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支付
时间:2023-04-28 03:33:02 | 来源:网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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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国际贸易中的支付重要性不言而喻。签再大的订单、合同,最后货款收不到,那还不如不做哦。下面分五部分来介绍国际贸易中的支付问题。
第一部分 支付工具
一、现金二、票据(一)汇票 Bill of Exchange, Draft or Bill
1.汇票的分类
(1)按照出票人不同
银行汇票(
Banker’s Draft),一般不随附货运单据,即光票(Clean Draft)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大都附有货运单据,即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2)按照付款时间不同
即期汇票 (Sight Draft) 远期汇票(
Usance Draft)
远期汇票的时间,有以下规定方式:
⑴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
⑵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issue.
⑶运输单据日后若干天,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b/l .
⑷定日付款,fixed date.
(3)按照承兑人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 (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draft)
2 汇票的使用程序
即期汇票
出票(Issue)、提示(Presantation)、付款(Payment)
背书(Endorsement)、拒付(Dishonor)与追索 (Recourse)
远期汇票
出票(Issue)、提示(Presantation)、承兑(Acceptance)、付款(Payment)
背书(Endorsement)、拒付(Dishonor)与追索 (Recourse)
(二)本票 Promissory Note
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这种票据只涉及出票人和收款人两方。出票人签发本票并自负付款义务。
本票一般应载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无收款人名字则以持票人为收款人),支付金额,签发日期和地点,付款日期和地点,发票人签名等。
本票可分为
记名本票和
不记名本票,可分为
定期本票和
即期本票。
本票不需经承兑,出票人出票后即负付款责任。
(三)支票 Cheque
1 支票都是
即期的。如果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
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只可转帐,不可提现。与划线支票对应的还有
普通支票(open cheque)、
现金支票(cash cheque)3 支票可由付款银行加保付字样并签字而成为
保付支票(certified pay cheque)。付款银行保付后就必须付款。支票经保付后身价提高,有利于流通。
4 支票可以分为
记名支票(cheque to order)和
不记名支票(cheque to bearer)(四)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
第二部分 汇付和托收
一、汇付买方直接付款 Direct Payment by Buyers
(一)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1 汇款人 Remitter (进口人或债务人 )
2 汇出行 Remitting Bank (进口地银行 )
3 汇入行 Receiving Bank (出口地银行 )
4 收款人 Payee (出口人 )
(二)汇付方式的种类及其业务程序
电汇Telegraphic, T/T 交款迅速,费用较高
信汇Mail Transfer, M/T 费用低廉,收款较晚
票汇Demand Draft, D/D 费用最低,收款最慢
电汇、信汇、票汇均为顺汇,结算工具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同
(三)汇付的性质及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使用
1 汇付的性质:商业信用性质。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
2 汇付的使用场合:
(1)对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和个别的极可靠用户,用于
赊帐交易O/A Open Account Transaction、
交货后付款COD Cash On Delivery、
随订单付现CWO Cash With Order
(2)用于订金、货款尾数,以及佣金、费用等的支付;
(3)大宗交易使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时的货款支付。
3 买卖合同对汇付方式的相关规定:
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何种具体方式(T/T、M/T、D/D)和货款汇到的期限。
4 出口业务中采用汇付方式的注意点:
采用票汇预付货款的交易,为保证收汇安全,除确实可靠的银行汇票、本票并经我国银行审查认可同意收受的以外,均应先将收到的票据交我当地银行,并委托其通过国外的代理行向付款行收取货款,在接到收妥通知后,方可对外发运货物。
5进口业务中为了减少风险可采用的办法——凭单付汇
进口人先通过当地银行(汇出行)将货款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汇给出口地银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凭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单据和装运凭证付款给出口人。
REMITTANCE AGAINST DOCUMENTS
二、托收 Collection1 托收
光票托收Clean Bill Collection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Collection
2 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D/P
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D/A
3 托收当事人
收款人(Principal ), 出口方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出口方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进口方银行
提示行 (Presenting Bank)
付款人 (Payer ),进口方
4 业务程序
托收方式是逆汇法,结算工具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逆
5 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
(1).托收出口押汇——托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方式
托收银行买入出口人跟单汇票及其所附单据,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从付款日(买入汇票日)至预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将款项先行支付给出口人。
优缺点:
a 有利于出口人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业务量。
b托收银行仅凭出口人开立的汇票和提交的货运单据发放贷款,风险较大。
(2) 凭信托收据借单——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方式
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凭以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于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出售以后所得的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收回信托收据。
适用场合:在D/P远期方式下,进口人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或者为了抓住有利行市,而提前付款赎单又有困难,希望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代收银行允许其借出单据。
性质:是代收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和托收银行无关。如果代收银行借出货运单据后,发生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代收银行应对出口人和托收银行负全部责任。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 T/R):
出口人在办理托收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进口人如到期不能付款时,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性质:是由出口人主动通过托收银行授权允许进口人凭T/R 借单提货。
D/P 、T/R 与 D/A 的异同:
相同点:
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不同点:
在D/P - T/R 方式下,由于代收银行握有进口人出具给代收银行的信托收据,在事先得到代收银行同意的条件下,出口人可以委托代收银行作为当事人一方,向进口人追偿,或向法院起诉。
在D/A方式下,如进口人不付款,则只能由出口人自己向进口人追偿。
6 托收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
由国际商会制定,最新版本:URC522(1996)
托收方式和汇付方式一样,属商业信用,对出口人风险较大。托收方式,对进口商极为有利。能调动进口人的经营积极性。
在出口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 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人的背景情况,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
(2) 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人指定,如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 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的交易,原则上由我方办理保险。如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交易,我方可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
(4) 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要慎重。
第三部分 信用证
一 定义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L/C
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开立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 分类1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和光票信用证(Clean L/C)
2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不可撤销信用证( Irrevocable L/C)
3 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 L/C )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4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和议付信用证(Negotiating L/C)
5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
6 循环信用证( Revolving L/C)、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7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
8 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绿条款信用证(Green Clause L/C)
三 信用证支付的当事人1 申请人(Applicant)
2 受益人(Beneficiary)
3 开证行 (Issuing Bank)
4 付款行 (Paying Bank)
5 通知行 (Advising Bank)
6 议付行 (Negotiating Bank)
7 保兑行 (Confirming Bank)
8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四 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3个特点:
(一)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三)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
只凭单据,不问货物。
表面严格一致性。“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五 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1 相对信用证而言,汇付和托收方式均有较大的缺陷。
2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有关当事人的好处:
(1)出口人:只要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了保障。并且可向相关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和办理押汇。
(2)进口人:采用信用证,较少占用资金。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可以控制出口人的交货时间,以及所交货物的数量与质量,并按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和所需的单据和证件。
(3)银行:开证行贷出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对跟单汇票偿付前,已经掌握了代表货物的单据,风险一般较小。议付行可从押汇业务中获得手续费等收入。
3 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两个主要作用:
(1) 安全保证作用
由于银行信用一般优于商业信用,通过信用证方式就可缓解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2) 资金融通作用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不仅提供信用和服务,还可向进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
a 对出口商:打包贷款、做出口押汇(议付)等;
b 对进口商:凭T/R借单、做进口押汇等。
4 采用信用证方式收付货款存在的缺陷:
(1)对出口商: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合同规定条件开证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货交单后因不符信用证规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
(2)对进口商: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款项,使进口人成为受害者。
(3)手续烦琐,费用较高。
六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600,UCP 600
制订机构:国际商会,最新版本全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UCP600适用于在信用证正文中表明适用本统一惯例的所有跟单信用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本惯例对各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七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比较 第四部分 各种支付方式的选择
一、 选择结算方式应予考虑的因素外贸业务中,最终选择的结算方式应既能达成交易,又能维护企业的权益,最终达到确保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的目的。
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应经常要考虑的问题:
(一)客户信用
1 对信用一般或不了解的新客户:应选择L/C或payment in advance (预付货款)方式;
2 对信用很好的客户:可选择D/P等方式;
3 对本企业联号或分支机构以及确有把握的个别交易对象:可使用D/A或open account trade (O/A)方式。
(二)经营意图
1 如果卖方销售畅销货物:既可以提高售价,又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算方式与资金占用方式;
2 如果卖方销售滞销货物或市场竞争激烈的货物:除了须降低售价,在结算方式上也需作必要的让步。
(三)贸易术语
1 对象征性交货的术语(如CIF、CFR):可采用L/C或D/P方式;
2 对实际交货的术语(EXW、D组术语):卖方不能控制物权,一般不能使用托收;
3 对FOB、FCA术语的合同,虽然可凭运输单据交货与收款,但由于运输由买方安排,出口方较难控制货物,一般也不宜采用托收方式。
(四)运输单据
1 如果运输单据为物权凭证的B/L或MTD,可采用信用证或托收;
2 如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则不应采用托收,即使采用信用证,也应规定开证行为运输单据的收货人。
二、 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对于散装货物,往往可以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在实际运用时,托收必须是D/P方式,出口人要签发两张汇票,一张用于信用证项下部分的货款凭光票支付,另一张须随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跟单托收处理。
(三)跟单托收与预付押金相结合
采用跟单托收并由进口人预付部分货款或一定比例的押金作为保证。出口人收到预付款或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托收采取D/P方式。如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来往运费、利息及合理的损失费用。
(四)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
采用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防止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人拒付时,可凭备用信用证利用开证行的保证追回货款,即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由买方开立汇票与签发进口人拒付的声明书要求开证银行进行偿付。
三、 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 (一) 分期付款 Progression Payment
是指买方预交部分定金,其余货款根据所订购商品的制造进度或交货进度分若干期支付,在货物交货完毕时付清或基本付清。
(二) 延期付款 Deferred Payment
是指买方在预付一部分定金后,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
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通常适用于金额较大的机电产品交易。
(三) 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区别
1 交易性质
(1)分期付款:买方按约定的方法,分若干期付款,
但在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买方已经付清或基本付清货款,所以是付现的即期交易;
(2)延期付款:大部分货款于交货之后较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所以是卖方给买方的信贷,是赊销。
2 所有权的转移
(1)分期付款:买方在付清最后一期货款后,才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2)延期付款:卖方履行交货之后,买方即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如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只能依法要求偿付货款,而不能恢复货物的所有权。
第五部分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一、汇付条款1在买卖合同的汇付条款中应明确规定
汇付的时间、具体的
汇付方法和
金额等。
2买卖合同中所订立的具体汇付条款
二、托收条款1 凡是以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在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
交单条件和
付款、承兑责任以及
付款期限等内容。
在实践中,可以采用一些简化规定办法,但必须注意引起歧义的可能性。(在有些国家,D/P解释为delivery against payment, D/A解释为delivery against acceptance,与《托收统一规则》的解释不同)
三、信用证支付条款信用证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开证时间
通常在出口合同中规定的出口合同的三种方法:
1 在装运月份前----天开到卖方
2 不迟于---月---日开到卖方
3 接卖方货已备齐的通知后----天内开证
另外,在合同内还应明确规定买方逾期开证的处理方法(卖方是否有权撤消合同)
(二)开证银行
出口合同中一般应规定开证银行的资信地位。
(三)受益人
一般情况下应规定“以卖方为受益人”。但如在异地装运,或代理其他企业达成的交易,也可以规定装运地或被代理的企业为受益人。
(四)信用证种类
1 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消的。
2 还应在合同中规定信用证的类别(如是即期的还是远期的,如是远期的,必须规定付款期限的计算方法)
(五)信用证金额
1 信用证金额在实践中一般规定为发票金额的100%;
2 如果涉及额外费用需在信用证金额外支付者,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有关信用证应作相应的规定,以免影响收汇;
3 如在合同中对装运数量订有“约”数或“溢短装条款”的,则应要求买方在信用证内规定装运数量多交或少交的百分率或注明“约”数,同时,对信用证金额作相应的增加或在金额前注明“约”数字样,以有利于货物溢装时能收足货款。“约”表示上下浮动10%。
(六)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1 到期日(即信用证的有效期):是指开证银行承担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责任的期限。
2 到期地点:是指被交付单据并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的所在地,即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应向何地的指定银行交单为准。
3 信用证到期的三种情况:
(1)议付到期(在出口合同中应尽可能争取)
(2)承兑到期
(3)付款到期
在下一篇
我们将详细分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600,UCP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