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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时间:2022-03-25 00:33:01 | 来源:行业动态

时间:2022-03-25 00:33:01 来源:行业动态

第七条【分类分级工作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识别认定、数据分级防护等标准规范,指导开展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制定行业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具体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识别工作,确定本地区行业(领域) 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具体目录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目录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上报更新。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定期梳理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识别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并形成目录。

第八条【分类分级方法】根据行业要求、特点、业务需求、数据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分类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数据、生产运行数据、管理数据、运维数据、业务服务数据等。

根据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造成的危害程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三级。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可在此基础上细分数据的类别和级别。

第九条【一般数据】危害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数据为一般数据:

(一)对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较小影响,社会负面影响小;

(二)受影响的用户和企业数量较少、生产生活区域范围较小、持续时间较短,对企业经营、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产业生态等影响较小;

(三)其他未纳入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目录的数据。

第十条【重要数据】危害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数据为重要数据:

(一)对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电磁、网络、生态、资源、核安全等构成威胁,影响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极地、深海、人工智能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重点领域;

(二)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生产、运行和经济利益等造成严重影响;

(三)造成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对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社会负面影响大;

(四)引发的级联效应明显,影响范围涉及多个行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个企业,或者影响持续时间长,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产业生态等造成严重影响;

(五)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估确定的其他重要数据。

第十一条【核心数据】危害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数据为 核心数据:

(一)对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

电磁、网络、生态、资源、核安全等构成严重威胁,严重影响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极地、深海、人工智能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重点领域;

(二)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及其重要骨干企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等造成重大影响;

(三)对工业生产运营、电信网络(含互联网)运行和服务、无线电业务开展等造成重大损害,导致大范围停工停产、大面积无线电业务中断、大规模网络与服务瘫痪、大量业务处理能力丧失等;

(四)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估确定的其他核心数据。

第十二条【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将本单位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领域)或通信管理局(电信领域)或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领域)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类别、级别、规模、处理目的和方式、使用范围、责任主体、对外共享、跨境传输、安全保护措施等基本情况,不包括数据内容本身。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领域)或通信管理局(电信领域)或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领域)应当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提交备案申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备案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放备案凭证,同时将备案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反馈备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类别或规模变化 30%以上的,或者其它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发生变化的三个月内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关键词:管理,分类,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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