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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棋牌游戏平台在软件中设置便于赌博的功能,对玩家利用该功能进行
时间:2023-05-12 04:42:02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5-12 04:42:02 来源:网站运营
法院判决:棋牌游戏平台在软件中设置便于赌博的功能,对玩家利用该功能进行赌博的行为知情并放任的,可能构成帮信罪:作者:张超律师
联系方式:13366772222
案件经过:2017年10月,被告人唐敏出资并招揽被告人许东、李立如、俞颖民、李盼海和谢某、李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开发、运营以全国各地玩棋牌游戏为主的“闲逸棋牌”(后更名为“闲逸麻将”)APP上线。被告人许东协助被告人唐敏进行日常管理,被告人俞颖民、李盼海分别担任杭州宇衡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技术总监,负责该“闲逸棋牌”开发、维护。被告人李立如任,通过与区域经销商、推广员合作或者直接推广该平台。2018年9月起,被告人唐晓庆(2019年8月起,被告人刘明杰协助被告人唐晓庆)负责“闲逸麻将”在河南省、河北省、山西省等北方市场推广。
2018年7月,“闲逸麻将”在原有“金币场”“比赛场”的基础上,推出“俱乐部”(后改称“亲友圈”)模式,下载“闲逸麻将”APP、购买“闲逸豆”200元(每个闲逸豆价格0.1元)后即成为代理,可邀请其他玩家加入其创建的“亲友圈”,其向“闲逸麻将”支付若干“闲逸豆”后,可开房组织成员进行平台授权的数款棋牌游戏。出售用于支付房费的“闲逸豆”是“闲逸麻将”的主要收入。此后,大量代理利用“亲友圈”游戏玩家输赢分值计分并与玩家约定分值代表的金额,再通过微信支付等手段为玩家进行赌资结算,从中抽头渔利。
2019年1月,明知众多代理利用“亲友圈”组织网络赌博,被告人唐敏、许东、李立如等人仍决定上线以防沉迷为名、实为方便代理上下分的“疲劳值”,为网络赌博提供便利。同年5月,被告人唐敏、许东、李立如、俞颖民、李盼海等人商议后,由谢某、李某1、王某1、吴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开发“冲榜分”上线,为代理上下分和抽头提供便利,直至2020年5月被查获。
经被告人李立如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广东等地推介,郭敏、李媛、周霞(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利用“闲逸麻将”组织网络赌博并抽头渔利。经被告人唐晓庆、刘明杰在河南、河北等地推介,周小超、魏蒙、李培(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利用“闲逸麻将”组织网络赌博并抽头渔利。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闲逸麻将”销售“闲逸豆”收入共计人民币23510.654234万元,净利润共计人民币6113.307109万元。被告人唐敏等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304.853119万元。
2020年1至4月间,被告人唐敏从违法收入中将共计人民币1203万元转至其指定的他人银行账户,另分给被告人许东人民币460万元、被告人俞颖民人民币282万元、被告人李盼海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李立如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唐晓庆、刘明杰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许东、李立如、俞颖民、唐晓庆、刘明杰于2020年5月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唐敏于2020年5月1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盼海于2020年6月4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敏、许东、李立如、俞颖民、李盼海、唐晓庆、刘明杰明知“闲逸麻将”已被他人用于网络赌博,仍开发、上线可为网络赌博提供便利的功能,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盼海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唐敏、许东、李立如、俞颖民、唐晓庆、刘明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立如、俞颖民、李盼海能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唐敏、许东、唐晓庆、刘明杰赃款被冻结,并愿意从冻结款中退缴,可分别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罚金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能力依法判处。
七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相关被告人提出的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对相关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相关被告人系自首、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愿意退赃、缴纳罚金、已退缴违法所得、家庭情况特殊,分别希望对相关被告人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二、被告人许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三、被告人李立如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四、被告人俞颖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五、被告人李盼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六、被告人唐晓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七、被告人刘明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律师说法:在该案例中,被告人出资并招揽他人开发、运营以全国各地方玩法棋牌游戏为主的APP,并在明知该APP被他人用于网络赌博后,依然开发、上线方便代理上下分的功能,为网络赌博提供了便利。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最终法院以帮信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