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电网络”商标驳回复审
时间:2023-06-20 17:12: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6-20 17:12:01 来源:网站运营
“四川广电网络”商标驳回复审: “广电网络”一般可理解为“广播电视网络”之意,该词汇为所属行业的通用名称,若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服务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08791号“四川广电网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名称的简称,且经过相关部分的批准,与申请人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14829号“广电物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938248号“广电城市服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138284号“广电现代城市服务运营平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334503号“广电商城 豫广网络 GUANG DIAN SHANG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处于无效状态。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文字“四川”为我国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四川”省的名称,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广电网络”一般可理解为“广播电视网络”之意,该词汇为所属行业的通用名称,若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服务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杭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