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恶意抢注域名
时间:2023-02-04 13:52:01 | 来源:建站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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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恶意抢注域名 李旻律师团队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阿里巴巴研究院在其2017年发布的《全球跨境B2C电子商务趋势报告》中曾指出,全球跨境B2C电子商务将在未来保持年平均27%的高增长率,由此可以使全球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万亿美元,而跨境电商所能覆盖的网络用户将在全球范围直接增加3.09亿人,增长率为21%。报告还预测了跨境电商将推动中国境内形成一支强大的消费军,也或将使中国成为亚太区域的经贸核心地位。而早在2008年6月,我国网民的数量也已经超越了美国,一举夺得世界第一。无论是互联网技术的变革,还是网民数量的激增,这些都预示着21世纪的互联网产业,将毫无疑问的成为提升现代商业和服务贸易效能和质量的重要着力点。2021年8月30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召开了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上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进一步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不法行为加强监管力度。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公司在推行商业化的进程中开始逐渐意识到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布后的若干年里,国家对不正当行为的打击从未中断,且打击力度也是层层加码,这些都足见未来的监管态势将更为严苛。但即便如此,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多表现为隐匿性、复杂多样性等特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在很多问题上仍存有诸多争议尚待解决。例如法院需要再裁判时考虑技术、市场规模、案件影响力、主观性、实际获利和损失,甚至考虑市场平衡、国际关系等多种因素。因此,相较于传统企业而言,互联网等轻资产类别的公司更易受到其所属行业竞争公司的“致命”侵害。虽然,立法和司法的有效支持将带给企业新的活力与保障,政府行政的大力监管也将大大净化市场环境。但在这前所未有的大背景下,企业自身更需要建立起一套知识产权保护的合规体系来应对自身经营活动中所面对的各类突发情形,这一知识产权“阵营”的积极塑造,也将最终避免企业自身合法权益被其他竞争对手所吞噬的可能。综上,我们特意总结并归纳了企业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三十种行为来和大家进行探讨。在分享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我们也会结合自身司法实践和经验,逐一重点分析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来、法律风险及法律评定方式,并进而总结出可供企业参考的各种应对措施,以帮助企业更好的进行知识产权的合规建设及治理工作。
一、域名的种类和监管 “域名”顾名思义是在互联网上的虚拟地址,其存在的价值在于能够使网络用户在第一时间找到服务器所对应的IP地址,进而获取相应信息数据。因此,域名是连接IP地址和网络用户之间的桥梁,当网络用户输入域名时,计算机会自动将其转换成IP地址进行跳转链接。一般而言,域名有“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之分,“二级域名”是“顶级域名”的下设域名。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册的最常见的域名既为“顶级域名”,而“顶级域名”又可以被分为国际域名(例如.com等)和国家域名(.cn等)。
在域名监管方面,众所周知互联网起源于美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美国商务部一直是负责包括域名注册、发放、管理、维护等一系列监管的主要部门之一。但随着互联网使用频率的不断提高,各国开始对美国单方控制互联网监管的身份地位表示不安,于是互联网共管的呼声也被不断放大。在全球舆论的压力下,美国不得已于1996年与其他国家共同成立了名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其直接取代了美国对互联网长期独立监管的垄断地位,以确保互联网长期的开放性、可交互性和稳定性不受来自某一个单一国家的影响和干预。因此,无论是美国商务部还是“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在核查域名注册时所遵循的原则都是相同的,既他们均适用的是“在先注册原则”和“排他性原则”。所谓“在先注册原则”也是我国商标及域名立法中所一贯遵循的原则,既尊重其他企业所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和域名权。而“排他性原则”指的是域名的取得从不事先考虑经营者是否在先取得专利和商标这一情形,但“排他性原则”单就我国而言还存在一定例外。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驰名商标可以扩展至对域名的保护。由此可见,市面上的是大多数企业均无法基于商标权当然得到域名权属的有效保护。现实中,为了尽可能获得关注度和流量,经营者一般会将其商标专利和企业名称作为域名进行注册,这些因素都在客观上为域名的抢注提供了便利条件,其突破商标、专利甚至是商号的行为也将其“争夺”价值体现的淋漓尽致。
二、域名争端的解决方式(一)世界知识产权裁决和调解中心
由于域名纠纷多有可能涉及境外主体,因此,“世界知识产权裁决和调解中心”应运而生,其旨在通过“短平快”的方式解决域名相关纠纷。在域名注册时,服务商会在注册协议中设定争议解决相关条款,来确保世界知识产权裁决和调解中心在发生争端时具有相应管辖权。一旦权利人认为其符合相关条件的域名权属受到侵害,可以连同投诉书和证据提交至世界知识产权裁决和调解中心,并由其转交被投诉人。发生在2019年3月的“赛峰”诉“贺葵”一案即是通过该机制进行的裁决。据《裁决规则》,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20日内提交答辩意见供形成的专家组参考。专家组也将在收到材料后的14日内作出“转交域名”;“撤销域名”或者驳回投诉的裁决。如果最终被投诉人的域名被撤销或者转交的,被投诉人有权在收到裁决书后的1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投诉失败的,投诉人也同时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司法诉讼
世界知识产权裁决和调解中心裁决虽然存在低成本,高效率等优势,但是不乏存在当事双方无法充分发表意见,甚至是超时的案例出现。因此,司法诉讼依旧是许多当事人的首选,其即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又能查明事实情形,进而作出更为公允的裁判。此外如上文所述,即便被投诉人取得了世界知识产权裁决和调解中心的不利裁决结果的前提下,其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同时突破了传统意义上“或裁或审”的理念。
三、针对恶意抢注域名的法律评价恶意抢注域名指的是个人或公司将其他企业的商标或商号等抢先注册为域名,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一般而言,恶意抢注域名是被公认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其既侵害了权利人正当行使域名的自主经营权,又对市场带来了不确定的风险。因此,恶意抢注域名一贯被视为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一项域名注册行为被认定是恶意的,则可以适用该法的规定,要求侵权主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但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关键却是如何界定域名抢注行为的主观恶意。有关该问题的判断方式,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这四类情况多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恶意抢注的行为。
四、“赛峰”诉“贺葵”案以“赛峰”诉“贺葵”案为例,也可以进一步判决实践中对于恶意抢注域名的判断标准和思路。经过层层审查,专家组最终依据以下几点认定“贺葵”存在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并要求其将域名转移给“赛峰。
(一)关于混淆行为的界定
双方所争议的域名为“Safran-group.com.cn”,虽然Safran一词没有含义,但该词却与“赛峰”注册的商标从字母顺序编排上来讲完全一致,由于“赛峰”所注册的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Group一词容易让人联想到集团之意。因此,“Safran-group”的表述极易诱导公众,存在混淆的行为。可见,该判断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也如出一辙。
(二)关于域名使用及其他权利行使
在裁决过程中,“贺葵”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否享有民事权利,也就是说该案存在注册域名后未实际使用的情形,这同样也符合恶意抢注域名的法律标准。
(三)关于主观恶意的界定
从披露案件信息中可以看出,“赛峰”在中国长期从事航天领域相关活动,基于其较高知名度,“贺葵”不可能在注册域名时不曾了解。同时,其在“赛峰”主张相关权利时,还要去其出资购买。基于上述因素,最终裁决认定“贺葵”存在抢注域名的恶意。此外,“贺葵”还存在抢注囤积其他公司域名的行为,也足见其主观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