅自复制其讲义内容并进行出售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为此付出代价。
遗憾的是,关于侵权赔偿的标准,杭州市高院有一个指导性文件规定的是如果无法查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盈利的数额,一律按正常稿酬的2—5倍赔偿。笔者认为,这个标准明显低了一点,对侵权者起不到惩罚和威慑的作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