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区2:心存侥幸,已注销的公章还在用
时间:2022-03-19 14:42:01 | 来源:网络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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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依法设立的企业在注销后,其印章应由制章单位回收,若无制章单位则由股东自行销毁。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部分企业心存侥幸,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原公司抬头的公章、业务章等签约、经营。
那么,已注销的公章继续使用会有什么后果呢?笔者针对此问题做简单了解:
如果企业无关人员使用,例如公章被盗取,则涉及违法行为,该合同无效;该使用公章的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由印章使用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是原企业关联人使用印章,并且,合同的相对方作为善意第三方并不知道该公章已注销,那么其有理由相信该人能代表该公司。且,即使该公章真的注销,签订的合同也依然有效,则无论签订的条约如何,公司必须承担履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