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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老板看过来:《电子商务法 》的10大亮点

时间:2023-03-21 20:34:01 | 来源:电子商务

时间:2023-03-21 20:34:01 来源:电子商务

2018年8月31日,经过多年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终于四读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正式公布,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大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突破5万亿元人民币。然而如此巨大的行业规模,却一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关系。特别是近年来,电商领域不断爆发出种种负面新闻,更是让人们对于加强行业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

事实上,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从2013年就已经开始,经过5年多的时间,历经四次会议审议、三次公开征求意见才最终形成。当然了,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后面众多的大佬和利益集团博弈的激烈程度,也可以想象出来。

不管如何,电商领域终于结束无法可依的局面,毕竟是一件好事。

下面让我们看看电子商务法的10大亮点。

一、使用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都属于电商法的管理范畴;但是互联网金融服务、在线新闻服务和音频、视频、文化出版等业务,不属于电商法的管理;

有人会问了,跨境电商呢?跨境电商目前相关规范文件有《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

二、国家鼓励电商发展,保证线上和线下服务的法律地位相同,鼓励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在线解决机制、电子数据以及电子信用评价等建设,鼓励新型电商模式的发展,鼓励电商与传统产业的融合、鼓励跨境电商的发展

三、电商从业者要遵循四大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五大保护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同时要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四、电商业务的三大主体是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以及自建网站的从业者

五、(重点)从事电商的经营者,除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外,都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经营者在登记后应公布营业执照相关信息

关于网店经营者是否需要工商登记,各地之前相关政策不一。现在《电商法》加以明确。按照以上规定,绝大部分全职电商经营者都将为纳入登记范围;

六、(重点2)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包括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

这条规定的杀伤力和执行力度有待观察,但是从规定本身来讲,其影响无疑是重大的。这点不用展开。

七、电商经营者不得滥用其拥有的技术优势、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限制竞争

也就是说以后“二选一”的现象不会出现了?拭目以待

八、电商平台有义务监督和管理平台内经营者,包括登记信息、税收管理信息以及合法经营情况,同时不能利用平台地位对经营者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九、(重点3)电商平台经营者如果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是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涉及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平台对经营者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

值得 一提的是,对于平台未尽审核义务的,在原来的建议稿中也规定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最终稿中,变成“相应责任”。二字之差,内涵可以说有天壤之别。为什么会有如此差别?背后想必也有精彩的故事吧。不过这种修改却还引发了一个新的法律问题:该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内容发生冲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边是“相应责任”,一边是“连带责任”,看起来只能等待司法实践或者司法解释了。

十、(重点4)加大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和处罚力度,电商平台违反信息管理、信息披露,违反公平管理原则,未尽到资质审查义务的,以及未尽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将根据情节情况分别被处以最高200万元的罚款。

客观讲,200万元对于盈利规模数以亿计的平台而言只是九牛一毛,能否起到足够的处罚效果,还要看其他配套的措施,不然很可能出现以罚代管的情况。

PS:在信息披露方面,电商法专门要求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需显著标明“广告”……不言而喻

与国外电商相关法律相比,国外的法律法规大多集中于电子数据、电子签名等技术方面,而我国电商法的重点则放在电商行业管理、交易秩序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甚至连鼓励绿色环保包装都纳入其中。

整体来说,电商法的颁布,对于电商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无疑有着巨大的积极意义。但是从目前来看,在相关配套法规、司法实践指导、政府部门协同以及具体执行力度都有待观察的情况下,要想满足广大人民的要求、消除目前电商行业的一些“潜规则”和不良现象,促进行业整体健康规范发展,还不能盲目乐观。

关于电商法的看法,欢迎交流和指正。邮件 lakey@vip.163.com

关键词:商务,电子,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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