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58846557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15158846557 在线咨询
所在位置: 首页 > 营销资讯 > 网站运营 > 又见于欢上热搜,再看人的尊严

又见于欢上热搜,再看人的尊严

时间:2023-09-17 12:30: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9-17 12:30:01 来源:网站运营

又见于欢上热搜,再看人的尊严:




题记:

又见于欢上热搜。

上一回于欢上热搜,还是六年前,2017年的上半年。

2016年12月15日,浙江聊城中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该案在社会上引发巨大争议:亲人受辱时,是做“不孝”的守法者,还是做"守孝"的违法者?

从一审判决公布到二审改判,2017年的上半年,于欢案都是焦点。







2017年6月,浙江省高院作出改判,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最终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8年2月1日,此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于欢第一次上热搜时,正值本校杭州开放大学社会工作通过新专业评审,已在教育部网站公示。我校社会工作专业负责人曾有一篇短文,今日不妨重温:

人的尊严

社会上的阴暗事件,我是不怎么看的,尤其受害者是幼童、老人和女性时。

因为太无奈无力,所以《刺死辱母者》,这条新闻我下意识就自动屏蔽了。

但是伊院长一定要求我写写这事儿,以宣传学习社会学、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好吧。

所以我姑且说说自己的感受吧。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小孩子都知道的道理。事实上当事人也在如期如约还钱,直到倾其所有束手无策才会至任施暴者摆布的地步,只是显然这种对债务(不管正不正当)的承担并没换来对方的恻隐之心,反而对这种非法借款方式的忍辱负重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对方气焰变异成凌驾、霸凌。







判决书说:“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由此可见,学法律的和学社工的眼光是不一样的。

伤人工具,——拳打脚踢的拳和脚,语言辱骂的语言,法律上算不得工具?社会学可不这么看。

对人的侮辱,尤其身为人子,至亲的母亲在眼前遭受的侮辱,法律上看来是不承认应当予以紧急自卫的?社会学上可不这么看。

可能在法官的认知里,辱没尊严算不上违法或者犯罪,法官只看有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而不管其有无心理伤害。按这个思路,追债的没有对苏银霞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是于欢造成了一死两重伤的后果,所以于欢无期。







这种“公正法律”的逻辑当中,人是没有尊严的。

是的,人的尊严不好量化。

因此,法律以机器的思维追求公正,必会造成人情感上的不公正。







说到底, “尊严”这个东西,到底该如何度量?

有人视尊严如命大过天,有人视尊严如屎低到土,尊严到底多重要,看来法律不知道?

活得有尊严不但是伦理学的最终目的,而且是人类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







从伦理学视角来看,人活得有尊严有两个必要条件:

一是美德伦理学所关涉的自我能力和品质的提升,二是政治伦理学所关涉的社会正义。因此,在当代社会,公民要活得有尊严,个人的责任和社会的责任两者不可偏废。

富勒认为,人的尊严得不到保障的根源是等级主义无处不在。

所谓等级主义,不是指等级本身,而是指与等级有关的权力滥用现象。

等级本身并不是问题。

基于人的天资、能力和业绩表现上的差异而进行的合理等级划分有利于社会合作,恰当地使用等级赋予的权力是实现集团目标的重要组织工具。

例如,如果我们的上司、政治领袖等是以合法的方式获得恰当的等级,并且以模范的方式合理使用等级所拥有的权力,那么,我们接受他们的领导和管理就有利于社会发展,也不会因此丧失自己的尊严。比如我校可敬可爱的各位领导们……,希望你们看到这篇推送。

相反,无视人的天资、能力和业绩表现上的差异,试图消灭这种差别,只会抑制社会发展的活力。比如一定要让我管理财务的话……。

历史也已经证明,试图完全取消等级的政治和社会模式只是天真的乌托邦,采用这些模式的社会得到的只能是灾难。







等级主义是指等级高的人们滥用权力来贬低地位比他们低的人;有优越感的人贬低、歧视、侮辱相对弱势的人,使后者的价值得不到恰当的认可,因而尊严受损。

在历史上存在的原教旨主义、种族主义、男性至上主义、歧视老人主义、能力歧视主义中,宗教、肤色、性别、年龄、能力等仅仅是歧视的借口,并非歧视的原因。因为在特定的环境中地位较高的人具有迫使受害者服从其权威的优势。

因此,消灭等级主义比消灭以上一个个的各种主义要有效得多。

由此可见,要建立一个崇尚尊严的社会,不是要消灭等级,而是要消灭等级主义,即消灭与等级有关的权力滥用,走向一个更加公正和宽容的社会。

那么如何消灭等级主义呢?富勒认为,这里既有个人的责任,也有社会的责任。

个人的责任就在于:因为等级主义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环境而变化的,我们绝大多数人一生中都会扮演多种或多重角色,经历不同的环境,在有的角色和环境中地位很高,在有的角色和环境中地位则很低,因此我们大多数人既是等级欺压的受害者,又是施害者。

所以,只有我们把自己塑造成为崇尚尊严者,崇尚尊严的社会才有可能。

社会的责任在于:

如果没有民主政治,等级以及由此而来的权力的分配就会失当;如果缺乏监督机制,权力就容易滥用;







如果缺乏合理的薪酬制度,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困人口将不得不终日为了生计而奔波,他们就没有对欺压和歧视说“不”的能力;

如果公民没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没有合理的社会流动,社会阶层就会固化,等级主义就难以改变。

所以,只有政府有建构崇尚尊严的社会的意识并在制度设计中进行合理安排,崇尚尊严的社会才有可能。

总之,不改变我们的态度就无法改变我们的制度,而不改变我们的制度人们就无能力和条件捍卫尊严,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富勒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有说服力地论证了个人和社会的责任,其中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第一,社会责任:

1.设立民主制度。

不但在公民事务上,而且在社会制度乃至国家关系上应用民主制度。具体做法是运用建模的方式来设计制度,为权力用途建立模型。一方面,在授权新的权力之前,进行尊严影响调研;另一方面,为现有制度重新建模,使之成为崇尚尊严的制度,同时设立监督程序和警示体系。

2.消灭贫困。

正如杰姆瓦里斯(在《神之政治》里所言,“贫困就是新的奴隶制”,因为不得不为生存挣扎的贫困者没有选择的自由来逃避侮辱或歧视,更没有条件来反抗。没有最低生活保障是谈不上尊严的。与此相联系,如果没有合理的报酬体制,工作穷人就会沦为不自觉的社会资助人,如同芭芭拉欧伦雷奇在《锱铢必较》里所描述的那样,这就是社会制度导致的“劫贫济富”。

3.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和公平的受教育机会(来开放大学读书吧,这才是重点!)。

如果贫困者无条件接受高质量的教育,他们也就不可能参与社会阶层流动,只能永远处于社会底层。总之,不能获得基本保健和公平的受教育的机会,也是谈不上尊严的。

4.创立崇尚尊严的文化。

走出原教旨主义式的偏狭心态,把个人与社会的变化当作理所当然的规范,这种包容的心态是崇尚尊严的社会的全部精髓。

5.取消不必要的等级层次。

如在企业里除了垂直管理外,可实行平行管理和自治管理。

6.公开透明。

不透明、压制和保密,是等级主义的奴仆。社会保证每个人都能根据其认定的方式获得常规的和专门的评估和治疗。

第二,个人责任:

1.自尊。面对不合理的等级主义,要反抗,不要卑躬屈膝。

2.保护他人的尊严,不侮辱他人尊严,即给他人恰当的认可和赏识或补偿。

3.如果你是领导人,就做公正的领导,开明的管理者。

4.不能用等级主义来制止等级主义。

只有当人们找到方法既保护了施害者的尊严,又能诱导施害者尊重他人,才能清除等级主义。

5.在学校,保护人的尊严比学习更重要。

6.尊重你的孩子,他们就会尊重他人。

7.通过职业向世界宣示尊严。

8.奋起抵抗。

联合起来,利用公民道德力量、互联网等舆论的力量反对等级主义,迫使他们要么改正自己的行事方式,要么下台。

总之,只有每个人都尊重他人,并且社会尊重每个群体和个体的尊严,才能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得到恰当的承认。

关键词:

74
73
25
news

版权所有© 亿企邦 1997-2025 保留一切法律许可权利。

为了最佳展示效果,本站不支持IE9及以下版本的浏览器,建议您使用谷歌Chrome浏览器。 点击下载Chrome浏览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