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名称和域名的对应性及冲突保护
时间:2022-08-25 05:21:02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2-08-25 05:21:02 来源:网站运营
【案情简介】 甲乙两公司的网站域名分别为
http://taofang.com.cn和taofang.com,域名主体部分均为拼音“taofang”,两者均使用了“淘房网”这一网站名称,经营内容基本相同,包括提供房地产宣传、销售的中介信息等。甲公司网站域名注册和网站突出使用“淘房”字样的时间均晚于乙公司继受的网站,但其网站持续经营多年,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乙公司于2010年继受的网站框架和房地产经营栏目一直存在,也有经营内容的记录,但该网站此前经营持续状况并不明显,也不活跃。乙公司受让后该网站经营度活跃,业绩明显增长,排名靠前,甚至超过甲公司。甲公司认为系其多年的经营使用行为,给“淘房网”这一名称附加了商誉和价值,乙公司使用该网站名称构成混淆,利用了甲公司网站多年经营形成的知名度,造成甲公司网站的客户流失。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淘房网”名称,公开消除影响,赔偿维权支出。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放大了该名称的作用和价值,其接手网站虽晚于甲公司,但对网站的发展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并有大平台公司加盟,带来大量的信息和渠道资源,网站的影响力并非来自名称的利益。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了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域名和网站名称具有天然的关联性和统一性,一般情况下,其匹配程度较高,有利于商业价值的实现。对于由拼音和字母组成的域名,转换为中文网站名称时一般应统一和直接对应。本案中两公司域名的主要部分相同,域名注册时应已明确指向同样的中文表述,故发生冲突。本案中,双方的使用均有一定基础,没有任何一方占有完全的优势。甲公司持续使用该名称多年,乙公司继受网站前该网站的使用虽不积极,但该网站域名注册和突出使用该名称的时间早,双方各有优势。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利用了其多年经营的知名度,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放大了该名称的作用和价值。
针对网站名称的特点、性质和保护,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对于与行业相关的自然属性较强的网站名称,谁先使用就具有先天的优势,但保护力度较弱;而创意性较强的与行业关系不够紧密的名称,需要网站经营者积极推广和使用,通过传播形成与行业的关联性和知名度。后者一旦形成较大的知名度,与使用者对应的关系紧密,具有较高的附加价值,对他人无合理理由使用的情况,可以有较高的排斥力。本案涉及的taofang为域名主体部分,明显为拼音形式,选择中文词汇表达时,“淘房”二字是最佳选择,且适合房地产网站的行业性质。庭审中法庭曾要求双方考虑使用其他汉字进行替代,发现更改其中任何一字,均与该效果差距巨大,应该是最初的域名设定者在备案时直接针对此二字的拼音进行的选择。这种选择空间极小的情形,也减少了确认他人不合理使用以及排斥他人使用的可能性。
“淘房”二字,与互联网销售的知名网站“淘宝”有近似之处,淘宝网中的“宝”字,在其他网站都没有使用类似名称时,与“淘”字配合使用,具有较大的创意,并通过使用和传播形成了知名度。但是,在“淘X网”类型的惯用名称中,“淘房”二字与房地产行业网站的关联性十分密切,更接近通用的自然属性强的词汇,名称本身的直观价值较高,创意和显著性不足,来自长期使用和宣传形式的附加价值相对较小,故对此种网站名称权的保护相对较弱。而乙公司举证通过流量查询,搜索含有“淘房”字样产生的流量,仅占其网站总访问量的0.93%。此外,在工信部系统网站备案,共计有13个网站备案或获得ICP证的网站名称为淘房网,包括企业和个人。甲公司曾于2010年申请注册“淘房网”商标,未被核准。上述证据均对甲公司不利,也证明对自然属性较强的网站名称,法律保护相对较弱。
【维权中心提示】 对于自身网站名称的保护,首先要慎重选择与行业相关的自然属性较强的网站名称,多选择创意性较强的与行业关系不够紧密的名称,积极推广和使用,通过传播形成与行业的关联性和知名度,与使用者对应的关系紧密并具有较高的附加价值后,再提前配合做好商标申请等相关法律手段的保护工作,对他人无合理理由使用的情况,可以采用多种角度保护,具有较高的排斥力。在选择无法改变名称的情况下如何避免混淆,建议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明确网站之间的区别,如突出域名后缀的不同,对标识使用特殊字体、颜色或加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