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时间:2023-03-12 19:18:01 | 来源:电子商务
时间:2023-03-12 19:18:01 来源:电子商务
案情摘要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9年8月14日17时6分,原告张某某在某网络平台购买游戏账号后实际支付7272元。17时6分至18时50分期间,卖家假冒某网络平台客服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号及验证码,原告张某某未察觉异常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卖家。后原告张某某发觉上当,向被告某网络平台客服寻求帮助。客服提示原告张某某重新登录某网络平台刷新验证码并帮其登记反馈处理。原告张某某重新登录多次,但仍未能避免相应损失。据此原告提出要求某网络平台赔偿其7272元损失,但某网络平台拒不赔付,故原告将该网络平台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之间签署的《网络用户服务协议》可以看出,某网络公司系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主体,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原告张某某系被告某网络公司平台的用户,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首先,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网络平台服务协议,原告张某某将涉案交易的手机号码以及验证码发送给卖家的行为并未妥善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在将涉案手机号以及验证码发给卖家后,发觉有问题便及时向某网络平台客服反映,但经该网络平台客服指导仍未能避免原告损失。但根据被告某网络公司的陈述,同一账号是可以在不同设备端登录的,且网页端有48小时的生效时间,意味着只要其他人在网页端登录原告账号48小时不退出就可以一直使用原告账号。根据某网络平台用户协议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账户、密码、验证码等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某网络平台,要求某网络平台暂停相关服务。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用户名被盗或被骗的情况,为维护您的权益,本网站可以视情况采取要求重置用户密码及限制资金支付的操作。
被告某网络公司在原告张某某反映问题后本应及时采取冻结交易、要求重置密码、限制资金支付等必要、及时、有效的措施保障交易安全,但某网络平台客服未考虑到某网络账号可以在不同设备中同时登陆的风险,指引原告张某某重新登录某网络账号,未能有效及时制止损失,违反了协议约定,对此存在过错。
最后,被告某网络公司在提供交易、撮合服务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交易的正常进行,违反了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构成违约,应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张某某未尽到妥善保管交易个人信息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结合涉案交易的交易过程、涉案商品页面的提示内容、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义务内容及履行情况,酌定被告某网络公司应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3636元,依法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当保障网络安全,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修复交易安全漏洞,保证虚拟财产交易安全。本案中,因某网络用户服务协议明确了用户在交易过程中有一定的审慎义务,故原告因未尽到审慎义务而导致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司法实践中通常仅在电商平台完全履行了应尽义务的前提下方可能认定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即该类案件中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具有较高的要求。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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