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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投资大佬在赢了仲裁后,将争议域名售价提高到100万美元!

时间:2023-02-09 16:03:01 | 来源:建站知识

时间:2023-02-09 16:03:01 来源:建站知识






案件编号D2021-3512




摘要:

本次的争议域名http://Harima.com是投资人Mike Mann2008年9,888美元(约合人民币62,626元)的价格收购,之后一直标价29,888美元(约合人民币189,298元)出售,而经过这一次仲裁之后,有圈内人发现http://harima.com解析的出售页上已经把价格标成了1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633.36万)。




争议域名:




http://harima.com注册于1998年11月25日,所在注册商为eNom,LLC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投诉人是日本Harima Chemicals Group,Inc.(一家上市公司)




2、被投诉人是美国域名投资大佬Mike Mann(迈克·曼恩),也就是我们之前文章中提到手上有30万个域名那位。




程序历史




2021年10月22日,投诉人向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申诉;当天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注册服务商发送了验证请求,并在同一天收到回复和争议域名当前实际持有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




2021年11月1日,中心向投诉人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提供了争议域名当前实际持有人的信息,并要求其对投诉书进行修改;




2021年11月5日,投诉人提交了修改后的申诉书;




2021年11月18日,中心正式通知当事人双方仲裁程序已经启动,并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所有相关通知和文件,要求其在2021年12月8日前进行回复。




2021年12月13日,被投诉人在自己要求的延长期内提交了答复。




2022年1月17日,唯一小组专家阿森·阿列克谢耶夫在宣读宣言后,正式开始本案审理。




双方争论




A.投诉人




1、投诉人声称,自己的HARIMA商标在美国拥有合法权益,其指出早在1980年就在美国建立了基地,自1996年以来他就一直将其商标用于全球公司网站;




2、投诉人声称,自己1997年在全球净销售额为230万美元,美国占比7%;




3、投诉人声称,争议域名包含了其整个商标,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




4、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合法权益,因为被投诉人主要从事大量的域名销售业务,其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就是准备将其出售给投诉人或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假定争议域名是没有任何善意注册的理由;




5、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的HARIMA商标,在1998年11月25日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他应该能够使用在线数据库轻松发现HARIMA商标,但他并没有。




B. 被投诉人




1、被投诉人声称,投诉人未能履行其对本政策所有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2、被投诉人声称,投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持有HARIMA商标的有效注册信息。投诉人说其在美国拥有普通法商标权利,但并没有提供任何实际性的证据证明他拥有此类权利,而Harima商标在中国的四次注册日期均在被投诉人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的几年;




(根据资料,投诉人在文件中只提交了于2015年3月14日~2016年4月28日期间在中国注册的四个商标)




4、被投诉人声称,投诉人仅使用其公司商标和名称来仲裁不足以满足本政策的第4(a)(i)条规定;




5、被投诉人声称,他在争议域名中拥有合法权益,因为“Harima,播磨”是日本一个具有重要文化历史的城镇名称,也是其一个省的前身,该域名属于具有描述性、地理和通用术语、常用短语的域名,并非投诉人品牌独有;




6、被投诉人声称,他通过自己的http://domainmarker.com平台向市场提供优质域名销售业务,每年销售超过1,000个域名,而争议域名是其在2008年收购的,目前解析为一个出售页面,该页面完整地标注了出售价格、购买方式、被投诉人的联系方式,该页面也不存在任何付费或免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广告,由于该页面属于被投诉人,因此可以说从未用于提供任何与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相关的产品和服务;




7、被投诉人声称,争议域名的注册、收购与被投诉人销售优质域名业务有关,该业务是善意地提供商品和服务,是合法的业务,在域名行业的销售模式中占有重要的市场;争议域名只是其出售的众多域名中的一个,并且被投诉人一直认为争议域名仅是一个地理位置名称组合的短词域名,拥有一定的销售价值和潜力,这与投诉人的品牌无关,访问过争议域名的用户都不会相信“该页面与投诉人有任何的关联”




8、被投诉人声称,在获得争议域名时投诉人并未持有任何HARIMA商标,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商标也没有任何了解,他获得争议域名就是为了通过合法业务正常的、善意地出售。




仲裁结果: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不考虑顶级域(“TLD”)后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坚持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注册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以29,888美元的价格将其出售给投诉人或投诉人的竞争对手,这远远超过了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的费用。据投诉人称,被投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的HARIMA商标,却故意视而不见。




但是,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据来支撑被投诉人知道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通过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以某种方式针对投诉人的结论。投诉人的HARIMA商标于2015年首次注册,而争议域名于2008年被投诉人收购,在七年前,投诉人商标至少在当时的任何注册商标数据库中都找不到。




如上所述,投诉人至少在专家组的记录中没有证明其拥有美国HARIMA商标的合法权利。




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争议域名的出售页因为投诉人的商誉而获利。




被投诉人的论点是,他是在不知道投诉人的情况下获得了争议域名。“Harima”是一个仅由地理位置组成的短词域名,这使其具有潜在的销售价值,可用于各种潜在的法律用途。被投诉人从事销售优质域名的业务,很显然获取争议域名的目的与其业务有关。如WIPO概览3.0第2.1节所述,根据本政策行事的各小组已接受,汇总和持有由首字母缩略词、字典词或常用短语组成的域名(通常用于转售)可以是善意的,根据本政策本身并不违法。




总而言之,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并未证明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没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第三要素:恶意注册和使用(×




鉴于投诉人在第二要素上的失败,本案无需考虑次要素。




综上所述,投诉被驳回,被投诉人保留域名。




总结:




不得不说,大佬还是大佬,这反驳的一套组合拳投诉人没点功力还真接不下来。不过小胖在这里还想再说两点:




1.本案中大佬的答复非常精彩,值得学习,不过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大佬获得争议域名的时间远远早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时间。




2.小胖认为经过这次仲裁之后,这个域名只有两个结果,要么就一直在大佬手里收藏,要么被投诉人或其他终端买走,圈内的投资人应该不会去碰这个域名了。




大佬赢下仲裁是因为他买域名的时间远远早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时间,他可以用一句“我不知道”来赢下官司,但如果现在另外一个投资人买了过去然后被仲裁,那时候“我不知道”这四个字就不一定有用了。




你说仲裁对大佬有没有影响?我觉得是有的。可能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大佬才干脆把域名价格提到一百万美元。




投诉人要买,得加钱!不买也没关系,大佬30万个域名在手也不差这一个十块八块的续费钱,继续放在这里等待“有缘人”,顺便还能恶心一下投诉人。




·END·

关键词:提高,美元,争议,投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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