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5 02:39:01 | 来源:网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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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举证难?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充值退还该怎么打官司?:近几年,由于网络游戏行业的火爆以及家庭生活条件的改善,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给网络游戏进行大额充值的新闻屡见不鲜。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孩子有了更多的娱乐时间,这种事件更是愈加频发:杭州小学生玩游戏14分钟花掉4万元;因上网课的需要罗女士将手机给12岁的儿子使用,但近几个月内孩子竟往游戏内充值1万6千多;河南周口的毛女士反映,孩子在上网课期间使用自己的手机玩和平精英和王者荣耀,陆续充值六千多元……案例:张某1与杭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本案中,被告代理律师的观点主要围绕着以下几点展开:
案号:(2019)粤0192民初1726号
案情简介:张某2系张某1的父亲,2019年1月10日,张某2使用本人支付宝时,发现支付宝的钱少了,经过查证以及与张某1沟通,发现是是张某1在张某2多次为其挂号取药的过程中看到了密码,张某1在张某2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张某2的支付宝账户充值了爱九游公司的游戏产品,合计充值了810元。之后,张某2与爱九游公司沟通请求返还充值款,但爱九游公司表示充值游戏是单向的,无法退款。因协商无果,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充值款及利息。
第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充值操作系未成年人完成。理由:从涉案游戏登录时间、频率等特征来看,并不符合未成年人的行为特点和作息时间。涉案游戏账号登录的网络环境为WIFI,大部分登录时间是工作日。涉案的充值行为发生在工作日内,而原告是一名在校在读学生,在工作时间内频繁使用WIFI登录游戏显然不符合学生的行为特征。法院最终判决:充值行为可以认定为是未成年人实施,但是考虑到张某1的年龄、教育经历和所处地区的消费水平,张某1应能够理解其为游戏角色充值的行为和相应的后果,该充值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原告可以独立实施,判决原告败诉。
第二,即便认为充值操作系未成年人完成,充值行为亦合法有效。理由:本案充值金额为810元,充值行为分2天、共7次完成,每次充值金额在3元到328元不等。在杭州这样的经济、文化和娱乐产业极度发达的地区,未成年人拥有数千元可支配现金并不罕见。涉案未成年人每次的消费金额并未显著高于同年龄、同地区的其他未成年人的消费水平,应认定该充值行为符合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合法有效。
第三,法定代理人疏于教育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张某1或他人接触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类似的贵重物品、信息,对由此使其自身有关账户财物发生变动具有重大过错。张某1提起诉讼之后,涉案游戏账户在近几个月仍有登录情况,如果如张某1所述,其法定代理人并未同意其游戏充值行为,则在事件发生之后,张某1法定代理人更应尽到家长的监管及注意义务,而不是放任张某1登录游戏。张某1法定代理人未尽到合理的监管及注意义务,存在重大的过错,是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第四,涉案充值款已在游戏中消耗完毕,涉案充值款无法退还。涉案充值款是直接充值到游戏本身当中,由游戏用户直接在游戏中消费。而张某1充值的价款已经在游戏中消耗殆尽,服务合同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已不可能退回消耗的游戏充值。
案例:许某、许某2等与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这一案件中,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游戏充值的实际操作人的说理内容如下:
案号:(2016)鲁1302民初13982号。
从在案证据来看,游戏币充值时间大多发生在2016年10月1日至10月7日国庆节学生放假期间,或其他时间的周五、六、日晚上,该段时间相对学生来说,学习时间相对宽松,也正是大多学生缓解紧张的学习生活,放松自己的时间。而仅在2016年10月1日至10月7日七天的时间内,充值次数达近百次,充值面额近10万元,与青少年无风险意识的心理特征相符,不可能系成年人所为。另外,结合涉案游戏的特征,该游戏对男性,尤其对青少年具有吸引力,玩家大多应为男性,女性作为玩家的可能性较小。综合以上几点分析,再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可以认定涉案游戏的玩家应为许某,而非其母亲张某。可见,法院在审判中对此问题的认定实际上是根据生活经验和常理来判断的,这一问题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逻辑和经验的问题。父母们可能拿不出录像的直接证据,但是完全可以通过间接证据加以证明。例如:在线及充值的时间为法定节假日:表明孩子是充值人的可能性较大;充值的数额比较大且频率高:成年人一般不会做出如此不理性的行为,更有可能是孩子所为;连接的WIFI名称:连接的WIFI是学校的WIFI则表明大概率是孩子在操作;游戏中的聊天记录:聊天的语言风格显得较为幼稚,则孩子更有可能是游戏玩家;游戏的类型:一些战争类游戏的玩家更有可能是男性玩家……所以,对于此问题不必过于消极悲观,大可开阔思路,打开脑洞,只要能够说服法官,就能取得有利的结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父母们在主张权利的时候,一方面要尽可能地主张网络游戏公司有过错,比如说游戏运营商没有尽到审查玩家身份的义务(有些网络游戏还没有推出实名制)。笔者注意到很多文章都援引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第一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作为证明游戏运营方有过错的依据,但是遗憾的是,该法已经被2019年7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废止,已经无法再作为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父母也要做好证明自己不存在监管过失的准备,因为庭审上,被告方往往会主张孩子父母并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对孩子疏于管理,存在重大过失,例如:父母告诉孩子支付宝密码,父母在较长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现孩子存在充值行为,父母在知晓孩子充值行为后仍然未修改密码等等,从而要求原告方对损失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损失。所以,父母们在陈述的时候应当务必避免作自己疏忽大意、没看管好孩子之类的陈述,以免留下话柄。
关键词:游戏,网络,说法,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