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江苏某共享网络公司被税务稽查
时间:2023-06-18 02:42:02 | 来源:网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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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江苏某共享网络公司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徐税稽处〔2022〕131号
江苏***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A2662XQ7Q)
我局(所)于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8月1日对你(单位)(地址:新沂市***号)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虚假登记信息
通过风险平台查询:你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新沂市***号,实际控制人孙***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新沂市港头镇工业园区没有58-46门牌号,在园区也未发现有你公司经营迹象。
证据:
(1) 检查人员现场笔录及取证照片
(2) 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
2.上下游资金异常
从你公司公户未发现向上游开票企业付款记录。
收到下游企业杭州***广告有限公司转来款项后,立即相同或相近金额转到孙***个人在建行开设的尾号为6233帐户,再通过该帐户相同或相近金额转至金***、祝***等个人帐户;收到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来资金后,当日或近期通过孙***尾号6233建行帐户相同或相近金额转至王***、张***等个人帐户,不符合经营常规,存在资金回流嫌疑。
证据:
(1) 你公司公户银行流水
(2) 孙***个人银行流水
3、纳税遵从度较低
实际控制人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你公司2021年11月后增值税未进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未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于2021年11月1日主管税务机关在异地协作平台系统认定你公司为走逃户。
证据:
(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记录。
(2)新沂市税务局棋盘分局异地协作平台走逃户历史查询截图
4、你公司为“X33”团伙虚开主要犯罪嫌疑人孙***实际控制,孙***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证据: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所开具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8037452.55元,税额482247.4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八月四日
来源 税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