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公司的罪与罚
时间:2023-06-18 21:36:02 | 来源:网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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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公司的罪与罚:
案例导入
自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成立某网络服务公司,通过虚假购买商品的方式为网络商户刷信誉,从事网络刷单活动,并获取相关利益。
2016年1月22日公安在其工作地点现场查获包含公民身份证信息及支付宝账号信息的淘宝、京东账号信息1800余条,及公民收货地址、联系电话信息约2万条。据张某自己所述,其利用所购买的上述信息,通过变更淘宝、京东账号收货地址等方式,有偿为电商商户在淘宝和京东网络上进行刷单牟利,先后获利18万余元。
最终,张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条分析
根据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我国《刑法》第235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张某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其所购买的电商账号信息内含身份证信息)1800余条用于刷单活动,无论在手段上还是情节上均符合法条的规定,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无不妥。
那么,刷单公司在刷单过程中仅仅是提供刷单服务而不使用非法获取的他人信息,是否就不会受到法律的追责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使不涉及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刷单公司的刷单行为仍然会受到刑法的追责。
其他情形
早在2017年,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我国第一例刷单案件,最终被告人李某因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5年零6个月的刑期。而去年由杭州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判决书中,更是对于刷单行为及其背后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详尽的说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郭某伙同他人,通过提供空白快递单号的方式向网店商家提供刷单服务。具体的操作手法在前面的文章中已有过描述,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因此,郭某的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指出,上述法条中规定的是被告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而郭某等人仅仅是向他人提供了空白的快递单号,将虚假交易信息发布在电商平台的是商家,将虚假物流信息发布在快递公司官网的是快递公司的人员,郭某并没有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所以不应该适用上述法条。
笔者认为,从电商的角度来看,付钱请人刷单的目的只有一个,增加店铺的成交量,吸引买家。而成交量的增加还需要一个完整的物流过程,因此,电商在购买空白单号时所支付的费用,不仅包括空白快递单号的费用,自然也应当涵盖后续对外发布虚假物流信息的费用,对于这一点,相信郭某等人也是心知肚明的,并且客观上也提供了信息传递的帮助。因此,将郭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并无不妥。
最终,郭某涉案金额高达620余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人民币。
除了上述两个罪名,刷单公司在提供刷单服务的过程中,还有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由于篇幅原因在此不再展开,但可以确定的是,刷单公司已经被刑法所盯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