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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为物流企业开具9%发票合规吗?网络货运平台税务风险何在?

时间:2023-03-17 01:28:01 | 来源:电子商务

时间:2023-03-17 01:28:01 来源:电子商务

导读

从无车承运人到网络货运平台,短短五年间这种新兴物流行业市场规模已来到四万亿,开辟了一片蓝海。但是,一些本身拥有运输资质的平台仍在实际承运人完成作业后以平台自身名义向客户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业务与开票模式面临着一些质疑,那么,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究竟能否如此开票?本文结合税法规定以及实务操作中的风险与读者共同探讨。

一、网络货运平台应如何开具发票?

网络货运为平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络货运平台需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平台会员需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且注册为网络货运平台会员。

个人司机办理个体工商户存在一定的困难,过于繁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网络货运平台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向试点企业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以及会员发生的其他销售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应税行为,试点企业不得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另外,网络货运平台自营的业务,即无车承运业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平台会员向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不得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以下简称5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平台会员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实际运输方式选择“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下明细项目给委托方开具发票。因此,自2016年“营改增”开始到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实施之前,当时所称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均是按11%税率向托运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取得个体司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3%专票以及一些加油费、维修费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与所得税列支。因此,这一阶段无车承运平台为下游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具有税法依据。

但是这种模式下出现两个问题。一是无车承运平台进项抵扣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个体司机不愿意承担额外的税款负担而去为平台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则是无车承运平台虚开加油费、维修费发票的现象增多,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秩序。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两项政策予以应对。一是税总函〔2017〕579号,开辟了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为个体司机代开3%专票的模式,使得平台成为个体司机向委托方开票的“桥梁”,而并非以自己的名义开票,从而使平台的税负得到极大减轻。二则是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0号公告,明确平台可以抵扣的油费、通行费发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平台自行采购油品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或者平台实际承担了道路、桥、闸通行费;(2)上述油费、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平台委托的运输任务;(3)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2019年9月2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函〔2017〕579号被税总函[2019]405号作出相应调整,但“平台代开”的总体思路不变。因此,从2017年12月29日税总函〔2017〕579号实施之后至今,国家鼓励“平台代开”业务模式,但是上述文件也没有限定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以及个体司机只能按照“代开”方式开票,而且从根本上,财税〔2016〕36号对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没有被废止,此期间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以自己名义开具11%/10%/9%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仍然广泛存在。

二、网络货运平台为物流企业开具发票合规吗?

据部分物流企业反映,个体司机挂靠企业完成了运输任务,由于个体司机不向其代开发票而从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取得发票。此种物流企业之间开、受发票的模式也面临一些质疑。

网络货运研究院认为,现行税法、法律中没有限制物流企业将其业务转嫁给另一企业,而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为物流企业开具11%/10%/9%发票合规的基础仍是挂靠经营。事实上,原本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的个体司机被物流公司转挂靠在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名下,以平台名义承接运输任务并以平台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及其官方解读的规定。

由于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往往能享受到地方财政政策,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能够全额返还/奖励,因此尽管其接受挂靠为下游物流企业开具了11%/10%/9%发票,其税负仍然可以得到合理控制。这就可以解释为何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可以收取较低的服务费而接受挂靠、承接业务并开具发票。对于这种通过地方财政政策减轻税负的做法并未违反税法规定,而且其聚拢税源的效果明显,为地方政府所鼓励。

货运代开税务机关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三、网络货运平台税务风险何在?

自无车承运到网络货运,国家监管部门一直强调业务真实性与管理规范化。例如《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强调试点企业“通过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为货主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服务,对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为税收征管提供真实交易数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但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一些操作则游离在“真实”与“不真实”之间,引发了行政、司法机关对于其业务模式税务合规性的质疑。经多方了解,无论是代开3%发票,还是自开11%/10%/9%发票,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业务操作存在以下现象:

1、委托方自行联系车主注册于平台

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的初衷在于吸引社会分散运力进行注册,帮助货主匹配合适的车主,进而改变“车主无活儿接、货主找不到车运”的“信息鸿沟”问题。但随着业务发展,我们发现“信息鸿沟”只是物流行业较小的问题,最大的问题在于货主对运输发票的需求。

现实中的情况是,货主往往能够找到自己信赖的车队承接运输任务,而车队由个体司机组成,其作为个人不愿意为货主代开发票,且发票显示征收率仅3%,导致货主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缺乏合法票据。而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的出现恰恰为其解决了发票问题。因此实践中,货主往往自行联系车主承接运输任务,让其在平台上进行注册并上传相关物流信息,而平台也默认了此种业务模式。

2、委托方垫付报酬而产生“资金回流”

由于车队中各车主都是个人,其在完成运输任务后要求货主立即支付报酬,而通过平台结算报酬存在滞后性,因此货主往往不得已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先行垫付报酬,而在平台结算车主报酬时提供货主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接受“回款”。而平台对注册车主提供的收款账户没有强制要求是本人银行账户,因此客观上运费由货主公户支付给平台公户,再回转到货主私户,造成“资金回流”假象。

3、委托方集中补开发票

由于某些工程方货主发生的个体司机运输任务频繁,每一次单独开票耗费时间精力,因此其往往在业务发生时仅记录车主、车辆、物流信息及报酬金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集中通过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开具发票。

此种情况下运输的各项信息均为真实,但出现了业务发生日期早于开票日期,且开票量大、集中的现象,易引发税务预警。

4、委托方“张冠李戴”错开发票

对于名下控制多家公司的货主,其控制的A公司发生了实际运输任务,但A公司进项富余,不需要更多发票,而其控制的B公司则进项短缺,因此,在向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提供真实运输业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张冠李戴”为B公司取得发票。平台往往只对个体车主及物流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而难以发现此种“张冠李戴”错开发票的现象。

以上现象在网络货运/无车承运行业具有一定普遍性,且均潜在税务风险,平台应当及时自查,对上述问题作出妥善说明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小结

今年年底,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交运规〔2019〕12号《办法》即将试点结束,网络货运研究院上次文章也提醒网络货运平台面临“大考”。考核结果影响着货运改革的方向。在试点的两年里,网络货运平台也暴露出了一部分税务风险,个别平台也面临虚开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总而言之,业务合规是网络货运平台生命线,发票风险是网络货运平台业务合规的最大挑战。我们认为,业务真实发生只是操作不规范的情况下,不应以虚开发票犯罪对开、受票方进行评价,而业务确实虚假的,则应当结合开、受票方的主观认识因素准确划分各方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0〕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深圳市除外)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的确定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

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认,符合要求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纳税人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试点纳税人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应与会员签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试点纳税人应保管好有关委托协议和会员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以备核查。

(三)试点纳税人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纳税人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改)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及相关税费,由试点纳税人按月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内容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内容、金额、税额,已代会员申报缴纳税额和代开会员名单清册等。

(四)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纳税人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纳税人。在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纳税人存在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协议(范本)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一、委托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原则,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为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甲方应注册为乙方道路货物运输网络平台的会员,并根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改)的规定,将其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三)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乙方网络平台向货主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委托乙方按照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乙方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代为申报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税(费)款。

(四)甲方对所提交资料和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二)乙方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甲方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三)乙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当与甲方通过乙方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和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伪造、篡改信息。

(四)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乙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及相关税费,由乙方按月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甲方。

(六)乙方按照试点规定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七)乙方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发现甲方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不得代开,并报告税务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八)乙方因资质、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协议,应当提前告知甲方。

四、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乙方被取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甲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六、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关键词:网络,平台,货运,税务,风险,企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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