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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与域名的关系浅析

时间:2023-02-04 19:08:01 | 来源:建站知识

时间:2023-02-04 19:08:01 来源:建站知识



(图片为客户收到邮件)

近日又一客户咨询商标被人注册为域名的事宜该如何解决。这封邮件让客户感到紧张的同时也产生了疑虑。近一年来,已经有多位客户对这类事进行了咨询,为了让更多的客户明白两者之前的区别,借此短文予于说明。

一、商标与域名的区别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标记。域名则是用于在数据传输时计算机的电子方位的标识,简单来说就是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是提供给用户相互寻找和识别的联系地址。

商标和域名都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标识性的特点,两者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在互联网领域,要进入互联网就需要注册使用域名,否则无法正常运行。而在市场经济中,要想购买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就需要通过商标来区分不同的提供主体,进而分析该权利主体的综合情况(包括商誉、质量等)来做出最后的选购决定。为此很多企业在基于标识统一性的考虑,会把域名与企业的商标、字号关联起来,甚至把具有很强显著性的域名注册成商标,如天猫的域名

(注册号:10422997)。但商标与域名之前也有显著的区别,具体下:

(一)取得及适用的对象不同。商标的取得因不同国家有所区别,我国主要采取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其适用的对象是商品和服务,是不同经营者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识。而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先注册就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它代表网络用户的地址,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用户的。

(二)标识性的来源不同。商标标识性源于其显著性,商标法对于显著性的要求有具体的规定[1]。而域名的标识性是由唯一性决定的,一个网络用户对应唯一的网址,不受通商品或服务内容的限制。

(三)排他性不同。商标根据具体是商品及服务内容归属于不同类别,已注册的商标的排他性体现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上,对相同近似商标都具有排他性,同时也只有在注册的国家地域内具有排他性。而已注册的域名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对其他相同的域名具有排斥性,但是近似的域名则不能排除。

二、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是否构成侵权

目前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电子商务中,域名对商标确实发挥了一定的市场价值。由此让一部分人看到了其中的商机,在中文域名开放后更是大力推广“·商标”、“商标.手机”等域名,通过对域名价值的夸大宣传,让用户注册与名下商标相同域名。这种情况也引发一系列的带有商标在其中的域名被注册,其中更不乏一些人借此机会蹭名牌或以此为谋利的行为。

那么需要我们深思的是将他人已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判断的关键是域名注册人是否存在恶意,只有其在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时具有恶意,并且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才可认定为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对此侵权及恶意的判断做了相关规定[2]。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由此可见,对品牌的保护应尽早注册商标,这也是后续应对纠纷的重要保障。对于他人把自己已注册商标抢注域名的事宜也不必惊慌,在他人以域名作为利诱的时候提供警惕。只要能充分证明域名的注册人的恶意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要求域名注册人停止侵权、注销域名的法律责任,也可向法院请求将域名判归在先的商标权利人所有,如果造成实际损害的还可请求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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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九条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关键词:关系,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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