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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乐多“蹭”新冠病毒被罚45万,食品广告边界在哪?

时间:2022-05-27 12:03:01 | 来源:行业动态

时间:2022-05-27 12:03:01 来源:行业动态

养乐多“蹭”新冠病毒被罚45万,食品广告边界在哪?

根据“信用中国”官网消息,8月31日,养乐多关联公司上海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新增一项行政处罚,处罚事由涉及三项,其中包括:在我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尚未结束之前,宣传益生菌在新冠病毒防治中有重要作用

养乐多做了什么?

养乐多又名Jahurto,食品名称为:活菌型乳酸菌饮品,主要材料为水、白砂糖 、脱脂奶粉、葡萄糖,养乐多乳酸菌饮品不属于健字号产品。

据“信用中国”披露,上海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在我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尚未结束之前,宣传益生菌在新冠病毒防治中有重要作用,并引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依据,极易增加消费者对其养乐多乳酸菌产品的关注度和信任度,误以为益生菌对新冠病毒有防治作用。

宣传“肠道内的有益菌会随人体正常排泄而流失,所以需要每天补充活性益生菌,保持肠内菌群平衡。”,会使人误以为不每天服用益生菌会对身体造成不利影响;宣传“养乐多100毫升的小小一瓶足足含有100亿个以上的干酪乳杆菌代田株,每天一瓶可满足成年人一天所需的益生菌”,会使人误以为每天喝一瓶养乐多乳酸菌就会满足人体所需益生菌,而忽略对除干酪乳杆菌以外其他品种益生菌的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海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的宣传行为有利于提高养乐多乳酸菌的销量,获取竞争优势,排除或者妨碍其他品种益生菌饮品的竞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上海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处以45万元罚款。

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养乐多此次事件中的问题是存在无证宣传,因为养乐多乳酸菌饮料不属于健字号产品在宣传产品时宣称对新冠病毒防治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这种宣传涉嫌误导、欺诈消费者,因此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其实不只是养乐多,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已然成为行政处罚重灾区。

通过违法案例了解广告宣传边界

案例一: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根据“信用中国”披露,北京燕之屋碗燕食品有限公司的两条行政处罚,皆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

2020年4月13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北京燕之屋碗燕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使用“燕窝大补元气,润肺滋阴”,“燕窝味甘淡平、大养肺阴,化痰止咳,补而能清,为调理虚损劳瘵之圣药。”对所销售的碗装燕窝进行广告宣传,暗示燕窝成分具有保健和治疗作用。当事人对该款普通食品的宣传行为出现了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借助该产品成分的作用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2019年12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北京燕之屋碗燕食品有限公司在相关网站页面中宣传燕窝时写有:“吃燕窝补充“唾液酸”和“蛋白质”,能增强自身免疫力身体调整到最佳状态还能够养血暖宫,调节内分泌。”用语。当事人无法证实上述用语真实性,故当事人上述商品介绍存在混淆使用医疗用语用语推荐普通商品的内容,误导消费者。

案例二: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今年8月31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广州安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该公司在为推广产品“绿色一派参茯清”压片糖果,自行设计、制作广告《湿气重每天嚼几片,7天排出体内10年湿气,健康又漂亮!》,并将该广告发布在了名为“心学”的微信公众号上。但是当事人无法证明文中宣传的“就像这样:高浓缩压片一片顶五片”、“店铺销售额已经突破了1.5亿,超过了50万客户使用”、“一星期就能睡好觉了”、“那些想一劳永逸祛除多年顽固湿气或者使用业余祛湿方法不见效的人群,绿色一派参茯清是你唯一的选择!”功效,故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今年5月12日,福州指路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路者电商)在网络平台将“景颜堂酵素果冻”“氨糖软骨素钙片”等7种普通食品吹嘘成有神奇的保健效果,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广告内容属实。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指路者电商发布的景颜堂酵素果冻”等产品产品系普通食品,不具备上述广告内容所宣传的效果,上述广告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指路者电商罚款1.2万元。

案例三: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着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21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广州状元郎健康产业公司因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益彤牌益生菌粉(桔子口味)”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双向调节、预防宝宝的常见肠道疾病(如便秘、腹泻)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被罚14.9万元。

公告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十八条第(二)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构成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4.9万元。

陈洁洁 | 文

关键词:食品,广告,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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