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开设恋童虐童网站:构成多种犯罪
时间:2023-05-08 09:36:01 | 来源:网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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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开设恋童虐童网站:构成多种犯罪:
网红恋童:构成多种犯罪
2017-07-23 法律职路
恋童癖调查:13岁女孩4000元可“随便玩一整天
认证为“作家,《超级演说家》全国季军”的许豪杰,在微博上拥有超过50万粉丝,其制作的一系列视频也曾广为传播。近日,这名网络红人陷入一场了危机。
7月16日,豆瓣网友“沉默如海”发布长文,指许豪杰疑似恋童癖。此后,多名网友爆料,提出新“证据”,包括“疑似开设儿童色情网站”。
对此,许豪杰通过微博多次表示,上述指控含大量不实信息,系恶意诽谤,并已寻律师处理。7月18日下午,许豪杰贴出律师函,称网友“沉默如海”等捏造和散布“许豪杰恋童癖”等虚假信息,责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全部虚假信息并致歉。
7月18日下午,许豪杰律师钱佳仪拒绝了澎湃新闻(
http://www.thepaper.cn)记者进一步的采访请求,仅表示已走司法程序,“我们也不方便多说,多说的言论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
对许豪杰被指恋童癖一事,杭州警方7月18日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已关注此事。
该网红大V是否真的涉及恋童产业,还没有官方的的调查结果发布,不过随着事件发酵,“恋童”群体,却进入了大众视野。记者深入调查后发现,不但这个群体规模庞大,背后的产业也已相对成熟。
记者根据网友提供的网址,试图打开这次事件中被爆料的,名为“正太的天国”的网站。不过,该网站已被查封,但从网页快照和早前流出的网页截图,仍能看出端倪。
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该类网站、贴吧被查封,早已不是第一次。早在2014年前后,一个名为“缤纷童年”的贴吧,就曾因涉及儿童色情,被有关部门关闭。这也正是该知情人士所担心的,网站一次次关闭,却并没有触及网站背后的恋童癖群体。那些将之视为产业,并从中获利的人,只是分散到了其它渠道,继续进行类似交易。
根据线人提供的线索,记者潜入了一个涉嫌儿童色情的qq群。第一次注册,记者填写的年龄是20岁,被拒绝入群。记者再次申请,这次将年龄改成了15岁,才获准通过。记者浏览了群成员的资料,00后占据了一半以上,其中不乏11,12岁的小朋友。另一半则为成年人,被孩子们称为大叔。记者继续调查,类似的qq群,隐藏在各种贴吧、评论里,数量庞大。
“杭州青浦正太群”里,一位“大叔”发消息,指明要找14岁以下的弟弟出来玩玩,可以给好处。“正太基友们群”里,一个注册年龄仅为15岁的男孩,发消息称,只要20块钱,就可以提供裸聊,30块钱,让他做什么就做什么。下午三点半,“正太基友们总工会群“发起视频群聊,马上就有8个人参与,记者点开群聊,被眼前的画面震惊,窗口中,五名成人,和三名小男孩,正在集体自慰。而每个人自慰的画面,群里的人都能看到。
称只要给30块钱,让他做什么就做什么的孩子,引起了记者的关注。白天,记者单独向他询问了一些问题,孩子称要上补习班,没时间聊天。当天晚上,这名孩子主动联系记者,要求视频聊天。记者点开视频,看到的就是孩子自慰的画面。视频结束,孩子一直追着记者,要求记者给他充话费、充流量。孩子表示,没有话费就不能视频聊天了,而且玩游戏也需要流量。
起初记者怀疑,是不是都是不法商人,以孩子的名义,甚至引诱,胁迫孩子自慰,为自己谋利。不过就此案例看来,恋童癖所涉及的未成年群体里,确实有一部分是出自孩子自身的意愿。恋童癖背后,是大量儿童的价值观被误导,只要进行裸聊,就可以拿红包赚钱,利益的背后,是 “哥哥”和“大叔”们的非法引诱。
在不少qq群里,还有这样的贩卖儿童淫秽视频的消息:小男孩性交视频,5-8元一部,14岁以下小女孩视频,60部一套,共168元。光贩卖者发布的截图和样片,就已经触目惊心。捆绑,性虐待,污秽不堪。甚至有发布者称,可以根据买主的需求,定制相关主题,费用是每部150-300元。而所有这些视频的对象,都是未成年人。贩卖者为了取得信任,还会发布自己的交易流水截图,仅一个月,交易收入就高达两万三千多元。
除了贩卖视频,甚至还有人声称可以提供未成年人的性服务。13到14岁的小女孩,4000元可以“随便玩一整天”,这是发布者的原话。种种这些行为,早已突破了法律的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实,恋童癖群体,不仅仅是隐藏在网络的夹缝中。他们更在现实世界里,一次次给无辜的孩子,留下难以抹去的伤口。
受害者小冰(化名):就是九岁吧,就像那种问你多大,问一些问题,就把你抱着,就好像跟你很亲密的关系,让你放下心里的防备,让你觉得他是好叔叔,后来他有一次抱着我的时候,一边问我问题,一边感觉到有点不对劲,他的手摸了下面那里,隔着衣服但是我也感觉到了。之后我一直都不怎么跟男生接触的,很少,甚至说有点怕跟他们接触,
受害者小飞(化名):我说我很痛我不想帮你了,他就一直很坚持,他就猥亵我了,就强暴我了,等到四年级,十一岁十二岁的时候,我才懂得那个是强奸。
我们理应形成对恋童癖的警惕心态,也要教育儿童学会辨别和自我保护。此次调查所涉及的qq群和相关信息,记者将提供警方,供进一步调查。
(看看新闻Knews记者:耿博阳 实习记者:乔羽 编辑:施荔)
恋童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猥亵儿童犯罪的处刑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本条本款规定的犯罪。
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4、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关于法律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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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e讲座:如何最终摆脱网络贷疯狂逼债
本人在本站上的“被网络贷疯狂逼债怎么办?”讲座,为很多朋友解决了实际问题,已经有2144人收听该讲座。该讲座是2017年11月1日进行的,讲座之后,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朋友了提出了很多新问题。为了回答问题,帮被网络贷疯狂逼债的朋友们依法彻底摆脱网络贷纠缠,我将进行新的一期讲座“被网络贷疯狂逼债怎么办?(终结版)”。欢迎朋友们收听收看。
本次 Live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平台跑路 为什么要立即停止还款
二. 平台违法被查 钱就不用还了吗?
三. 周息百分之二十,该怎么还钱?
四. 轰炸通讯录怎么办?
五. 上门催收怎么办?
六. 如何报案投诉?
七. 为什么说被起诉就能彻底解脱?
八. 失信被执行人、征信那些事
九. 欠债太多 先还哪个?
十. 如何最终摆脱网络贷疯狂催债?
- 大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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