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代运营诈骗的模式与辩点
时间:2023-03-23 22:28:01 | 来源:电子商务
时间:2023-03-23 22:28:01 来源:电子商务
【电商代运营】是指从事电子商务经营者把网上店铺日常经营、管理、营销、推广的工作委托给专业的代运营公司操作。
【电商代运营诈骗案件】是指利用他人不熟悉电商经营,或是急需电商经营配套服务等情况,通过通信网络等途径引诱其购买相关运营服务,最终骗取被害人财物。
——概念引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 “电商代运营”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电商代运营诈骗的基本模式
电商代运营诈骗公司的基本运营模式大概如上图所示,基本可以概况为以下几个步骤:
1、通过搜索引擎广告或主动在网络社区添加等方式,与电商或有意开展电商活动人建立联系;
2、销售员对接时多以公司有电商运营成功案例、有低价货源、课程培训后掌握致富秘籍等招揽客户;
3、诈骗公司多表示能为客户提供宣传推广、店铺装修、刷单增信,甚至未达到销售目标可返押金等(保本),诱导签订代运营服务合同并收取相关费用;
4、签约后公司会提供合同约定中的装修店面、上架产品、业务指导等基础服务,但往往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交易数量;
5、在客户提出质疑时,即以套餐等级低诱骗被害人升级套餐,再通过“虚假发货刷单”方式诱使客户相信升级后可增加销量;
6、若客户不满意提出退款时,视客户维权程度进行拖延不还或部分返还。
二、电商代运营公司案件的定性
(一)罪与非罪的界分——重点在三个维度
电商代运营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当下亦有不少被法院认为是民事纠纷而进行裁判。
那么到底在何种情形下属于民事欺诈,何种情形下有刑事诈骗?在理论和务实中一直未能准确的区分,经笔者研究多份刑事判决,发现实务中多从以下三个维度,综合认定涉案公司对客户的行为已突破民事欺诈范畴,应纳入刑法评价:
维度之一: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针对不特定对象广泛发布不实信息,虚构或者过分夸大自身运营能力以引诱他人。维度之二:缺乏运营店铺所必需资金设备、专业人员、物流仓储等基本条件。维度之三:收取费用后不提供、或提供部分承诺的运营服务。首先,已有判例明确,无视公司不存在运营基本条件而进行宣传的,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作为销售人员的各被告人根据公司统一话术模板,使用化名与被害人联络,以提供货源代发、提供店铺装修宣传推广、销售返利、提升信誉、返还押金(服务费)等方式吸引被害人,却隐瞒公司并无真实生产基地和合作厂家,无稳定货源、仓库,不足以支撑对外宣传承诺的服务,且隐瞒已开设的网店基本上处于无生意状态的真相,致使被害人陷入服务承诺可以实现的错误认识中。其次,电商代运营诈骗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夸大宣传行为,如通过代运营辅导可以“、资深导师带运营(并p出虚假的导师业绩图躺着赚钱、月入十万”。一旦在案发后,向客户承诺的盈利预期无法实现,保本承诺无法兑现,乃至于发现导师并无从业资质、经验。往往也会被综合印证认为过分夸大自身运营能力的表现,多会被司法机关评价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最后,收取客户服务费用后无法提供等值运营服务的,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被害人缴纳服务费用后,相应客服人员仅代为开设淘宝店铺,对店铺进行简单装修、套用数据进行货物上架、“自买自卖”完成少量虚假交易,而后不再经营店铺,致使被害人在合同服务期内无法达到约定的交易数量和店铺等级。(二)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浙江省高法、检察院、公安厅三部门印发了《关于办理“电商代运营”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此类案件按合同诈骗罪进行处罚。该《会议纪要》虽仅对浙江地区司法机关有指引作用,但对异地的司法机关也有参考作用。
但此类案件,仍有不少地区的检察院仍以诈骗罪起诉到法院。
我们认为,具体到代运营诈骗案中,代运营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知错误而作出财产处分的主要原因。代运营公司尽管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及意图,但往往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以便诱使客户继续签订更高级别的合同。符合合同诈骗罪第(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罪状表述。故此类案件依法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无争议。
三、电商代运营诈骗案件中常见的辩点
(一)属于民事欺诈的无罪辩点
依上文分析,我们认为可以从是否虚假宣传、是否没有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进行辩护。只有提供的服务与酬劳明显不对等利时方可认定为诈骗。部分涉案公司收取的基础服务费后,也为客户提供了店铺装修美化,商品上架,售后客服、刷单增信,维护指导等服务,但往往与合同价值不对等,比如笔者亲办的案件中,涉案公司大量套用设计网站免费装修模板的为支付了上万会员费店铺装修,并且在客户提出不满意后,再另行更换一套免费模板应付。完全没有为不同级别的会员,花费心思进行店铺布置、商品安排情形。
但是如涉案公司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有相应的成功经验的导师,高端的美工技术人员为客户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不同等级的服务费用对应不同质量的服务标准、无恣意挥霍公司入账资金、公司收入大部分用于公司业务运营、在与客户要求退款时虽有拖延但能依约处理,主要服务对象是已入驻的店家而非诱导新人入驻,即使在合同签订中存在夸大成分,或者未达到理想效果,不能一律认定为刑事诈骗。
(二)主观不明知的辩点
代运营诈骗公司在内部可以粗分为两部分员工,一部分是专门从事后期运营,不直接接触客户的员工。如帮助客户开通网上店铺并进行装修,上架商品,给客户发送网店学习课程等行为本身并不涉及犯罪,所以这部分从事这些事务的普通员工未能认识其违法性的辩解是合理的。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进行无罪辩护。
另一部分员工,则从事直接吸引客户签约成为会员的员工。员工的岗位不同对于公司行为的认识不同,尤其是入职时间较短,无社会经验、不了解整个公司的运营模式,只是按照其他部门要求机械性的完成相关工作,那么更不应认定主观明知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应积极寻找当地案例,明确涉案地区的裁判标准,对入职时间短,实际获利少的人员,争取不起诉处理。
(三)涉案金额扣减的罪轻辩点
电商代运营案件中,我们认为客户支付的费用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合同费用,档次往往从2000元升级到20000元不等,另一部分是合同以外的费用。对于合同费用,被认定为诈骗所得应无争议,公司内部往往又明细表予以确认,每位客户的业绩算入哪个团队某业务员头上,辩护人以及办案单位都能计算得出相应数目。
另一部分,则是合同外的费用,比如店铺押金,进货款,参与电商平台的活动报名费。我们认为只要公司确实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例如开通了网上店铺、刷单增信、帮助客户店铺参与优惠活动等行为,既然行为人付出了相应的劳动,相关利益也属于客户,此类收费明显不宜认定为诈骗所得,应予扣减。
但对于上述辩护观点,实务中控方多以“整体评价为一种犯罪手段,相关支出认定为犯罪成本”为由进行反驳,经检索发现有(2018)皖13刑终382号二审判决中予以采纳,认定“其二人以公司名义向客户提供开店、装修、铺货等基础服务而收费的费用,虽存在部分履行的情形,但不宜认定为诈骗数额……。故即使扣除基础费用辩护意见采纳的可能性较小,但在个别涉案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案件中,该辩护观点可能是能够影响主犯量刑的重要辩点,作为辩护人应当予以重视。
(四)属于单位犯罪的罪轻辩点
总所周知,若能认定单位犯罪,对于涉案的自然人一般可以从宽处罚。但不得不说,大部分此类电商代运营公司属于行为人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者接收的公司,贸然提出单位犯罪,往往沦为无效辩护。
但对于初始具备合同履行能力或者存在其他合法经营业务的涉案公司,因为疫情或者其他原因(扩大规模,致使履行能力不足)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公司。故护工作中应注重收集相关可以证明公司非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及设立后非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相关证据,以单位犯罪作为有效辩点。
综上,电商代运营诈骗案件的,我们认为实务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模式,以及对应的司法“套路”。乃至于部分电商运营诈骗公司,开始学着反套路,不在合同中提出代运营的概念,删除保证营收的内容,反而以电商培训的面目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盈亏自负。但实际上继续使用代运营诈骗套路,然而刑法的适用不是简单几个文字符号即可规避,是否存在诈骗他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机关还会综合从人员设置,钱款去向,投入客户项目的比重去考虑。
恳请各位读者,多走正道,踏实挣钱。
End邓小宇 律师忠赢律师团 专职刑辩律师
卓建所刑委会优秀委员
《卓建刑辩》主编
荣获深圳律协三十周年特别贡献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