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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变化

时间:2023-07-29 20:09:01 | 来源:网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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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变化:关于营改增前已经发包的项目结算时税金的处理办法

(初稿)

2016年5月1日开始,建筑业开始实施营改增改革,我省从此时间开始实施增值税政策。而此前已经采用营业税模式发包的项目根据文件规定,可采用简易计税法进行纳税申报。此后,浙江省因水利建设基金调整,简易计税税率也发生了几次变化。因此,此类项目结算时需要按如下原则进行税金调整。

一、2016年5月1日前已开具发票的工程款部分,仍按照原中标税率进行结算(如市区项目:3.577%)。

二、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开具发票的工程款部分执行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中的税率(如市区项目:3.46%)。

三、2016年5月12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了浙建站定[2016]35号《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水利建设基金按70%征收,简易计税税金相应调整(如市区项目:3.43%)。故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开具发票部分的工程款应执行3.43%税率。

四、2016年12月1日,省站又发布了《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取消了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简易计税税率相应调整(如市区工程:3.36%)。

因此工程结算时,核定工程款总金额除去按一、二、三对应的已开票金额,剩下部分工程款应该按照3.36%进行税率调整。为方便计算,结算时可以全部结算工程款均按3.36%计算,然后另行增加一、二、三对应的已开票金额所采用税率的税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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