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从米哈游起诉三七案,看买量素材的侵权人与判罚标准认定
时间:2023-06-17 20:54:01 | 来源:网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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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从米哈游起诉三七案,看买量素材的侵权人与判罚标准认定:
背景介绍
近日,杭州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传了(2021)沪0107民初3448号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中显示,杭州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了杭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火山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嘉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为杭州三七网络全资子公司)。
本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杭州火山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了杭州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根据相关法律不再给予重合保护),驳回了米哈游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判罚游戏研发商杭州三七网络和运营商之一江苏嘉趣网络)。
本文将通过分析该案例,了解杭州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买量素材侵权”行为,是如何认定实际侵权方与侵权赔偿具体金额认定,以及分析原告与被告的取证行为的优缺点。
前言
本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仅作为行业交流;同时因只有判决书,缺少双方具体诉讼材料,本文章全部内容仅基于判决书内容进行讨论,可能存在错漏内容。
本文章并不作为具体的法律意见。
案情归纳
原告米哈游公司是一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经营的知名企业。《原神》是原告研发的一款3D开放世界冒险游戏,先后于
2019年6月、
2020年3月两次测试。原告创作的美术作品《西风骑士团》是游戏《原神》的宣传图,画面包含4个游戏角色形象,于
2019年6月12日在游戏“原神”的官方网站发表。
原告发现,由火山湖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新游速递工厂”投放的微信朋友圈广告中,
擅自篡改并使用美术作品《西风骑士团》的画面,配以文字“次时代手游,公测预约日韩畅销大作,IMAX级战斗,《云上城之歌》iOS火爆预约!”。点击该广告,展现手机游戏“云上城之歌-勇者传说”的介绍页面并引导用户进入AppStore下载安装游戏“云上城之歌-勇者传说”,该介绍页面中也同样使用了经篡改的《西风骑士团》画面。
三七网络公司和嘉趣网络公司共同运营该款游戏。
原告认为,
涉案广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混淆了游戏“云上城之歌-勇者传说”与“原神”及原告之间的关系,误导了消费者。涉案广告为游戏“云上城之歌-勇者传说”游戏带来了额外的下载量,三被告借此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三被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西风骑士团》原告诉求
1
三被告立即停止发布涉案网络广告;
2
三被告共同在微信公众号“新游速递工厂”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个人评价 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是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诉求三件套”,基本著作权侵权案都会以这三项作为基本诉求。
但“新游速递工厂”是被告管理的公众号,只要求被告在这公众号道歉,显得有点“仁慈”。
被告答辩 被告火山湖公司答辩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赔礼道歉只适用于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形,原告也未举证其声誉受侵害;原告索赔金额过高。
被告三七网络公司答辩被告
不是运营商也不是广告投放人;被告对火山湖公司的广告行为
不知情,不构成共同侵权,被告非本案适格被告。被告
不是广告投放主体,且涉案广告影响力有限,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被告嘉趣网络公司答辩对火山湖公司广告行为
不知情,被告和火山湖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没有获益,原告索赔过高且无依据。
原告证据
1.涉案作品权属
涉案作品《西风骑士团》的《作品登记证书》(沪作登字-2019-F-01419657);
2019年6月12日,人物形象发布在《原神》官网的记录;
2019年10月23日,《原神》获得版号,登记运营单位为原告米哈游公司;
相关媒体对《原神》进行内测的报道。
2.被告侵权证据
游戏《云上城之歌》版号登记的运营单位为被告嘉趣网络公司;
微信公众号“新游速递工厂”,显示账号主体为被告火山湖公司;
2020年4月16日的公证书,内容为:微信公众号“新游速递工厂”发布的广告中有一图片,图片下显示:“游戏《云上城之歌》,次时代手游,公测预约”,点击进入后又显示相同图片;
微信公众号“37手游俱乐部”,显示账号主体为被告嘉趣网络公司,其用户注册隐私政策前言显示:“本政策是由三七互娱旗下,杭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37手游在其和/或其相关联公司的移动手机游戏平台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所制定的”。
3.其他证据
被告火山湖公司的股东为被告三七网络公司,持股100%;
被告嘉趣网络公司股东为被告三七网络公司,持股100%;
游戏《原神》的若干知名度证据。
个人评价1.证明作品的归属和制作时间一直是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中较为麻烦的部分。考虑到电子数据的可窜改性(Windows系统生成的文件仅与电脑本地时间相关),往往需要一系列的证据共同证明真实的“历史制作和上线过程”。
米哈游通过进行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方式保护美术作品,是一种非常好且方便的办法。米哈游在诉讼中提交了《西风骑士团》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直接证明了作品的权属与制作时间,无需再提交如创作过程、草稿、文件生成日期等各类证据证明,同时在本案中还提交了官网页面时间证明,可以用于辅助证明相关美术的“在先使用”。
部分游戏的美术作品如仅直接在游戏中使用,缺少相关上线时间证明,可能会增加自身维权的难度。
2.侵权证据部分,米哈游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新游速递工厂”的内容页面和公众号运营方身份的证据,确实证明了被告火山湖公司的侵权行为。
但不知为何,米哈游仅提交了微信公众号“37手游俱乐部”的运营方信息以及用户协议内容,而不是其他被告杭州三七网络和江苏嘉趣网络运营《云上城之歌》的直接证据,这也为法院不认可杭州三七网络和江苏嘉趣网络涉及侵权埋下伏笔。
3.米哈游没提交被侵权的损失和被告侵权获利的证据,是导致最终赔偿金额较低的主要原因。虽然本案被告广告发布时间2020年3月26日至28日在《原神》游戏发布之前,无法很方便证明具体损失金额,但通过提交被告广告阅读量与传播范围、被告App Store收入排名变化等相关证据,同样可作为被告侵权收益高的证明,有机会用于对抗本案最终仅因为广告发布时间期间短、点击率低而导致侵权收益低的认定。
4.米哈游诉请中有赔礼道歉,但却没有提供商誉损失证据(如被告游戏评分较低等)。
被告证据
1.原告游戏上线时间比广告发布时间后
2020年9月15日,《原神》游戏PC正式上线。2020年9月28日,《原神》游戏全球同步公测(IOS、Android、PC)。
2.涉案广告投放期间短、费用少、点击率低
涉案广告投放时间为
2020年3月26日至28日,广告成本1249.24元,点击率0.49%。
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个人评价 通过《原神》公测上线时间较后证明原告的损失较少,通过涉案广告投放时间短、费用少、点击率低证明侵权获利少,算是比较常见的答辩思路。
但实际上根据米哈游的公证书证据可见,直到
2020年4月16日,被告的广告仍可通过公开渠道进行存证。
因不知道米哈游的具体存证渠道,无法进行具体评价;但如确实在公开渠道可查询,说明该广告的实际影响时间比投放时间长,即可作为有力的反证。
法院认定
1.原告权利本院认为,首先,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
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米哈游公司就涉案美术作品提供杭州市XX局颁发的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
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2020)沪徐证经字第2275号公证书显示,在被告火山湖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新游速递工厂”上,
刊载了与原告作品《西风骑士团》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故本院确认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火山湖公司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诉请予以支持。
被告三七网络公司为微信公众号“37手游俱乐部”
仅提供游戏的服务,而非运营方,其与微信公众号“新游速递工厂”
亦无实质关联。被告嘉趣网络公司为“37手游俱乐部”的运营方,
该微信公众号并未刊载涉案图片。上述
两被告亦为独立民事主体,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上述两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诉请不予支持。 个人评价 因米哈游没有提交三七网络和嘉趣网络与侵权广告直接有关的证明,只提交了一个与“新游速递工厂”公众号无直接关联的“37手游俱乐部”公众号信息,导致最终无法认定三七网络和嘉趣网络因广告获利。
实际上AppStore平台上,《云上城之歌》的研发方信息就是杭州三七公司,该广告也是为App Store的《云上城之歌》游戏引流,有着明确的关联性。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对于涉案广告投放时间、广告成本、点击率,被告火山湖公司做了相关公证,虽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但未提供相应反证,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火山湖公司的侵权行为恰恰对于资深玩家会造成混淆,误以为《原神》与《云上城之歌》有关联,且被告火山湖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有重合,
故其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三七网络公司虽为被告火山湖公司的股东,
但原告并未举证其参与了侵权。被告嘉趣网络公司为“37手游俱乐部”的运营方,其目前亦运营游戏《云上城之歌》,
但原告亦未举证其参与广告投放,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上述两被告与被告火山湖公司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予支持。
个人评价
1.因米哈游没提供反证,导致被告的低收益证据被采纳,也成为了最终判罚金额较低的一个依据。
2.虽然广告投放在《原神》上线之后,但因《原神》封测、内测在先,同样会导致“资深玩家”混淆。这可看出,法院对“混淆”的认定并不一定只考量产品受众的数量多寡(影响的广度),还会考量是否对具体受众造成影响(影响的深度)。单纯以影响范围小作为答辩事由,并不能完全避免被认定侵权。
3.同样因为米哈游没提交证据,导致杭州三七和江苏嘉趣不用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责任。
4.民事责任认定【《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给予重合保护】
综上所述,
被告火山湖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对于已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如存在法律关系竞合,基于《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专门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知识产权专门法已经保护的领域,一般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给予重合保护。
故本院对于原告请求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相关权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
被告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现原告自行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经济损失部分】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
因原告难以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被告的违法获利,且主张法定赔偿,故本院
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创作的难易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时间的长短、被告的主观过错、涉案美术作品对商品价值的贡献度等,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合理费用方面,原告提供了公证费发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用,原告虽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或发票等凭证,但考虑到确有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故本院结合原告代理律师在本案中的实际工作量、案件性质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个人评价缺少损失或获利证明,则只能靠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估价,会非常被动。加上法院接纳了侵权行为时间较短、收益较少的证据,导致最终金额的判定较低。
【赔礼道歉部分】
至于赔礼道歉,
原告并未举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誉,或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故本院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杭州火山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2
对原告杭州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杭州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250元,被告杭州火山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50元。
个人评价
已知米哈游公证费支付了1500元,律师费不明,即最终被认定《西风骑士团》图片被侵权的经济损失仅为30000-1500-X(杭州的律师费)元。
另外米哈游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8250元,等于最终到手只有(30000-1500-8250)=20250元(还没算请了两个律师的费用)
赢了,好像又没有赢。
实务参考意义
1.一系列证据的缺失,导致最终判罚明显低于米哈游预期(诉请50万最后判3万),说明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提起维权诉讼未必是最好的方式;
2.买量素材抄袭《原神》这种游戏居然只需要赔3万,是否可以让买量公司放心进行投放同类素材呢?
不一定。各地法院甚至不同法官估价不同,本案对《原神》素材的估价并不一定具有绝对参考价值,买量公司在评估侵权行为成本时仍需考虑正常赔偿价格;
3.如果提交侵权期间收入证据有困难,不妨考虑提交广告点击率证明。毕竟遇到对游戏行业不熟悉的律师,可能并不会了解千次曝光的具体价格,不会针对这点进行辩证。
4.本案虽然并未判罚赔礼道歉,但实务中部分城市的法院可能会更偏向于侵犯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即需道歉,买量公司仍需要考虑道歉对公司造成的商誉损失。
5.不过考虑到本案新闻稿遍及全网,可能宣传意义更大于维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