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的自建网站经营者
时间:2023-03-18 07:04:01 | 来源:电子商务
时间:2023-03-18 07:04:01 来源:电子商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目前,很多企业建有自己的门户网站或称为官方网站,在网站上介绍、宣传、推广自己的企业以及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为此,了解自建网站经营者,对于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拓展电子商务市场是十分非常必要的。
来源:360图片- 自建网站经营者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自建网站经营者,是指自己搭建网站,并在自建网络上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即经营者自己建立网络系统和网络经营场所,通过网络信息系统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自建网站开店,是指经营者不依托于第三方网络销售平台,而是独立建设网站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此,通过自建网站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适用我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和制约。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传统的电子商务活动可以通过手机软件APP的形式展开。截至2022年6月,我国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APP数量为232万款。1尽管APP都必须依托于一个大的应用软件系统,但是从法律属性上看,APP本身仍然是一种形式的自建网站。所以,利用APP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该界定为自建网站经营者。但是,如果是利用嵌套性的小程序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小程序的基础架构的提供者应该被视为电子商务平台,履行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自建网站经营者是自己建立网络系统和网络经营场所,通过该网络信息系统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所以,除了在经营渠道和媒介上与传统商务活动有所区别之外,并无其他特殊之处。
来源:360图片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当事人只是建立自己的网站,并没有通过相关的网站来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能称之为自建网站经营者。相关网站上对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介绍,在通常情况下也不构成要约。如果相应的内容明确具体,并且对相对人订立合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则应该构成合同的内容。
2. 自建网站属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模式近年来,电子商务新模式不断涌现。我国网络消费渠道多元化特征明显,并在逐步探索自营模式提高用户体验。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其他形态的经营者,特别是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之间的界限。目前,不少门户网站在新闻资讯、分享视频之下提供链接,用户点击链接之后,即可进入到某个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在这种商业模式下,门户网站提供的是一种互联网广告服务,而具体发生交易的网站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自建网站经营者或者平台内经营者。
在新冠疫情期间,相较于第三方电商,自营电商的供应链优势更加凸显。因此,各电商平台纷纷加大对自营模式的探索和投入,业务布局持续向物流配送及用户服务倾斜。例如,阿里巴巴上线主打产品自营的天猫猫享频道,美团电商增加自营专卖店模式,抖音电商组建酒水自营团队等。
来源网络又如,我国网络零售成为消费增长重要动力。在小程序方面,即时通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多样的开发工具,降低了开发门槛,从而将越来越多的企业纳入到小程序生态内。数据显示,微信小程序日活跃用户突破 4.5 亿,活跃小程序数量同比提升 41%;零售、旅游和餐饮行业小程序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 100%。在视频号方面,即时通信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内容创作者的吸纳和培育,通过定制化的入驻服务与运营支持,以及智能模板、增强现实技术、自动视频编辑等工具帮助用户制作更多优质的视频内容。截至 2021 年底,企业微信服务的企业与组织数也达到 1000 万2。在产品方面,以钉钉、企业微信、飞书为代表的典型产品均在年内推出大型版本更新。
总之,我国电子商务带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餐饮企业、零售门店主动拓展线上市场空间,传统实体经济在数字化转型方面做出新的探索和尝试。电子商务的自建网站经营者,作为一种新兴的市场主体,需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权利义务的规范,顺应新时代多元化、个性化的电子商务消费需求。
-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 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 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