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外汇经纪商何去何从
时间:2023-03-19 07:16:01 | 来源:电子商务
时间:2023-03-19 07:16:01 来源:电子商务
昨天看到很多的媒体,发文报到了ASIC(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最新发布的消息,文中ASCI指出"澳洲金融服务(AFS)持牌机构向一些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散户投资者提供场外衍生品,可能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域提供无牌或未经授权的服务。”其中也提到了在我国和欧洲的发展。
现在外资经纪商在国内的处境十分的尴尬,一方面来自国内环境,另外一方面来自与客户频繁的纠纷。更有甚者,还存在大量以帮助客户追回交易亏损为名谋利的机构和个人。即使业内公认的入嘉盛等经纪商,也经历了金博会被拉横幅,索要赔偿的事件。
外汇保证金及CFD产品交易,在欧洲、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香港等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是合法的。消费者可以自由的选择相关的产品及服务,提供这些服务的就是外汇经纪商或者叫券商。
外汇业务在国内的发展几开几禁,目前在国内属于禁止的状态。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
但2010左右开始,大量的外资外汇经纪商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为我国居民提供相关的服务。当局在17年之前基本上可以说是默认了这样的存在。为什么呢?
因为这并非只是我们自家的事务。麻烦就麻烦在外汇经纪商牵涉到外国金融机构在境内提供服务,属于跨境金融服务,是受国际法保护的。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于在A国尚不存在而在B国已经存在的金融服务,A国应允许设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其他成员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提供该服务。
外汇保证金很明显属于这一类型。
上图是服贸协定中规定的四种模式,外汇经纪商多数是以商业存在的方式在中国开展业务。
2001年中国加入了WTO,服贸协定在1995年生效,作为WTO的核心原则之一,中国承诺要遵守服贸协定,并有15年的过渡时间。
上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关于金融服务的相关规定。
依照规定,每个国家入世都要做出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国的表中涉及外汇的是提供开放“自行或者代客外汇交易”服务。
2015年,中国和澳大利亚签署自由贸易协定,针对金融服务做了详细规定。
明确规定为金融类衍生产品提供中介、咨询等服务属于金融服务的范畴。
比如接受ASIC监管的经纪商,如USGFX等,它们在华开展业务就有了这项法律依据。
国际服务贸易,最常见的就是吵,就像现在如火如荼的贸易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而争端解决机制是相关协定的核心。
理论上,如果澳大利亚或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起诉我们“禁止外国在华提供外汇保证金中介服务”,中国胜诉几率并不大。
我们承诺做个负责任的大国。在贸易战的形势下,美国屡次威胁退出WTO,并反对自由贸易。而中国却意外成为捍卫“自由贸易”和全球化的旗手。这是大形势。而小形势是由于有上述的考量,外汇保证金逐渐两极化。
2017年7月,因非法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涉嫌传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阿尔卑斯资产管理信托公司”(自称经瑞士金融管理局批准)外汇交易平台销售代表陆鑫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判决。
9月,万象国际外汇(MIXG)外汇交易平台跑路(自称受到ASIC监管)、“恒星外汇”经纪商跑路(自称受到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和伯利兹国际金融服务委员会监管)。2018年1月,万世吉网络炒汇交易平台(一家自称面向全球的国际化外汇交易平台,实际只是通过向美国的一个非金融服务公司购买网络域名及服务器空间而搭建起的网络交易平台)组织者被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
被法律制裁的是披着“洋皮”的,而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人,多涉及传销、诈骗等。而对于外国在华的受外国监管的外汇经纪商,目前还没有立即叫停。
2018年8月31日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出的警告与在银行外LED屏的滚动红色警告并无实质不同。
但值得注意的是18年9月2日外管局总会计师孙天琦的言论,他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他认为应“联合监管、联合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跨境金融活动,比如跨境警告(境外监管部门同意,给其持牌机构发提示函,明确告知外汇保证金交易在中国属于非法,拿上他发的牌照,不能在中国做外汇保证金交易)、移交警方、收紧牌照等措施。”
一句话就是联合执法,比如中国和澳洲,由ASIC同意给那些受其监管并在华开展业务的经纪商发提示函:中国属于非法,不能在中国做。
本次网上媒体公布的消息,证明了中方确实向ASCI提出了相关要求,ASCI也做出了相应的回应。但小编认为中澳自贸协定已经明确列入开放名单,现在要联合执法予以禁入似乎不合情理,即使ASCI对其持牌经纪商进行了想过通告,告知的成分也大于实际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