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新政
时间:2022-02-12 16:00:01 | 来源:信息时代
时间:2022-02-12 16:00:01 来源:信息时代
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实施
2016年4月8日起,中国将自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并调整
行邮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
消费税。
跨境电商
中国一直对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行邮税征税,大部分商品税率为10%,总体上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此次改革则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贸易属性。
在对跨境
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税的同时,考虑到大部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还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发布
2016年4月7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密码局等11个部门共同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清单是结合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进口试点情况,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予以统一规范。清单共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主要是国内有一定消费需求,可满足相关部门监管要求,且客观上能够以快件、邮件等方式进境的生活消费品,其中包括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清单内的商品将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清单将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消费者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第二批商品清单亮相
继2016年4月7日公布首批清单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13个部门15日晚共同发布了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共包括151个8位税号商品,旨在更好满足跨境电商需求。
4月7日发布的第一批清单共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涵盖了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4月13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意见,对清单中有关商品的备注进行了说明,明确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暂不需要获得相关产品的配方注册证书,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同时对'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行了解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依法需要经过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进行了说明。据悉,质检总局也将对部分商品'仅限网购保税商品'进行解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说明中提醒消费者,购买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存在食用安全风险。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6年7月1日起,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保健食品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注册,首次进口的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两批清单涵盖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进口试点期间实际进口的绝大部分商品,可满足国内大部分消费者的需求,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继续发展。
个人携带入境行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将被扣
海关总署网站发布的2016年第14号公告提出,今后中国旅客进境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若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将暂不予放行并对物品进行暂存。这包括五类情形:
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这一规定是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配套实行的。该通知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中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新政延期
2017年9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年底。这已经是第二次过渡期政策的延长。业界普遍认为,跨境监管过渡期的再度延缓向整个行业释放了积极信号,不仅给予跨境进口行业更长的调整期,更体现了政府对跨境电商的认可和支持,有利于跨境进口电商作进一步调整和整合。
过渡期政策延长指向的正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即'4.8新政'——2016年4月8日,财政部、发改委等11个部门制定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正式实施,将行邮税改为综合税,并对进口货物实施一般贸易监管模式。彼时,行业方兴未艾,处于初级发展期,部分跨境进口行业不能迅速适应新政,出现了大量进口货品积压,各大跨境电商平台正面清单外的产品下架,跨境电商行业短暂进入'熔断'状态。
随后,相关部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中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过渡期。2016年11月,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而此次会议,决定将过渡期再次延长一年(至2018年年底)。这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将进入第三个过渡期。
根据过渡期政策——《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显示,过渡期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将继续按照'4.8新政'发布前的试点模式进行监管: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多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核验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从突如其来的'严苛'新政到新政暂缓,让很多因政策红利而快速兴起的跨境电商企业经历了过山车式的体验。业界认为,过渡期继续延长,可以化解市场对未来走向的部分担忧。另外,保持政策环境的连续稳定有利于总结行业特点、发展趋势,完善相关制度。
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这一政策主要考虑三个方面因素,一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增加了我国市场的有效供给,推动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了国内消费升级;二是缩小了进口消费品境内外价差,吸引了境外消费回流,满足了消费者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三是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模较小,保持政策环境的连续稳定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总结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完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