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仲裁】第一个要素都没达成,投诉人被判反向劫持域名!
时间:2023-01-30 00:36:01 | 来源:建站知识
时间:2023-01-30 00:36:01 来源:建站知识
索赔号:FA2105001945815
概要:美国一初创企业仲裁品牌域名,尽管证据充足仍在第一要素上就惨遭拒绝。
争议域名:http://brime.com注册于2012年12月22日,目前所在注册商为Dynadot,LLC。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是美国一新成立的公司
Brime,LLC;
被投诉人是中国个人持有人
Jack Zhang;
仲裁过程:2021年5月20日,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投诉;
2021年5月24日,争议域名所在注册商回复中心邮件,确认投诉通知书上的被投诉人就是争议域名的当前注册人;
2021年5月24日,中心将仲裁通知书及其他附件以邮件、书面方式给到被投诉人,被告知他应当在
2021年6月14日前进行回复;
2021年6月10日,被投诉人就中心所发的仲裁文件进行了回复;
2021年6月16日,中心任命三位小组专家专办此案,并告知双方审理正式开始;
2021年6月21日,中心又收到了投诉人及时提交的补充意见。
事实背景:1、Complainant,Brime,LLC是一家提供媒体内容分发的公司。它于
2020年6月开始立项,并于
2020年12月合法成立。自
2021年3月9日起,投诉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有待决的BRIME商标申请。(也就是商标还在申请中,暂无申请成功的商标)
2、被投诉人拥有
http://brime.com域名,该域名于
2012年12月25日注册
,2013年至2017年显示准备使用的页面,
2018年至2019年作为被投诉人个人博客积极使用。并在
2021年5月25日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申请了
http://BRIME.COM商标,即便如此,被投诉人
仍有可能出售争议域名。
双方论点:A.投诉人第一轮提交的主张1、Complainant,Brime,LLC是一家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媒体内容分发;
2、投诉人基于BRIME商标在商业中的使用拥有普通法权利;
3、被投诉人的http://brime.com域名与投诉人的BRIME标志相同;4、被投诉人对http://brime.com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5、被投诉人并没有因为持有争议域名而被人所熟知;
6、被投诉人不会将争议域名用于任何善意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或合法的非商业或合理使用,因为被投诉人使用该域名来迷惑访问投诉人官网的互联网用户;
7、被投诉人在出售争议域名;
8、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
http://brime.com域名。
第二轮提交的补充主张1、投诉人于2020年6月开始积极使用Brime Mark;
2、被投诉人从未使用过Brime的名字;
3、被投诉人没有证明他合理使用Brime的证据;
4、投诉人刚推出新产品,沉寂多年没有变更的争议域名突然变了,写了一句:“一些很酷的东西即将到来”,并为该域名标出售价为2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29万),这显然是一个证明被投诉人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的强力证据;
5、在提交申请时该域名是空白的,并提出以2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该域名(应该是出售页),但现在被投诉人将网页更新为一个个人博客,但该博客并没有太多的信息,更不可能追溯到2013年的任何互联网档案。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目前争议域名建立了个人博客,里面显示可以检索2013~至今的互联网历史,但实际上只有近期的几条信息。如下图↓】B.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同意自己持有的域名http://brime.com与投诉人的BRIME标志容易混淆;2、被投诉人指出,它将对投诉人的商标申请BRIME提出异议;
3、被投诉人对
http://brime.com域名享有权利和合法利益;
4、被投诉人已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为http://BRIME.COM申请商标;5、在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时,投诉人对BRIME标志没有任何权利;
6、BRIME是一个常见的姓氏;
7、2018、2019年,被投诉人还积极使用争议域名建设个人博客;
8、被投诉人没有恶意注册
http://brime.com域名。
被投诉人于2012年12月25日获得争议域名,要远比投诉人成立BRIME公司的时间更早;9、被投诉人未使用争议域名谋取投诉人的利益,
根据政策,将通用域名链接到待售页面是合理合法的;10、被投诉人拒绝投诉人购买域名的提议,投诉人便申请仲裁,这显然是反向域名劫持。
仲裁结果:第一要素,
投诉人没有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持有BRIME商标,只是在2021年3月9日提交的未决申请。即使联邦商标注册不是根据政策建立权利的必要条件,投诉人能够通过提供其他次要证据来确立普通法权利,但小组并没有在投诉人提交的次要证据中看到其在商标中设立的普通法权利。
因此,专家小组认定投诉人未能根据政策确立对BRIME标志的权利。由于小组对第一个要素的结论就已经决定了当前的争议结果,故此后续第二、第三要素中大多数小组专家(这是三人组,大多数就是两个人)拒绝再讨论关于此案的其他要素。
反向劫持域名在小组看来,被投诉人于2012年12月22日就获得了争议域名,而投诉人在2020年6月才开始立项,并且成立后
事先主动提出要购买域名,谈判无果后才发起仲裁。所以,大多数专家组成员认为,本次投诉是恶意提出的,构成对行政程序的滥用,确定其反向劫持域名的行为。
综上所述,投诉人未能满足ICANN政策要求的所有三个要素,投诉被拒绝,并发现存在反向劫持域名行为。总结:第一个要素都没达成的仲裁案例,我们还是第一次分析。其实投诉人的行为我们见得多了,无非就是买卖不成,发起仲裁呗。但着实没想到投诉人自己的商标都没申请下来,哪来的自信仲裁一个早他们差不多十年的域名呢?所以,这个结果是很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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