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交易平台买到假货,如何维权?
时间:2023-03-13 02:10:01 | 来源:电子商务
时间:2023-03-13 02:10:01 来源:电子商务
基本案情2019年1月,王某通过闲置物品交易平台从杨某某处购买了一款知名品牌的女包,支付价款6800元,次日收到货物。卖家称该包系其自一淘宝代购店中购入,后王某通过邮件与该品牌官方客服沟通,确认此款女包为2018年春季限量发售,仅发售一个季度。因疑为假货,王某便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果为假货。双方协商退货退款无果,王某便将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杨某某退还货款,并承担因欺诈导致的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及鉴定费。经法院委托鉴定,该包确系假包。
裁判要点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卖家需符合经营者的构成要件,方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该案结合商品性质、卖出数量、销售频次等情况综合判断,卖家不符合经营者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但买家仍可以网购商品经鉴定为假货,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退货退款并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某为经营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故未予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请求,但杨某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双方退货退款,杨某某承担鉴定费用。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实践中,这种二手平台与个人的交易通常定为个人之间的交易。对在这一电子商务模式下卖家身份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现有条件下,平台并没有一套有效的平台规则和治理路径来针对平台上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作出明确的筛查界定,导致大量经营者利用规则与监管的漏洞在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以此规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经营者的要求和限制。这就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而经营者则更可能规避法律责任。
因此,实践中对于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卖家经营主体的司法认定并未拘泥于销售平台的性质,而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卖家的销售信息、商品交易数量、评价数量、销售动态等信息综合判定卖家是否符合一般经营者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本质特征,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卖家经营行为予以规范。退一步,如若卖家不符合经营者的特征或卖家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的情况下,仍要以合同法为依据,判断各方的违约行为与认定违约责任。在一方构成根本违约时,可以按当事人的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向哪个法院起诉网购纠纷可向商家住所地或收货地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所以,消费者网购遇假货时,不管商家在哪儿,都可在收货地法院起诉,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目前,北京、广州、杭州已成立互联网法院,集中受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消费者要保存好哪些证据材料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好交易凭证、商品介绍信息、与卖家之间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保留物流快递单等,同时,要留心商家信息,截图实名认证信息,这些是出现纠纷时,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利支持。