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3 09:27:02 | 来源:建站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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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突出、高技术犯罪的困扰以及当前警务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使网络警察这一全新的警种应运而生。网络警察的出现是网络安全发展的结果。
什么是网络警察?
网络警察,在我过正式的名称应该是公共网络信息安全监察专业警察。公安部公共网络信息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网络警察的工作。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下设公共网络信息安全监察局,对上级公安厅(局)负责。各县、市公安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公共网络信息安全监察处/科。公安部公共网络信息安全监察局的官方为www.cyberpolice.cn。报案、举报等可通过该网站向网络警察报案。
附:我国公安部下设的各部门情况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网络警察成立的背景!
(一)计算机犯罪猖獗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应川,特别是互联网的广泛使用,计算机犯罪也大幅度上升。近年来,计算机犯罪每年都在翻番,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计算机犯罪最泛滥的关国,因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每年高达儿十亿美元,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案件的损失为45万美元,而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损失为2000美元。多数国家因计算机犯罪而导致的损失也都在高速增长。而且计算机犯罪的危害绝不仅仅限于经济领域,在政治、军事、文化等领域都出现计算机犯罪,且危害性极强。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尽管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较晚,互联网的普及率还不如发达国家,但计算机犯罪的问题同样呈现出严重化的趋势。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透露,近年来,中国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1998年立案侦查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仅为百余;1999年增至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比上年增加了5倍;去年又涨到4500余起,比上年上升70%。而且计算机犯罪的类型也多种多样,从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浮秽物品,侵犯公私则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事权利,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到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持续上升,危害性大。计算机犯罪已经到了必须铲除,有效管制的时候了。
(二)计算机犯罪的高技术特征,需要建立专门的警察队伍
计算机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因计算机犯罪的高技术特征而产生的犯罪容易,侦破困难。计算机犯罪可以说是最具有智力犯罪特征的行为。犯罪分子只需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向计算机输入简单指令即可犯下弥天人罪,作案时间短、手段隐蔽且对计算机硬件甚至数据信息都不会造成任何损害,犯罪实施地与犯罪结果地分离、行为时与结果时分离等,都使案件极难侦破。计算机犯罪通常都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技术。因此,对计算机犯罪进行侦查与防范,同样也要求警察有相当高的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犯罪与反计算机犯罪,除了法律的对抗,同时还是技术的对抗。但从现有警察队伍的情况来看,让普通警察去与计算机犯罪人做斗争,显然力不能及。这就要求一定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网络警察,专门从事反计算机犯罪及网络安全管理。
网络警察成立的依据!
根据1995年八届人大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12项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职责。
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具体职责:
(一)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三)管理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
(四)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活动;
(五)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网络警察的产生与发展!
1983年,为确保计算机应用在我国的顺利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正式成立计算机管理和监察司。
1988年12月21日,公安部印发了“全国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迅速建立一支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管理队伍。
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1997年,新《刑法》诞生。在对国内外计算机犯罪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计算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公安部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以利于打击和防范此类犯罪。经过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努力,1997年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新《刑法》中增设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三个条款。
1998年9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机构设置方案,原计算机管理监察司更名为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其主要职责为:指导并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工作;掌握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动态,提供犯罪案件证据;研究拟定信息安全政策和技术规范;指导并组织实施信息网络安全
网络警察的职责!
为了保证网络秩序,完成网络警察的任务,网络警察在“没有硝烟的战场”和“没有国境的战场”上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管理网民
网络无国境,但网民有国籍。网络警察应当在工作中对网民进行相应的教育,并对重点网民进行相应的控制。
管理网吧
随着网吧雨后春笋般的出现,相应的社会问题也伴随而生。这就要求网络警察对网吧进行必要的管理。如要求网吧必须办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要求网吧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要求网吧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对上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对上网网民进行登记等。
管理网站
要求网站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要求网站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等。例如通过对网站的管理,可以对电子邮箱进行调查,以发现相关证据。
为政保和刑替等部门提供相关的网络动态信息
例如从邪教网站上下载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相应部门,必要时可在网上直接对邪教进行打击。
及时准确地收集网络上的敌情,并给决策者作好参谋和提供信息
清除网络上的丑恶现象
网上的赌博、色情信息俯拾皆是,网络警察应当24x7小时进行控制,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取缔,以净化网络环境。
加强网络的安全防范
经常对网民、辖区内的网吧、网站进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宣传,防止黑客和敌对分子进行盗窃、破坏,提高网民、网吧、网站的自我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网络上的违法事件,预防和减少网络突发事故及刑事事件。
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
动员和组织网吧、网站在人防、物防、技防三方面相结合,提高整体防控能力,创建安全的网络世界。
检查指导政府机关、金融系统的网上安全保卫工作
切实加强本辖区内各部门、各机关的网上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完善防范机制。对各部门、各机关的局域网和在Internet网上的安全保卫进行管理。
管理公安局内部网络
对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许可证进行管理
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
1、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对本地区党政机关和金融等重要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和互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2、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国际联网的互连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和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部门安全组织和安全员的工作;
4、监督、检查、指导要害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落实;
5、依据国家有关计算机机房的标准和规定,对计算机机房的建设和在计算机机房附近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6、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
7、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进行管理;
8、查处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国际出入口信道、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9、掌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10、对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地址、目录或服务器时,应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删除;
11、负责接受有关单位和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报告,查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事故和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等违反犯罪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案件;
12、掌握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展动态,研究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和打击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对策;
13、研究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的取证、破译、解密等侦破技术,并负责对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取证和技术鉴定;
14、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辐射、泄露等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评估;
15、对有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实施监督;
16、组织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
网络警察的行政许可证
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备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
网络警察执法的法律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6-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5-08-28
反分裂国家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5-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8-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0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2-12-04
行政法规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2007-02-01
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2007-02-0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6-05-18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2006-03-20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公安部 2005-12-13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2005-03-08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2004-02-08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 2003-0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信息产业部 2002-11-2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11-15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002-09-30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2002-09-30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002-09-25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 2002-06-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2001-04-03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1-01-1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12-28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2000-11-01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 2000-10-28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安部 1997-12-30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邮电部 1996-04-09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邮电部 1996-0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 1996-02-0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网络警察的问题!
网络犯罪跨多个警种,公安面临内部协调问题
网络警察与我们想象中的警察不同,他们不以抓捕罪犯为主要任务,而以网络管理为主要职责。只有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中,网络警察才担负起犯罪侦查、抓捕罪犯的任务。
很多网民会认为,在网络上传播淫秽、色情图片、在网络上事实网络诈骗的犯罪,是由网络警察负责侦查。这是一个误区。这些犯罪行为一般都由刑侦或者经侦进行。
但是,由于这些刑事案件都利用计算机、互联网来实施,网络警察往往要配合刑侦、经侦部门提供犯罪证据等。这就出现了公安机关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
从我国现有的警察体制来看,对犯罪的侦查主要由刑侦部门来进行。而公共信息网络监察部门,更多的是进行有关网络事务的行政管理。总体上讲,在计算机犯罪的侦查方面职责不明确。一方而,侦查主要由刑侦部门进行,另一方面,刑侦部门又缺少必要的专业技术,必须要有网络监察部门的配合。网络监察部门尽管具有对付计算机犯罪的较高技术,但在很多地方却不具有刑事办案权。
但凡是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必须有至少两个部门的参与。同时必须对两个部门进行人力、物力、则力的投入,加上职责的不明确,势必降低工作效率,浪费资源。
有鉴于此,我们应尽快理顺工作机制,设立真正的网络警察,付与办案权,以更好地打击计算机犯罪。
网络监管涉多部委,各部委应加强合作
我国目前的网络安全是由各部委交叉管理,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保密局以及信息产业部都在管理,职责不清、协调困难等情况不可避免。
而因为交叉管理、职责不清,使得网络警察承担了更多的任务。比如说打击网络版权侵权、核实网站icp或icp备案资质等理应由其他机关担负的责任。而因为各部委之间没有一个协调的机构,使得网络警察在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大背景下无奈越权处理。
为适应保障网络安全的需要,必须组建‘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用于协调各部门的职能。国外已经有类似的经验,如印度的“国家电脑警察委员会”就是这样的全国性网络与信息管理机构。之下可以设立有关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机构,比如“网络犯罪监察与防范中心”、“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关键网络系统灾难恢复中心”、“病毒检测和防治中心”等。
建立国家级的网络管理协调机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网络法律立法缺乏系统性
网络安全的保护,必须要进行相应的立法。虽然我国法律已对计算机犯罪作了相关规定,如我国刊法第285,286条及第287条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关于加强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也制定了各种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的法规。但总体来说,我国法律对网络安全特别是对网络犯罪的界定是比较粗的,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特别是适用到千变万化的网络当中时,这此规定远远不够。而由于我国在这方而立法的缺陷,使得多数网络犯罪案件在处理时,都只能比照现行刑法或治安法规的类似条款进行,不符合“罪刊法定”的精神,有此甚至根本无法可依。为此,应当尽快完善网络安全相关立法,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更为充分地发挥网络警察的职能。
网络警察执法的程序问题
网络警察的行政管理手段,是否都符合法律规定,也是需要执法部门引起重视的问题。
我国的行政法正在逐步的完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陆续的出台使得行政法律更加的系统和完善。而且我国政府已经形成了“依法行政”的理念,行政执法都逐步重视程序的合法。
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与现实社会存在很大的不同点,这给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比如被执法者的主体如何确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送达、违法证据如何保全等等,这都给与网络行政执法带来障碍。而且面对网络上消息的快速传播性以及违法者的隐蔽性,如何在确保执法及时性的同时,保障程序的合法,这给网络警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这不仅需要网络警察的执法素质、执法理念不提高,也需要网络行政立法的不断完善,才能减少“网络违法执法案”的发生。
寻找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
更为重要的是,对“虚拟警察”的权限,到底该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在依法管理与维护公民权利间取得平衡?
对于私权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公权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目前网络警察的一些执法行为,并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授权,有可能出现公权力越界的问题。
在网络警察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谁来防范公权力的滥用?谁来保护网民的隐私与自由?这些问题应该搞清楚。历史一再证明,没有约束和监督的权力极容易被滥用,被用来侵犯公民的私权利。一旦监管缺位,谁能保证网络警察不会滥用权力,侵犯网民的隐私和上网自由呢?
总结
客观地说,网络警察还只是起步探索的阶段,相信会随着时一间上的推移慢慢的“成熟”起来,只不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框架之下,这种监管会达到一种什么层次的效果,还需要我们拭目以待,当然这更需要亿万网民的配合。
网络警察的案例
网上很少找到网络警察被行政诉讼的案例。该案例摘自《江苏经济报/2002年/08月/27日/第DO1版/》。
此案例所反映的很多问题会引起我们的深思。
网络之罪,举证太难!
广东省阳江市一网民梁瑞木因被控乱发色情图片被当地公安部门罚款1500元,梁瑞木称有黑客盗用他的电脑管制权限而向外乱发色情图片,他据此向阳江市江城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阳江市公安局对他的处罚。上周梁瑞木状告当地公安一案在阳江市江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在经过了近3个小时的激烈辩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有力地证明自己。
下面是原被告双方当庭辩论的焦点和内容:
焦点一:IP地址能否成为举证依据?
被告(阳江市公安局):IP地址具有唯一性
而对原告方梁瑞木的起诉,阳江市公安局当庭辩称,1月17日,该局接到市民投诉,有人给她发送含有7张色情图片的电子邮件。随后网络警察通过查看邮件信息,和市电信局服务器日志记录,发现了发送该色情图片的电脑IP地址。而依据该地址,查知该IP地址属梁瑞木的电脑。经向梁木人询问,在投诉人接到邮件的时间里,梁正在家里上网。公安局认为,IP地址在网上具有唯一性、排它性。因此可以证明该邮件正是梁所发,公安局在一个月后依照有关法规对梁作出1500元的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随后,公安局向法庭提交了关于从电信及投诉人处下载的证据材料。
原告(受罚网民):单依据IP来判定网络行为并不科学
原告方梁瑞木则辩称公安部门提交的证据是间接材料,不可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他提出,就算公安部门所提供的证据是真的,也不能因此证明色情图片就是他所发,因为在己有技术中,利用其他上网计算机的IP来作案,这在网上己经非常常见,故不能以IP地址、上网账号具有唯一性、排它性的特点来肯定原告的电脑就是作案的计算机。
焦点一:是否真的存在黑客入侵?
被告(阳江市公安局):梁的电脑并未留下黑客入侵的痕迹
针对梁瑞木关于其电脑可能遭到黑客入侵的提法,公安部门辩称,通过他们对梁的电脑的查证,并没有查到黑客入侵的痕迹。再者梁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网络工作的网民,对计算机的安全维护必定严格,没理山出现可让黑客入侵的漏洞。在辩论期间,公安局还提出,通过查证,该组色情图片是通过Foxmail的软件传出的,而Foxmail不能使用局域网外的代理服务器来发送邮件,从这一角度也可排除该色情图片系他人入侵所发的可能性。
原告(受罚网民):无人能证明网络警察己认真审查过电脑
梁瑞木提出,根据公安部门送回的电脑记录,网络警察在带走梁的电脑后查看电脑的时间极短,同时也无人可证明其是否查看了电脑的记录。公安部门所认为的Foxmail不能使用局域网外的代理服务器发送邮件,也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因为事实证明,foxmail完全可以通过这一形式发送邮件。
几个回合下来,由于双方在“理论上的探讨”过多,而在针对事实本身所提出的有力证据太少,庭审在进行了二个半小时后仍然难分是非。
编后:看起来,这是个小案子,但是它折射出一个大问题:在这个虚拟但又无比真实的世界里,要给网络案件举证似乎变得困难了。
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并且人也只能依据自己己有的认知来判断事物,但是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电脑世界,我们依据什么来维持公正呢?在这个案子里,任何一方的败诉也许都将是一个值得网民和网络警察深思的问题——如果是梁瑞木胜诉,那么是否意味着将来当网络警察去查案时,黑客入侵将始终成为一个障碍呢?反之,如果公安部门胜出,那么而对不可知的网络,网民是否将承受越来越多的尴尬呢?
(责编 admin02)
关键词:法律,知识,补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