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丨当事人不认可仲裁结果,能否提出异议或向法院上诉?
时间:2023-02-19 03:50:02 | 来源:建站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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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丨当事人不认可仲裁结果,能否提出异议或向法院上诉?:域名作为互联网的关键基础资源,以及数字时代的重要网络入口和人机交互标识,因此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但由于国际域名资源相对有限,围绕国际域名的争议也更为普遍。
目前,解决国际域名争议的主要途径有两种:(1)向专门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
(2)向法院起诉。
出于控制成本以及节省时间考虑,大部分权利人会选择通过机构(域名仲裁和解决中心)来解决域名争议。
在投资域名的过程当中,可能有部分投资人会遭遇高价值域名被仲裁走的情况;
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通过一起域名争议案例,来探讨关于在解决域名争议的过程当中,若是当事人不认可仲裁结果,能否提出异议或向法院上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号】一审:(2019)粤0192民初69号
涉案域名:<
http://bulu.com>
于2002年3月20日注册,域名注册商为广州名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化名)
为本案争议域名<bulu.com>持有人
被告:美国布鲁有限公司(BULU,INC)
为USPTO商标 "BULU BOX"(注册于2014.5.6)及"BULU"( 注册于2018.1 .23) 权利人
背景梳理:
被告美国布鲁公司曾向本案原告陈某表达收购争议域名<bulu.com>的意愿,但双方交易未达成,布鲁公司提交针对域名持有人陈某的投诉。
2019年1月2日,美国国家仲裁院出具裁决书(案件号:FA1811001816093),认定如下事实:
1.陈某注册的域名与布鲁公司拥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
2.陈某未将涉案域名投入使用,对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3.布鲁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显示,布鲁公司联系陈某购买涉案域名时,陈某最初要价20万美元,之后要价50万美元,具有要约高价出售或转让涉案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情形;
4.涉案域名的WHOIS信息显示,其名称服务器(name server)下拥有7177个域名,可证明陈某恶意注册涉案域名。
根据上述事实,美国国家仲裁院认定陈某注册与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符合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判定恶意注册使用域名的条件,故裁决陈某将<bulu.com>转移至布鲁公司。
本案原告陈某不认可美国国家仲裁院裁决结果,遂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原告陈某于2002年注册涉案域名,无论布鲁公司的成立时间还是商标的注册、使用时间,均远远晚于陈某注册涉案域名的时间。
因此,陈某作为域名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时不可能预见他人尚未取得的权利,其注册涉案域名不存在恶意。
第二、布鲁公司向公众提供健康产品等的零售服务,服务对象是美国境内的用户。
原告陈某在注册涉案域名后,没有将涉案域名投入商业使用,不存在故意造成与布鲁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或网站混淆的情形。
第三、在涉案域名出售或转让的沟通过程中,布鲁公司主动联系陈某要求购买,陈某对购买域名的报价回复属于正常的交易磋商,不能由此推断陈某存在要约高价出售或转让涉案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情形。
第四,美国国家仲裁院认定,涉案域名的名称服务器拥有7177个域名,推定陈某注册涉案域名具有恶意。
法院认为,涉案域名的名称服务器是域名服务商为域名提供解析服务的,不能表明陈某注册的域名个数。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据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确认陈某对域名<bulu.com>享有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利。
总结&思考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一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或者仲裁机构(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认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结果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效力>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结果。
实际上无论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还是法院,“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均是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构建的专门性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下进行的。
在查阅相关资料时,我们发现域名持有人陈某,并未回应布鲁公司向争议解决机构提起的投诉(被视为放弃答辩),这对于域名持有人而言是十分不利的;
因此,即便是当事人不认可裁决结果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仍建议持有人及时应答,并收集域名合法使用、自身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事实证据,尽可能降低高价值域名被仲裁走的风险。
【文章参考:《国际域名侵权纠纷中恶意要件的适用》 苏映霞 吴博雅】
【 案例刊登于《人民司法》2020年第3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