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微信号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否会构成犯罪?
时间:2023-05-10 07:30: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5-10 07:30:01 来源:网站运营
买卖微信号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否会构成犯罪?: 微信已成为如今使用最广泛的交流工具,在被大家广泛使用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打起了微信账号的注意——买卖微信账号。殊不知在买卖微信账号的同时,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
【案情简介】
近日,某公司以“提供账号密码,授权后即送手机”的手段获取被害人的微信账号密码,登录后便修改密码,同时删除微信好友,解绑银行卡。通过上述手段,该公司共非法获取400余个微信号,随后将这些微信号出售给国内外的买家,在短短的20天里成功售出200余个微信号,销售额高达10万余元。目前,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批准逮捕。
【叶斌律师评析】
在网上以“微信号买卖”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出现了不少卖微信号的网站。随机点进其中的一个网站,网站的首页上就写着“批发零售各种微信号”“国内号、国外号、私人号、满月号”,五花八门。是否实名制、注册时间长短等不同种类的微信号价格也各不相同。正常使用微信号的客户会自己去注册,不需要购买,买微信号的大多是互联网黑产从业者。而倒卖微信号只是地下黑灰色产业链中的一环。
一、微信号中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吗?
首先,我们需明确何为公民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在《刑法》领域,《刑法》保护的范围更广。基于此,《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从而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那么,微信号中是否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呢?微信不仅作为一种通讯工具,同时还具备社交、支付等功能。按照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实名的个人支付账户通过微信收钱、使用零钱发红包等功能会受到限制,无法正常使用。所以绝大多数正常使用的微信号都会进行实名认证,那么实名认证的微信号中就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等。此外,根据《解释》的规定,若能从用户分享的朋友圈动态中识别特定人身份、反映特定人活动情况的,也视为公民个人信息。所以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微信里其实已经包含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故大量倒卖个人微信号将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该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
二、买卖微信号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吗?
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切实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6月1日,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常见的行为即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从实践来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窃取、购买、收受、交换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较易理解,即将真实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并获得利益的行为。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向不特定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基于信息技术发展的现实需要,现有法律为个人信息交易和流动留有一定空间。《网络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以及《解释》第3条第二款都明确了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据此,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匿名化处理,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不能纳入刑事规制范围。
上述案例中,某公司向被害人谎称提供微信账号密码供其授权即可赠送手机,被害人因利诱如实提供了微信账号密码。公司以该种方法获取了被害人的微信账号密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该公司获取密码后便登录微信号同时修改密码,删除微信好友,解绑银行卡后进行出售。若在解绑银行卡时,对微信号的实名信息也进行了删除,且清空了朋友圈,则该种无好友、无朋友圈、无实名信息的微信号被称为“白号”。“白号”中并未包含原微信持有人的个人信息,出售“白号”并不会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不构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故出售的行为不能评价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出售的微信号中仍含有原微信持有人的实名信息,未进行匿名化处理,则可能构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简而言之,若买卖的微信号中包含了原始持有人的个人信息且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买卖的是不包含个人信息的“白号”,则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下游买家购买微信号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用于微信赌博、诈骗等。若行为人在售卖微信号时即知晓下游买家购买微信号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则还可能构成下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三、如何禁止倒卖微信号的乱象?
1.微信账号持有人自身要遵守《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强调的不得赠予、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号的相关规定,不轻易将账号密码提供给陌生人。
2.微信平台加强禁止转让微信号以及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处理情况的宣传,以此告诫微信用户禁止实施此类行为。同时应当加强监管,运用技术手段及时防控此种现象。从严规定账号注册的条件和程序,从源头上杜绝一证(身份证)多号(微信号)现象的出现。
3.对于在相关电商平台、微信群聊、QQ等平台中进行微信号买卖的行为,相关平台要加大查处力度,并鼓励其他用户及时举报,针对举报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法律法规】
《刑法》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